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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西方国家,主要是讲英语的以英国和美国为主的普通法系国家,立法起草理论即立法起草的技术与规则的发展和变化。这些立法起草的理论因社会的各种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诸因素而发展,其基本的脉络是从无规则到有规则,并适应社会的发展而进一步完善。正是这些立法起草理论、技术和规则在国家立法的技术处理程序中的作用,形成了普通法系国家的立法从结构到语言等各个方面的独有风格。它既反映了法制对立法的一般规律性的要求,也有其语言等方面的独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