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郑州市一位陈姓女子在申请生育二孩时,被要求必须退还此前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据悉,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生二孩先退独生子女费”。此事经舆论热议发酵。最终,国家卫计生委表态,否定了郑州的做法,并要求河南省“把好事办好”。
“生二孩”先退独生子女费,河南省这一新规确实够“新鲜”,也太奇葩。也因此在网络上引发强烈吐槽。有网友质疑,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为什么总是惦记着那点小钱?计生的利益取向啥时候才能改变?
在这个问题上,并无任何政策游移的空间。很简单,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国家卫计委此前已有通知,申请二孩的单独夫妇,“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而国内绝大多数省份均通过修订有关规定或政策性文件,照此办理。河南省以地方情况不同为由,自行要求退费,有悖法理,并不合适。
具体而言,根据《立法法》规定,省一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前提是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既然国家已经明确了生二孩不再退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则河南省并无权力做出相悖的规定。这应该是一条基本原则,与省情无关,也并不属于地方的自由裁量权限。
河南省在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时,本应该落实国家卫计委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何以又在新规中强调“生二孩先退独生子女费”?这样的做法如何才能“把好事办好”?
“单独二孩”政策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地方应该以更为积极的态度贯彻落实,而不能动辄设置不必要的障碍,更不能试图从这一政策中谋求不当利益,甚至将二孩政策视为又一轮盘剥民众的机遇。河南这种借生二孩“退费”的操作思路,不仅让人添堵,也有乱收费的嫌疑。
需要指出的是,此前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费,属于国家对于民众响应计生政策、延迟生育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一方面,补偿的时效性已经过去,政府不能再以任何理由找补回来;另一方面,独生子女费已成为民众的合法财产,任何机构与部门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再行褫夺。
其实,国家卫计委此前下发通知时规定不再“退费”,已经考虑到一些地方可能存在收费冲动。这种遏制地方与部门利益冲动的设计,顺乎民情、合乎民意,本身也符合法治政府的理念。毕竟,以往确实存在权力自肥的情形,计生收费与部门利益夹缠不清,最终损害了民众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独生子女费本来并没有多少钱,然而这一事件并非仅仅是钱的事情,而是关乎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对民众的责任。当此之际,有必要启动针对“二孩先退独生子女费”的合法性审查,必要的时候,应该就其相抵触的部分进行修订。
“生二孩”先退独生子女费,河南省这一新规确实够“新鲜”,也太奇葩。也因此在网络上引发强烈吐槽。有网友质疑,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为什么总是惦记着那点小钱?计生的利益取向啥时候才能改变?
在这个问题上,并无任何政策游移的空间。很简单,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国家卫计委此前已有通知,申请二孩的单独夫妇,“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而国内绝大多数省份均通过修订有关规定或政策性文件,照此办理。河南省以地方情况不同为由,自行要求退费,有悖法理,并不合适。
具体而言,根据《立法法》规定,省一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前提是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既然国家已经明确了生二孩不再退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则河南省并无权力做出相悖的规定。这应该是一条基本原则,与省情无关,也并不属于地方的自由裁量权限。
河南省在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时,本应该落实国家卫计委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何以又在新规中强调“生二孩先退独生子女费”?这样的做法如何才能“把好事办好”?
“单独二孩”政策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地方应该以更为积极的态度贯彻落实,而不能动辄设置不必要的障碍,更不能试图从这一政策中谋求不当利益,甚至将二孩政策视为又一轮盘剥民众的机遇。河南这种借生二孩“退费”的操作思路,不仅让人添堵,也有乱收费的嫌疑。
需要指出的是,此前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费,属于国家对于民众响应计生政策、延迟生育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一方面,补偿的时效性已经过去,政府不能再以任何理由找补回来;另一方面,独生子女费已成为民众的合法财产,任何机构与部门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再行褫夺。
其实,国家卫计委此前下发通知时规定不再“退费”,已经考虑到一些地方可能存在收费冲动。这种遏制地方与部门利益冲动的设计,顺乎民情、合乎民意,本身也符合法治政府的理念。毕竟,以往确实存在权力自肥的情形,计生收费与部门利益夹缠不清,最终损害了民众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独生子女费本来并没有多少钱,然而这一事件并非仅仅是钱的事情,而是关乎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对民众的责任。当此之际,有必要启动针对“二孩先退独生子女费”的合法性审查,必要的时候,应该就其相抵触的部分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