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中“国内产业”的界定

来源 :进出口经理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pzcz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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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产业”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国内产业”的界定也是有关反倾销当局对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前提。同时,“国内产业”范围的界定对倾销损害的确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决定了倾销损害是否存在以及损害的严重程度。
  如果“国内产业”的范围被界定得较大,则一定的损害就会因为显得较小而往往难以成立;反之,如果“国内产业”范围被界定得较小,就会增大损害成立的可能性。如果提起反倾销企业的“国内产业”代表资格受到质疑,反倾销案也可能被撤销。
  
  “有关联”的例外规定
  
  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与我国2001年的《反倾销条例》对“国内产业”均做出了明确的定义。WTO所说的“有关联”且被排除在构成“国内产业”之外的生产者是指3种情况:(1)他们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2)他们直接或间接被第三者控制;(3)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共同控制某一第三者,且有理由相信或怀疑此种关系的后果是使“有关联”生产者的行为不同于无关联生产者。
  


  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国内产业”的定义与WTO的规定基本一致,但这一规定也存在着几项例外。其中之一就是,如果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则“国内产业”是指除了有关联的生产者之外的其他生产者。也就是说,作为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被排除在构成“国内产业”的国内生产者之外。
  
  证明“关联性”是关键
  
  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是因为如果提起反倾销的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存在关联关系,则其表面所遭受的损害可能会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其所提供的生产、经营数据难以保证具有准确性,从而反倾销主管机关也就难以做出损害存在与否的裁决。因此,“国内产业”的确定就成为许多反倾销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
  如果遭遇反倾销的出口商能够证明提起申诉的国内生产者与进口商或出口商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性”,就可以排除其代表“国内产业”起诉资格,这样,提起反倾销申诉的企业就会因为没有构成“国内产业”的国内生产者,导致案件最终被撤销,从而使涉案的企业摆脱反倾销的纠缠。
  1998年1月,印度的Altek Lammertz Needles 公司向印度反倾销调查局提出申诉,指控从中国进口的工业缝纫机针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给印度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1998年12月,印度反倾销调查局裁定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691%,确定征收反倾销税。1999年4月2日,印度反倾销调查局在终裁中却做出了与初裁结果相反的裁定:由于申诉公司和德国出口商存在关联,印度的申诉人不具备代表印度“国内产业”的资格。最终印度反倾销调查局撤销了本次反倾销案。
  导致本案最终被撤销的原因是,印度的Altek Lammertz Needles公司是一家与德国Lammertz Gm BH公司合资的印度公司,德国的这家公司曾为印度的合资企业Altek Lammertz Needles公司提供整条的生产线、生产技术、设计和图纸,生产缝纫机针的主要原料金属丝也从德国进口,并且在德国本部负责为印度申诉方的工程师进行培训。同时,德国的这家公司持有大量的申诉公司的股权,积极参加了印度Altek公司的商业经营,共享商业利益。
  另外,尽管Altek Lammertz Needles公司在本案中声称自己是印度国内唯一的一家生产工业用缝纫机针的生产厂商,有资格代表印度的国内产业,但印度反倾销调查局在调查中发现,成立于1962年的印度TVC Sewing Needles公司也同时生产家用和工业用缝纫机针,但该公司表示不愿参加本案的调查。这样,印度的Altek Lammertz Needles公司是否具有代表印度“国内产业”资格的问题就取决于WTO《反倾销协议》的上述条款中的一项例外规定。
  如果能证明申诉企业与进口商“有关联”,则其将被排出在“国内产业”的企业之外,就不具备代表印度“国内产业”的资格。这里所说的“有关联”,并非指生产商简单地从国外某一出口商进口,而是指生产商与出口商直接地或间接地相互控制,或者它们直接地或间接地被第三方所控制,或直接地或间接地控制了第三方,即有理由相信或怀疑该关联可以导致有关联的生产商与无关联的生产商不同。
  上述调查事实证明,印度的Altek Lammertz Needles公司作为生产商与德国出口商Lammertz GmBH 公司是相互控制且“有关联的”,最终,中国涉案企业免遭一劫。
  
  警惕自由裁量权
  
  也并非所有与进口商或出口商有所关联的情况都可以被排除在“国内产业”范围之外。有时,作为“国内产业”的代表企业,同时具有进口商身份,但根据相关规定,仍然具有“国内产业”的代表资格。对于这一问题的确定,反倾销调查机关往往具有自由裁量权。印度反倾销调查局在另一起涉及“国内产业”关联问题的案例中,所作出的裁决结果则与上述案例完全相反。
  2002年8月,在接到印度M/s. Atul Ltd.公司对从中国进口甲基苯酚的倾销申诉后,印度反倾销调查局决定对来自中国的甲基苯酚发起反倾销调查。申诉方是印度国内唯一的一家生产甲基苯酚的企业,占国内同类产品产量的100%。2003年8月25日,反倾销调查局的终裁结果认定来自中国的甲基苯酚存在倾销,并对印度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在这一案件中,有两家中国企业参加应诉,但均没有对申诉方的“国内产业”资格提出质疑,反倒是印度的进口商和印度的下游产业代表提出:申诉方在调查期内曾进口了32t被调查产品,其数量占到同期进口量的5%,超过了3%的可以免征反倾销税的“微量”。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和印度《1995年关税税则》第2(b)条的规定,申诉方因其与进出口商“有关联”,不具有提起反倾销申请的资格。申诉方申辩道,印度《1995年关税税则》第2(b)条在1999年7月5日曾进行过修改,在新的修正案中,对“排除关联企业”条款由原来的“shall”改成了现在的“may”,这一修改表明对“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的企业或其本身就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的企业”是否会被排除在构成“国内产业”的企业之外,反倾销调查局具有自由裁量权,而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印度反倾销调查局也认为,申诉方的进口是由于国内生产的暂时停止,为了履行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而进口的,进口数量不属于特别大,进口商所提出的WTO 3%的微量原则对此案没有指导意义。因为WTO规则中的微量原则是适用于确定进口数量的,而不是针对是否可以将某一企业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的情况。最终裁定印度的M/s. Atul Ltd.公司具有代表“国内产业”的资格,对中国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上述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国内产业”代表资格问题是反倾销应诉方首先要考虑并可能提出质疑的焦点问题,如果能从中找到申诉方的破绽,就可以从根本上推翻申诉方的申诉。即使初裁对中国企业不利,也要坚持抗争到底。
  作为应诉反倾销的中国企业,始终应该对起诉方的“国内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与密切关注,如能找到对方存在与进出口商有所关联的证据,就可以及时提出质疑,利用WTO规则,合法地使企业从困境中摆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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