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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9日印度公交车轮奸案震惊全球,此波未平,12月29日,又一印度妇女在加尔各答市附近一座小镇遭6名男子轮奸后丧生。同日晚,新德里一名女孩因遭到继母和哥哥虐待独自乘公交车去附近一家福利院。行车中途一名男子上车后坐在该女孩身边进行骚扰。司机将车开到警察站附近问路,警察听见车上有哭喊求救声而将这名女孩救下。紧接着,2013年1月3日,印度阿萨姆邦一名政府高官、执政党国大党议员比克拉姆·辛格·布拉马顶风作案,于凌晨时分潜入阿萨姆邦桑提普拉村一名女子房间中将其强奸。
在短短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除了成为全球新闻焦点的公交车轮奸案外,印度当地仅被报纸披露出来的轮奸案和强奸案便不下数起,甚至在12月18日,见诸报端的就有3起。一方面,首都新德里正在大规模公众抗议示威游行,一方面,在其他地方,强奸、猥亵妇女的案件并没有得到遏制,甚至“有条不紊”,“按部就班”地如往常般发生着。
据印度国家犯罪统计局的数字,从1971年到2011年,印度强奸案增长了873%,新德里2012年迄今已发生强奸案635起,相比于2011年的572起和2010年的507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印度其他大城市如孟买、加尔各答等也是强奸案频发的“重灾区”。从全国看,印度平均每3分钟发生一起针对女性的暴力犯罪,每22分钟就发生一起强奸案。首都新德里更是以高发案率被冠以“强奸之都”的耻辱称号。
“强奸”作为一种世界性的犯罪,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没有被绝对地铲除,不过在任何一个经济文化都正在高速发展的国家,针对女性的性犯罪,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而逐步降低,唯独印度却并不符合这个规律,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强奸案、轮奸案以及针对妇女的猥亵和虐待案件不停增长,毫无收敛的趋势呢?
真正的答案,隐藏在印度几千年的宗教传统、文化积存、风俗习惯甚至现行法律的繁文琐节之中。
难以逾越的宗教与文化陋习
长期在印度做生意的商人王峰强在元旦过后刚刚回到他陕西西安的家中,在谈到发生在新德里的轮奸案和示威游行时,他说:“游行有什么用?再游行,印度妇女的地位也就是那样。在印度,妇女给人最大的感觉就是,她们不是人,或者说不是现代文明社会意义上的人,她们更像是一种物品,对,附属品!”所以,对于发生在新德里的公交车轮奸案,他表示这并不奇怪。
《印度宪法》第21条规定:“妇女和男人平等享有生存权和自由权。”但很显然,绝大多数印度人并没有把宪法中的这一条当成真正的法律来看待。对于大多数印度人来说,宗教和传统的种姓制度对于他们思想和行为的影响,要大大优先于法律。在印度,94%的人口信奉印度教与回教。而在当地的宗教中,女性的地位都与男性不可同日而语。根据印度教的教义,一个人死前必须由儿子施以临终仪式,灵魂才能得救,而且儿子继承家产,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于是父母千方百计地想生男孩,女孩先天就受歧视。
不仅如此,印度知名的学术研究机构塔塔社会研究所所长S.Parasuraman还在其著作中指出,大约公元前750年写成的印度教经典Padma Purana规定,女子在世间唯一的神就是她们的丈夫,她们唯一的工作就是顺服丈夫,讨丈夫欢心,不论他有任何缺陷。这种思想,深入民间,女性从小就被灌输将来做个贤妻良母。
而在公元前2世纪左右成书的《摩奴法典》中则非常明确地规定道:“不名誉的根源是妇女,不和的根源是妇女,陋习之所以存在的根源是妇女”,“女子不分昼夜地被其家中的男子置于从属地位”以及“女子绝不能独立自主”。回教于公元7世纪时进入印度,16世纪被信奉回教的蒙兀尔皇帝(Aurangzeb)定为国教,直到1858年最后一位蒙兀尔皇帝被英国逼迫逊位。
回教严男女之防,女性不得与近亲之外的男子接触,外出必须戴面纱。虽然如今大部分的回教男子只有一位妻子,但是根据回教法律,他可以娶四个妻子,而且随时随地可以休妻,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大声说三遍“我休了你”即可。女子则不能多婚,离婚要经过法院宣判。回教家庭中女孩的继承权仅为男孩的一半,理由是男人将来要养妻子,而女人则有丈夫可以仰赖,不需要那么多。
在印度教与回教这两种宗教的影响下,印度女性无异于家中的奴仆,很少有机会受教育,也难以独立谋生。终其一生,她都是某个男子的女儿,妻子,母亲或祖母,没有自己的身份。正因为这种男尊女卑的传统价值观,造成了目前印度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的局面。同时,普遍程度较低的教育水平,更是为妇女地位提升造成了障碍。
文明社会的普遍规律,受过良好教育的女子,不但可以改善自己的生活,还可以影响她们未来的家庭与子女,是对抗贫穷的利器,更是改变社会地位的有效武器。虽然,印度政府也鼓励女童就学,免费提供她们制服与定额津贴,但是印度全国识字率,仍旧只有59.5%,而且女性仅48.3%,远不及男性的70.2%。这更为改变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雪上加霜。受过高等教育的印度女性如凤毛麟角,大多数文盲或仅能识字的妇女成为最底层的老公或者男性(丈夫)的依附。在这种大环境下,印度妇女低贱的社会地位,根本不可能(在短期甚至一段时间内)得到有效的改变。
法律成为帮凶
在浙江义乌从事小商品交易的印度商人Sharma Mahesh并不认为印度针对妇女的性暴力案件有多么骇人听闻,不过他说:“可是印度的法律太软了,都不会让他们死。”
印度刑法典第375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下六种情形,强行和其他妇女发生性关系:违背他人意志;未经他人同意;在面临死亡或伤害的威胁下所表示的同意;男子明知自己不是合法丈夫,而该名妇女却相信或轻信他们之间存有合法结婚所表示的同意;妇女在无法理解“同意”的性质或后果如醉酒、神志不清、身患重病、或被他人投毒等状态下做出的同意;未满18周岁,无论其同意与否。
紧接着第376条对强奸罪做出了处罚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发生强奸孕妇、奸淫未满12周岁幼女、二人以上轮奸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或终身监禁。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印度法律对构成强奸罪的基本因素规定为,要么“同意”是在失去感知的状态下作出,要么被害人身体、精神上基于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而被迫作出。面对不可避免的强迫而选择无助的放弃或被动参与则不属于“同意”。
另外,法律条文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和质证条款使得强奸犯罪的判决耗时良久。即使判断,也是量刑畸轻:印度许多强奸案在审理五六年后,案犯一般也就是判入狱2至3年。而在此期间,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工作、生活都受到极大影响,如受害人是未婚女性则多数会影响婚姻。所以,许多受害人无奈选择私了甚至忍气吞声。
就在新德里公交车轮奸事件发生前一个月,新德里的另外一名年轻女性被轮奸,而她得到的结果不是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声援和呐喊,而是被警察告知,应该嫁给轮奸她的其中一个凶手。在一个妇女历来就无法与男性获得同等地位的国度,宗教和传统的力量往往使得知识和正义无法与之抗衡,而在此之上,还有具有明显漏洞的制定于19世纪并在21世纪继续使用的法律条文,更加使得受害的女性惶恐而无依靠,使得施虐的凶手得意而无禁忌。
对印度而言,公交车轮奸事件也许是一个契机,通过此次事件进行改进的,绝不仅仅是完善保护妇女不受性犯罪侵犯的法律法规,而是改善整个印度社会中妇女的地位。针对妇女的性犯罪,因为有其新闻性,经常可以作为媒体吸引眼球的招数,但在吸引眼球的背后,还隐藏着大量的童婚、卖妻、虐妻以及因无法为女儿提供高额嫁妆而不得不杀婴的惨剧。这些惨剧一日不能根除,妇女的形象和地位在印度男人心目中将永远处于从属地位。王峰强说:“对很多印度男人来说,他们心中强暴的不是妇女,而是一件物品,自然就没有了罪恶感。”
在短短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除了成为全球新闻焦点的公交车轮奸案外,印度当地仅被报纸披露出来的轮奸案和强奸案便不下数起,甚至在12月18日,见诸报端的就有3起。一方面,首都新德里正在大规模公众抗议示威游行,一方面,在其他地方,强奸、猥亵妇女的案件并没有得到遏制,甚至“有条不紊”,“按部就班”地如往常般发生着。
据印度国家犯罪统计局的数字,从1971年到2011年,印度强奸案增长了873%,新德里2012年迄今已发生强奸案635起,相比于2011年的572起和2010年的507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印度其他大城市如孟买、加尔各答等也是强奸案频发的“重灾区”。从全国看,印度平均每3分钟发生一起针对女性的暴力犯罪,每22分钟就发生一起强奸案。首都新德里更是以高发案率被冠以“强奸之都”的耻辱称号。
“强奸”作为一种世界性的犯罪,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没有被绝对地铲除,不过在任何一个经济文化都正在高速发展的国家,针对女性的性犯罪,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而逐步降低,唯独印度却并不符合这个规律,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强奸案、轮奸案以及针对妇女的猥亵和虐待案件不停增长,毫无收敛的趋势呢?
真正的答案,隐藏在印度几千年的宗教传统、文化积存、风俗习惯甚至现行法律的繁文琐节之中。
难以逾越的宗教与文化陋习
长期在印度做生意的商人王峰强在元旦过后刚刚回到他陕西西安的家中,在谈到发生在新德里的轮奸案和示威游行时,他说:“游行有什么用?再游行,印度妇女的地位也就是那样。在印度,妇女给人最大的感觉就是,她们不是人,或者说不是现代文明社会意义上的人,她们更像是一种物品,对,附属品!”所以,对于发生在新德里的公交车轮奸案,他表示这并不奇怪。
《印度宪法》第21条规定:“妇女和男人平等享有生存权和自由权。”但很显然,绝大多数印度人并没有把宪法中的这一条当成真正的法律来看待。对于大多数印度人来说,宗教和传统的种姓制度对于他们思想和行为的影响,要大大优先于法律。在印度,94%的人口信奉印度教与回教。而在当地的宗教中,女性的地位都与男性不可同日而语。根据印度教的教义,一个人死前必须由儿子施以临终仪式,灵魂才能得救,而且儿子继承家产,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于是父母千方百计地想生男孩,女孩先天就受歧视。
不仅如此,印度知名的学术研究机构塔塔社会研究所所长S.Parasuraman还在其著作中指出,大约公元前750年写成的印度教经典Padma Purana规定,女子在世间唯一的神就是她们的丈夫,她们唯一的工作就是顺服丈夫,讨丈夫欢心,不论他有任何缺陷。这种思想,深入民间,女性从小就被灌输将来做个贤妻良母。
而在公元前2世纪左右成书的《摩奴法典》中则非常明确地规定道:“不名誉的根源是妇女,不和的根源是妇女,陋习之所以存在的根源是妇女”,“女子不分昼夜地被其家中的男子置于从属地位”以及“女子绝不能独立自主”。回教于公元7世纪时进入印度,16世纪被信奉回教的蒙兀尔皇帝(Aurangzeb)定为国教,直到1858年最后一位蒙兀尔皇帝被英国逼迫逊位。
回教严男女之防,女性不得与近亲之外的男子接触,外出必须戴面纱。虽然如今大部分的回教男子只有一位妻子,但是根据回教法律,他可以娶四个妻子,而且随时随地可以休妻,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大声说三遍“我休了你”即可。女子则不能多婚,离婚要经过法院宣判。回教家庭中女孩的继承权仅为男孩的一半,理由是男人将来要养妻子,而女人则有丈夫可以仰赖,不需要那么多。
在印度教与回教这两种宗教的影响下,印度女性无异于家中的奴仆,很少有机会受教育,也难以独立谋生。终其一生,她都是某个男子的女儿,妻子,母亲或祖母,没有自己的身份。正因为这种男尊女卑的传统价值观,造成了目前印度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的局面。同时,普遍程度较低的教育水平,更是为妇女地位提升造成了障碍。
文明社会的普遍规律,受过良好教育的女子,不但可以改善自己的生活,还可以影响她们未来的家庭与子女,是对抗贫穷的利器,更是改变社会地位的有效武器。虽然,印度政府也鼓励女童就学,免费提供她们制服与定额津贴,但是印度全国识字率,仍旧只有59.5%,而且女性仅48.3%,远不及男性的70.2%。这更为改变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雪上加霜。受过高等教育的印度女性如凤毛麟角,大多数文盲或仅能识字的妇女成为最底层的老公或者男性(丈夫)的依附。在这种大环境下,印度妇女低贱的社会地位,根本不可能(在短期甚至一段时间内)得到有效的改变。
法律成为帮凶
在浙江义乌从事小商品交易的印度商人Sharma Mahesh并不认为印度针对妇女的性暴力案件有多么骇人听闻,不过他说:“可是印度的法律太软了,都不会让他们死。”
印度刑法典第375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下六种情形,强行和其他妇女发生性关系:违背他人意志;未经他人同意;在面临死亡或伤害的威胁下所表示的同意;男子明知自己不是合法丈夫,而该名妇女却相信或轻信他们之间存有合法结婚所表示的同意;妇女在无法理解“同意”的性质或后果如醉酒、神志不清、身患重病、或被他人投毒等状态下做出的同意;未满18周岁,无论其同意与否。
紧接着第376条对强奸罪做出了处罚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发生强奸孕妇、奸淫未满12周岁幼女、二人以上轮奸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或终身监禁。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印度法律对构成强奸罪的基本因素规定为,要么“同意”是在失去感知的状态下作出,要么被害人身体、精神上基于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而被迫作出。面对不可避免的强迫而选择无助的放弃或被动参与则不属于“同意”。
另外,法律条文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和质证条款使得强奸犯罪的判决耗时良久。即使判断,也是量刑畸轻:印度许多强奸案在审理五六年后,案犯一般也就是判入狱2至3年。而在此期间,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工作、生活都受到极大影响,如受害人是未婚女性则多数会影响婚姻。所以,许多受害人无奈选择私了甚至忍气吞声。
就在新德里公交车轮奸事件发生前一个月,新德里的另外一名年轻女性被轮奸,而她得到的结果不是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声援和呐喊,而是被警察告知,应该嫁给轮奸她的其中一个凶手。在一个妇女历来就无法与男性获得同等地位的国度,宗教和传统的力量往往使得知识和正义无法与之抗衡,而在此之上,还有具有明显漏洞的制定于19世纪并在21世纪继续使用的法律条文,更加使得受害的女性惶恐而无依靠,使得施虐的凶手得意而无禁忌。
对印度而言,公交车轮奸事件也许是一个契机,通过此次事件进行改进的,绝不仅仅是完善保护妇女不受性犯罪侵犯的法律法规,而是改善整个印度社会中妇女的地位。针对妇女的性犯罪,因为有其新闻性,经常可以作为媒体吸引眼球的招数,但在吸引眼球的背后,还隐藏着大量的童婚、卖妻、虐妻以及因无法为女儿提供高额嫁妆而不得不杀婴的惨剧。这些惨剧一日不能根除,妇女的形象和地位在印度男人心目中将永远处于从属地位。王峰强说:“对很多印度男人来说,他们心中强暴的不是妇女,而是一件物品,自然就没有了罪恶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