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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协助是一个主权国家之内的区域性司法协助,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司法联系。内地各省、市、自治区是与香港进行司法协助的主体;司法协助应当坚持“一国两制,着重现实,促进发展”的总原则;司法协助的地范围包括香港与内地省、市、自治区及香港与澳门、台湾之间;司法协助的机关应是司法机关,协助协议应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