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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案情如下:原告是某著名漫画家的继承人,被告是某企业。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即某著名漫画家创作了家喻户晓的漫画形象。该形象以长三根髮,圆鼻子的小男孩为特征。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该漫画形象作为其企业的商标进行註册并广泛使用,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