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明确“恶意欠薪”最高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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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务工收入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一些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以下跪、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的消息不时出现报端。恶意拖欠工资,已成为一个屡禁不止、久拖不决的社会问题。面对这一"顽疾",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中规定“恶意欠薪”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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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今年第一期发表敬言同志的短文《定金的所有权应随交付而转移》后,陆续收到一些读者的来信来稿,对敬言同志的观点提出不同看法。在此,我们选登柳世华同志的《也谈定金的所有权转移》一文,连同敬言同志写的《定金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一文一并刊出,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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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学研究》1986年第4期载肖龙、赵彬《试论定金和预付款》一文,认为"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其转移的只是占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均无处分权,定金处于一种‘禁治’状态,只有当合同履行完毕,定金才依所有者的意志转移或者收回"。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虽未限定定金只能是货币,但定金通常为货币,货币是一种专用于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物,既不同于特定物也不同于一般种类物。实践中,作为定金的一定金额货币一旦交付债权人,立即被归入债权人流动资金,通常是存入债权人在银行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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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作为法律概念,"民法"一词的出现起自何时?源自何处?是否为我国所固有?民法学者一般认为,该词来自日本,而非我国所固有。笔者以为对此似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为了探索"民法"一词的来源,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民法"一词的概念。"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名称,通常具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调整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就广义而言,是从法律规范内容的性质说的;在旧民法学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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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再审制度是审判民事案件的一项补救制度,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得以纠正的审判程序制度。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历来是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就现行的再审制度讲,既确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可将案件提起再审;又确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认为人民法院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进行申诉。申诉无理的,通知驳回,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决定再审。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这样的再审制度是建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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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犯罪客体是构成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作为我国刑法的补充和续编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简称军职罪)自不例外。鉴于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军职罪客体问题认识不够一致,本文拟就此问题谈几点看法。一、军职罪客体的正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军职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什么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呢?简言之,是国家有关国防、军事方面利益的统称。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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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是证据形式之一.各国在法典上都有明文规定,由于国家性质和诉讼制度不同,有关证人的制度及规则也各有异.就它们的特点进行比较研究,对进一步阐明我国刑事讼诉中的证人制度并使之完善,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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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什么是公民的自由,它和法律的关系是什么?弄清这些问题,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保人民真正享有广泛的自由,正确行使自由权利,同心同德搞四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所谓公民的自由,指的是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和限度内,依个人意愿支配自己行动的一种基本政治权利。毛泽东同志在解释公民权时,精辟地指出:"所谓有公民权,在政治方面,就是说有自由和民主的权利"。①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社会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同历史上特定的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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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女大学生王永平在毕业后,放弃了在城市工作的机会,毅然选择来到大山翠竹林中,搞起了很多大学生都不看好的养殖业。她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把生态
【案例】:赵某入职某家政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该公司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口头约定了赵某每月的工资。赵某周六、周日由该公司派到业主
<正>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作用的问题,是当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的解决都会落空。对于这个问题,我简单地谈谈自己的看法。首先,要正确理解1954年政务院制定公布施行,现在还有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后简称《通则》),因为现在我们要解决的一些问题,这个《通则》已有所规定。我们的研究、讨论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为了空谈学理,所以应当理论联系实际地研究这个通则,看它是不是完全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有不适应的当然可以修改或者补充,但是不是适应,该不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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