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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培训是提升农民人力资本、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路径。如何设计政策制度,有效协同各类农民培训主体,进而提升培训效果是当务之急。首先基于协同供给理论,分析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供给主体构成及各主体的比较优势、职能、受益、支付能力情况;其次,基于“三重螺旋”理论总结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体的协同供给形式;最后,结合浙江农民大学校务委员会及相关培训人员的实地调查,探析农民培训各主体协同实现机制及其现实效果,以期为相关部门制订更为有效的农民培训协同供给协调政策、提升农民培训效果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农民培训;协同供给;“三重螺旋”理论
中图分类号:G 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0253-2301(2021)03-0053-07
DOI: 10.13651/j.cnki.fjnykj.2021.03.011
Abstract: Farmer training is an important way to enhance the human capital of farmers and promote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How to design the policy system, effectively cooperate with all kinds of farmer training subjects, and then improve the training effect is the top priority. Based on the collaborative supply theory, the composition of thE e newtype professional farmer training providers and their comparative advantages, functions, benefits and payment capacity were firstly analyzed. Secondly,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riple helix″, the form of coordinated supply of newtype professional farmer training subjects was summarized. Finally, combined with the field investigation of the Council of Zhejiang Farmer University and the relevant training personnel, the cooperative realization mechanism and its practical effect of various subjects of farmer training were analyzed, in order to provide decisionmaking reference for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formulate the more effective cooperative supply and coordination policies of farmer training and to improve the effect of farmer training.
Key words: Newtype professional farmer; Farmer training; Collaborative supply; Theory of ″triple helix″
新型職业农民是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主力军,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深入培训已成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新型职业农民是运用自身的职业技能、以农业生产作为职业并达到较高要求的现代农业从业者[1],可分为生产型、经营型和社会服务型。随着新型职业农民数量的增加,其对培训的需求也相应增长,然而现有的培训供给并不能与日益增加的多样化需求相匹配,故健全农民培训机制、提升农民培训效果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崛起,对高素质农民的现实需求表现的日趋强烈。农民培训属于准公共产品,完全由市场进行培训供给极有可能引起一系列问题,政府的筹资或经营是必要的[2]。对农民进行有效培训,对整个社会的农民收入稳定、就业质量、经济发展、总体文化质量、社会稳定性都具有突出的正外部性。从需求角度讲,农民对于培训的需求总体来说是强烈的,农民有接受培训的意愿和需求,但对培训效果的信心不足,且农民自身缺乏教育支付能力和培训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决定权[3]。供给主体的角度看,农民培训的实施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行政权力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关系,导致培训的供给主体单一,且培训的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仅靠政府是难以全力承担的。我国从传统农业逐渐步入现代农业的进程中,尤其是新型职业农民对于培训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现有的培训供给机制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新型职业农民的需要。同时,以政府为主导也就代表着农民培训市场中,不健全的市场机制和缺乏竞争导致培训供给效率低下。因此这就有必要除市场化供给主体外由政府和培训学校等公共培训主体的介入。但除政府外的培训供给主体更多从效益的角度而难以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参与农民培训,导致了各主体间责任分工不明确、不到位,难以协同合作,培训效率低下。
关于农民培训多主体供给研究涉及3个核心问题:谁来培训、培训什么和如何培训。本文试图就农民培训主体的选择、培训主体间存在的问题及特点、各主体培训供给的可行性、主体间如何进行农民培训的协同供给等问题进行探讨,在协同论的基础上,分析农民培训各相关主体构成及其职能分工等,结合浙江农民大学实际,探索各相关培训主体间协同供给形式及实现机制,以期对今后该领域的工作提供参考。 1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体协同供给相关理论
1.1 协同理论
协同理论也称为协同学,20世纪70年代由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首次提出,表示各个子系统在整个开放的系统中,通过在一定的规律作用下进行不断地运动和交流形成从无序到有序的状态的过程[4]。即通过外界的影响,子系统之间通过物质交换或信息交流而产生相互影响相互协同的作用,在临界点发生质变,是各个子系统间从无规律状态转为协调有序的状态。
由此可见,在系统整体中,子系统通过相互交流和互动最终形成新的形态,从而实现“1+1>2”的效果。多元主体视角是相对于单个供给主体来说,是指许多研究要素他们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保持独立性,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他们也是相互协调统一、相互合作、受相关规则和契约的制约[3]。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各供给主体有各自的职能分工及专业优势,在资源、培训内容、模式等方面将各主体有效整合起来。构建一个能够根据农民培训实际需求与发挥各主体的优势相结合的多元主体协同供给模式。实现以政府主导和统筹协调,各涉农企业、学校及培训机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多主体配合、优势互补的协同供给模式。
1.2 “三重螺旋”理论
“三重螺旋”理论源于对DNA结构的设想,后来逐步运用到环境学等学科领域中,美国亨利·埃兹科维茨教授和荷兰罗伊特·劳德斯多夫教授提出三重螺旋结构模型来说明政府、产业和大学之间的互动关系,根据已有研究中“产学研”和“政产学”等多主体协同创新模式可以看出,各协同主体在共同遵守法律和契约的准则下,发挥主体自身的比较优势进行协同创新服务供给,共同获得协同合作带来的利益,对于风险共同承担,从而形成最佳的协同合作模式。根据以往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在面对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时,对多主体协同供给创新越来越重视,基于“三重螺旋”理论的多主体协同供给逐步渗透到科技创新、教育教学、农业产业化等领域中来。
2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体构成
根据前文分析,政府作为整个社会最强有力的支柱,有必要对农民进行培训需求的供给,但是目前的情况来看非政府部门参与培训现象仍然较少,政府部门仍为主要的培训供给主体[5]。这就需要通过具有不同优势的多主体协同供给来克服单主体的资源、效益等弱势,最终在各主体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实现共同的目标。张峭等[6]认为政府、企业、非营利性组织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供给主体。李君甫[7]认为政府部门、私人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为投资供给主体。吴立文[8]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供给主体有政府部门、专门机构、市场主体、多方资源机构。曹小琴[9]认为培训的主体有政府部门、职业农民自身、职业院校、农业龙头企业。从发掘和利用多元供给主体优势的角度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现有的供给主体主要有政府、涉农企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
首先,从比较优势看,政府对资源整合与分配、对各相关主体权责、利益分配能力更具优势。政府机构擅长于协调各方力量,并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进行政策制定和监督机制的实施。除政府外的3个培训供给主体都具有各自所擅长的优势,通过彼此的优势来发挥所长。面对在乡村振兴发展背景下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涉农企业可以充分发挥其资金供给、技术的发掘和培养,同时充分发挥企业严格的制度管理优势;农业院校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基础知识及农业基本能力和素质的培养优势,教育培训机构对职业农民的专项知识培养与技能培训更具优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联系紧密,能充分和直接了解农民实际需求,农民自身实际的信息来源渠道,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从而更容易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培训实际需求。
其次,从受益情况看,在对农民培训实施过程中,培训的各主体都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政府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核心对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相对稳定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可促进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对于涉农企业可直接带来更高的收入并且打响企业品牌形象;农业院校及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受益来源是培训经费收入和国家财政拨款及相应补贴收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受益之处在于可以提高产量并且成为直接的受益者;新型职业农民的整体素质及自身劳动技能的优化直接增加了其收入;实施多主体协同供给培训提高了受训者的专业技能和收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相对的对于那些没有接受多主体协同培训供给的农民会因为整个社会水平的提升而间接的受益,但同时也会因这部分农民未接受培训使自身在整个劳动市场的竞争力减弱。这也充分印证了上文所说的新型职业农民属于准公共产品,同时也再次说明新型职业农民多主体协同供给培训的必要性。
最后,从支付能力情况来看,政府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政府对农民培训的费用主要由政府财政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者支付。农民经过多主体协同培训给企业带来的利益远大于涉农企业培训付出的成本,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在涉农企业中的高水平专业技能的培训个人可根据具体内容和性质部分费用由员工自我支付;农业院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营业收益和政府拨款及资助对培训设施和师资支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得的利益向员工进行支付;新型职业农民自身的收入较低并且由于农业本身生产季节不稳定等特点使其收入也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培训自我弱支付,仅依靠政府单一主体在能力、财力、比较优势等方面供给也是有限的,因此一般情况下要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进行免费培训或低费用培训。
3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体协同供给形式
本研究基于三螺旋理论构建了新型职业农民以政府统籌主导下的“产学社”多元合作模式。即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元主体协同供给的基本职能及其互动协作关系模型,如图1所示。
在图1的4个重叠区域,需要相关主体建立相对稳定的协同机制才能有效完成培训供给。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体协同实践表明,需要由政府作为主要出资人和监督者同涉农企业、农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主体共同提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供给。 3.1 涉农企业+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
区域1适宜由涉农企业与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协同完成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供给,在此区域内由涉农企业与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协同培训可以实现新型职业农民需求的效用最大化。此类培训主要面向生产型的新型职业农民。
一般由涉农企业同农业院校联合对此类农民进行培训可以规避农民培训供给与服务的“政府失灵”。涉农企业要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共同供给农民培训,同时组织行为与绩效及时进行监督并作出评价;反过来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在与涉农企业协同培训过程中及时向企业反映新型职业农民真实诉求和需要,为农民提供多元化的、可选择的农民培训产品与服务,保障农民的选择权。该形式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支持、服务、监管。
浙江农民大学通过委托八大校区落实每年的省级培训计划,部分项目则由其挂牌的实践基地(涉农企业)具体落实。如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校区每年主要负责种植养殖类的技术类培训班,通过浙江农民大学认定的省级种植养殖基地落实现场教学和技术示范。而部分市级县级培训计划的落实也是如此。
3.2 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区域2最适宜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资料供应服务培训、农产品销售技能及售后服务培训等,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的阅历丰富,处事公道,经济实力强,有创新能力,有很强的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往往能够带领农户组建法人实体进行公司制经营,以及产业化拓展甚至是区域内行业协调具有“领袖”性质的经营型的新型职业农民。
企业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协同供给此类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是在政府的引导和组织下共同创设适合经营型农民培训的模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同新型职业农民联系密切,其自身就属于农民培训意愿和诉求的代表,在充分表达农民想法和培训意愿的基础上,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培训供给主体双方进行沟通及意见表达,双方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农业信息技术服务等进行协同指导和服务,以求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与此同时,企业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协同培训弥补了政府但主体供给的不足,企业可以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协同打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咨询和服务机制,共同对政府的培训行为进行纠正和建议作用。
该形式中,政府的作用是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农民培训,通过让渡一些行政权力,引导其他组织加入到农民培训中,以获得最佳培训形式。
浙江农民学院/学校通过委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落实部分市/县级培训计划,部分项目则由浙江农民大学各级机构挂牌的实践基地(涉农企业)具体落实。如杭州市校区的部分培训班,委托临安区水果协会等组织实施,并通过杭州农民学院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落实。
3.3 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区域3适合协同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新型职业农民专业种养技能培训、基础知识培训等,主要面向专业技能型的新型职业农民。以政府为主导统筹规划培训计划、内容和资金供给,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其中培训项目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以政府为主体,三方主体共同商定并报送政府部门。该形式中,政府的作用是将一部分行政权力适度让渡和分散,并鼓励和支持供给主体积极参与农民培训,并进行定期评估和建议。对培训协同供给行为中的不足进行纠偏,对协同培训效果优良的机构和组织予以适度的奖励和补贴。
浙江农民学院/学校通过委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落实部分市/县级培训计划,各类培训组织都均密切结合浙江当地农民实际状况和培训需求进行服务供给。如天台县茶叶协会组织实施的茶叶经营培训班、磐安县农家乐协会组织实施的农家乐经营提升班等。
3.4 政府+涉农企业+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区域4适宜在政府的统筹协调下由涉农企业、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各个供给主体明确各自的责任边界的基础上协同完成的新型职业农民的综合性培训供给服务。多主体协同培训供给模式由政府垄断向以政府为主导的宏观调控转变。多元主体协作供给的公共服务一般多为一种由农民的需求为导向的一种培训模式。
该形式在浙江农民大学主要针对高端培训班,如云和县针对云和师傅综合能力提升需求,与浙江农民大学合作,并统筹协会、骨干成员公司等,实施专家与学员的一对一指导,个性化解决实际问题,效果明显。
4 农民培训主体协同实现机制
4.1 协同内容
根据协同理论,本研究把农民培训协同框架分为了战略协同层面、资源协同层面、管理协同层面和服务协同层面,关键是实现多元主体间战略决策一致、资源优势互补、管理模式创新 、服务反馈机制到位,四要素互相协作沟通,优势协调互补。首先,战略协同是前提,各供给主体在宏观大环境下,应明确其农民培训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各主体应具有相对统一的价值观、认同感、农民培训个体利益应服从整体利益,更要注重各自以及整体的长远利益;其次,资源协同是基础,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多主体协同供给必须实现资金、土地资源、师资资源、农业系统内信息资源的协调互补,才能尽可能地解决我国农民培训过程中存在的资源分配不均、重复利用、资源过度使用及浪费等问题;再次,管理协同是保证,必须加快完善农民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决策和分配制度,从而有效实现各培训供给主体间有效沟通;最后,服务协同是保障,及时做好有效的课程考核评价服务、对于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导师负责制的追踪培养、意见反馈等方面的服务协同机制。
4.2 农民培训多元主体协同实现机制
为整合、丰富培训资源和满足多元化需求,应采用多中心协同培训模式,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培训机制,甚至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10]。这就需要多主体进行协同供给,共同提升农民培训效果。本文通讯作者是浙江农民大学省级督导,通过对浙江农民大学校务委员会及近5年来累计100次培训项目督查、调查表明,浙江省实施建立了由省农业农村厅、市县农业农村局代表各级政府部门浙江省在“省级设立农民大学,市级设立农民学院,县级设立农民学校”形成了农民大学、农民学院和农民学校三级培训平台实施主体,与此同时由作为执行主体的八大校区及委托机构承担具体的培训责任,对于农民培训中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多主体如何协同培训。如图2所示,首先,以浙江省级农民培训实施为例,以浙江农民大学为核心和纽带,农业农村厅主要代表政府部门负责资源整合和培训主体协调相关事宜,同相关部门协商制定农民培训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等形成初步方案和培训实施计划下发至浙江农民大学等平台主体,最终由下级沟通实施反馈意见。作为平台主体的农民大学对于农业农村厅做出的一系列培训措施应进行及时监督和建议,对其下达的政策、制度等要积极落实并加以反馈。其次,浙江农民大学要发挥好农业农村厅及委托执行机构中间上传下达的纽带作用,对培训的委托执行机构要进行协調、监督和定期检查,农民培训的委托执行机构对于实际培训过程中农民直接或间接的意见和想法要整合归类并及时反馈报送于浙江农民大学等平台主体。再次,农业农村厅作为政府主体的代表机构应改变以往既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的旧有观念,应将部门具体实施培训的权利让渡于各个校区与委托执行机构,权利适度让渡的同时要对其做好相应的制度监督和经费支持和农业相关政策的优惠和支持;各校区及委托机构也可参与农业农村厅制定的相应的政策和意见反馈机制,成分行使其自主表达的权利。 农民培训协同供给过程中,各主体间既发挥着各自的比较优势,也具有各自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协同四要素间通过建立横向和纵向关系,建立各主体间更加强有力的凝聚力和实现合作效益最大化,最终通过多主体协同合作实现培训最佳状态。运营监督管理能力的改善;跟踪培养服务意识加强;考核评价制度更加完善,为我国农民培训制度建设方面提供借鉴参考。
5 结论与政策启示
在协同培训的形式方面要因地制宜,采取适合不同需求主体的协同培训方式和内容,重点在于如何有效加快培育供给主体的发展,不断推进各培训主体有效战略协同、资源协同、管理协同、服务协同。基于上述研究结论,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政策启示:
第一,作为政府主体,要加快实现农民培训主体协同培训体制的改革,政府要尽量避免以往的直接管理者,在培训供给实施过程中,应使政府由单一供给管理的角色加快转变为鼓励多主体协同培训的角色,在农民培训实施过程中的政策制定、管理條例制定、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的决策中,共同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并按各主体协同培训实施的实际结果定期商定调整。
第二,对于执行主体及委托机构而言,在协同培训过程中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要积极开放培训服务市场,可根据当前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转型升级和战略合作联盟的做法,并且不单单是增强农民在本校区或机构职业相关的技术技能,要同其他主体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培养农民综合性培训服务,不仅提升培训机构效益,也增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同时增强企委托执行机构形象,带来更大收益从而实现双赢。
第三,平台主体作为联结政府部门和执行主体的核心,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相关扶持政策加快自身发展,要同政府和委托机构进行良性沟通,协同配合,做好对政府主体和执行主体协同培训供给服务的关联协调作用,明确自己的培训责任进而快速提升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刘家富,余志刚,崔宁波.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能力探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9(2):16-23.
[2]张娟.农民培训产品的属性探析[J].农业经济,2007(8):67-68.
[3]于敏.农民生产技能培训供需矛盾分析与培训体系构建研究:基于宁波市511个种养农户的调查[J].农村经济,2010(2):90-94.
[4]HAKEN H.郭治安,译.高等协同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 1989.
[5]高杰,王蔷.精准瞄准 分类培训 按需供给:四川省新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探索与实践[J].农村经济,2015(2):109-113.
[6]张峭,徐磊.中国新型农民培训体系研究[J].经济问题,2009(6):89-91,95.
[7]李君甫.农民就业由谁来培训?:三类农民培训投资主体与三类培训机构的比较[J].农村经济,2006(10):113-115.
[8]吴立文.协同理论视角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的构建[J].市场周刊,2019(6):160-161.
[9]曹小琴.试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体协同机制研究[J].四川农业科技,2015(7):69-71.
[10]张胜军,李翠珍.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探析[J].职教论坛,2016(9):57-59,63.
(责任编辑:柯文辉)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农民培训;协同供给;“三重螺旋”理论
中图分类号:G 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0253-2301(2021)03-0053-07
DOI: 10.13651/j.cnki.fjnykj.2021.03.011
Abstract: Farmer training is an important way to enhance the human capital of farmers and promote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How to design the policy system, effectively cooperate with all kinds of farmer training subjects, and then improve the training effect is the top priority. Based on the collaborative supply theory, the composition of thE e newtype professional farmer training providers and their comparative advantages, functions, benefits and payment capacity were firstly analyzed. Secondly,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riple helix″, the form of coordinated supply of newtype professional farmer training subjects was summarized. Finally, combined with the field investigation of the Council of Zhejiang Farmer University and the relevant training personnel, the cooperative realization mechanism and its practical effect of various subjects of farmer training were analyzed, in order to provide decisionmaking reference for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formulate the more effective cooperative supply and coordination policies of farmer training and to improve the effect of farmer training.
Key words: Newtype professional farmer; Farmer training; Collaborative supply; Theory of ″triple helix″
新型職业农民是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主力军,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深入培训已成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新型职业农民是运用自身的职业技能、以农业生产作为职业并达到较高要求的现代农业从业者[1],可分为生产型、经营型和社会服务型。随着新型职业农民数量的增加,其对培训的需求也相应增长,然而现有的培训供给并不能与日益增加的多样化需求相匹配,故健全农民培训机制、提升农民培训效果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崛起,对高素质农民的现实需求表现的日趋强烈。农民培训属于准公共产品,完全由市场进行培训供给极有可能引起一系列问题,政府的筹资或经营是必要的[2]。对农民进行有效培训,对整个社会的农民收入稳定、就业质量、经济发展、总体文化质量、社会稳定性都具有突出的正外部性。从需求角度讲,农民对于培训的需求总体来说是强烈的,农民有接受培训的意愿和需求,但对培训效果的信心不足,且农民自身缺乏教育支付能力和培训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决定权[3]。供给主体的角度看,农民培训的实施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行政权力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关系,导致培训的供给主体单一,且培训的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仅靠政府是难以全力承担的。我国从传统农业逐渐步入现代农业的进程中,尤其是新型职业农民对于培训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现有的培训供给机制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新型职业农民的需要。同时,以政府为主导也就代表着农民培训市场中,不健全的市场机制和缺乏竞争导致培训供给效率低下。因此这就有必要除市场化供给主体外由政府和培训学校等公共培训主体的介入。但除政府外的培训供给主体更多从效益的角度而难以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参与农民培训,导致了各主体间责任分工不明确、不到位,难以协同合作,培训效率低下。
关于农民培训多主体供给研究涉及3个核心问题:谁来培训、培训什么和如何培训。本文试图就农民培训主体的选择、培训主体间存在的问题及特点、各主体培训供给的可行性、主体间如何进行农民培训的协同供给等问题进行探讨,在协同论的基础上,分析农民培训各相关主体构成及其职能分工等,结合浙江农民大学实际,探索各相关培训主体间协同供给形式及实现机制,以期对今后该领域的工作提供参考。 1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体协同供给相关理论
1.1 协同理论
协同理论也称为协同学,20世纪70年代由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首次提出,表示各个子系统在整个开放的系统中,通过在一定的规律作用下进行不断地运动和交流形成从无序到有序的状态的过程[4]。即通过外界的影响,子系统之间通过物质交换或信息交流而产生相互影响相互协同的作用,在临界点发生质变,是各个子系统间从无规律状态转为协调有序的状态。
由此可见,在系统整体中,子系统通过相互交流和互动最终形成新的形态,从而实现“1+1>2”的效果。多元主体视角是相对于单个供给主体来说,是指许多研究要素他们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保持独立性,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他们也是相互协调统一、相互合作、受相关规则和契约的制约[3]。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各供给主体有各自的职能分工及专业优势,在资源、培训内容、模式等方面将各主体有效整合起来。构建一个能够根据农民培训实际需求与发挥各主体的优势相结合的多元主体协同供给模式。实现以政府主导和统筹协调,各涉农企业、学校及培训机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多主体配合、优势互补的协同供给模式。
1.2 “三重螺旋”理论
“三重螺旋”理论源于对DNA结构的设想,后来逐步运用到环境学等学科领域中,美国亨利·埃兹科维茨教授和荷兰罗伊特·劳德斯多夫教授提出三重螺旋结构模型来说明政府、产业和大学之间的互动关系,根据已有研究中“产学研”和“政产学”等多主体协同创新模式可以看出,各协同主体在共同遵守法律和契约的准则下,发挥主体自身的比较优势进行协同创新服务供给,共同获得协同合作带来的利益,对于风险共同承担,从而形成最佳的协同合作模式。根据以往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在面对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时,对多主体协同供给创新越来越重视,基于“三重螺旋”理论的多主体协同供给逐步渗透到科技创新、教育教学、农业产业化等领域中来。
2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体构成
根据前文分析,政府作为整个社会最强有力的支柱,有必要对农民进行培训需求的供给,但是目前的情况来看非政府部门参与培训现象仍然较少,政府部门仍为主要的培训供给主体[5]。这就需要通过具有不同优势的多主体协同供给来克服单主体的资源、效益等弱势,最终在各主体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实现共同的目标。张峭等[6]认为政府、企业、非营利性组织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供给主体。李君甫[7]认为政府部门、私人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为投资供给主体。吴立文[8]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供给主体有政府部门、专门机构、市场主体、多方资源机构。曹小琴[9]认为培训的主体有政府部门、职业农民自身、职业院校、农业龙头企业。从发掘和利用多元供给主体优势的角度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现有的供给主体主要有政府、涉农企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
首先,从比较优势看,政府对资源整合与分配、对各相关主体权责、利益分配能力更具优势。政府机构擅长于协调各方力量,并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进行政策制定和监督机制的实施。除政府外的3个培训供给主体都具有各自所擅长的优势,通过彼此的优势来发挥所长。面对在乡村振兴发展背景下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涉农企业可以充分发挥其资金供给、技术的发掘和培养,同时充分发挥企业严格的制度管理优势;农业院校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基础知识及农业基本能力和素质的培养优势,教育培训机构对职业农民的专项知识培养与技能培训更具优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联系紧密,能充分和直接了解农民实际需求,农民自身实际的信息来源渠道,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从而更容易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培训实际需求。
其次,从受益情况看,在对农民培训实施过程中,培训的各主体都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政府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核心对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相对稳定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可促进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对于涉农企业可直接带来更高的收入并且打响企业品牌形象;农业院校及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受益来源是培训经费收入和国家财政拨款及相应补贴收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受益之处在于可以提高产量并且成为直接的受益者;新型职业农民的整体素质及自身劳动技能的优化直接增加了其收入;实施多主体协同供给培训提高了受训者的专业技能和收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相对的对于那些没有接受多主体协同培训供给的农民会因为整个社会水平的提升而间接的受益,但同时也会因这部分农民未接受培训使自身在整个劳动市场的竞争力减弱。这也充分印证了上文所说的新型职业农民属于准公共产品,同时也再次说明新型职业农民多主体协同供给培训的必要性。
最后,从支付能力情况来看,政府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政府对农民培训的费用主要由政府财政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者支付。农民经过多主体协同培训给企业带来的利益远大于涉农企业培训付出的成本,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在涉农企业中的高水平专业技能的培训个人可根据具体内容和性质部分费用由员工自我支付;农业院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营业收益和政府拨款及资助对培训设施和师资支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得的利益向员工进行支付;新型职业农民自身的收入较低并且由于农业本身生产季节不稳定等特点使其收入也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培训自我弱支付,仅依靠政府单一主体在能力、财力、比较优势等方面供给也是有限的,因此一般情况下要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进行免费培训或低费用培训。
3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体协同供给形式
本研究基于三螺旋理论构建了新型职业农民以政府统籌主导下的“产学社”多元合作模式。即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元主体协同供给的基本职能及其互动协作关系模型,如图1所示。
在图1的4个重叠区域,需要相关主体建立相对稳定的协同机制才能有效完成培训供给。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体协同实践表明,需要由政府作为主要出资人和监督者同涉农企业、农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主体共同提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供给。 3.1 涉农企业+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
区域1适宜由涉农企业与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协同完成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供给,在此区域内由涉农企业与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协同培训可以实现新型职业农民需求的效用最大化。此类培训主要面向生产型的新型职业农民。
一般由涉农企业同农业院校联合对此类农民进行培训可以规避农民培训供给与服务的“政府失灵”。涉农企业要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共同供给农民培训,同时组织行为与绩效及时进行监督并作出评价;反过来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在与涉农企业协同培训过程中及时向企业反映新型职业农民真实诉求和需要,为农民提供多元化的、可选择的农民培训产品与服务,保障农民的选择权。该形式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支持、服务、监管。
浙江农民大学通过委托八大校区落实每年的省级培训计划,部分项目则由其挂牌的实践基地(涉农企业)具体落实。如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校区每年主要负责种植养殖类的技术类培训班,通过浙江农民大学认定的省级种植养殖基地落实现场教学和技术示范。而部分市级县级培训计划的落实也是如此。
3.2 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区域2最适宜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资料供应服务培训、农产品销售技能及售后服务培训等,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的阅历丰富,处事公道,经济实力强,有创新能力,有很强的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往往能够带领农户组建法人实体进行公司制经营,以及产业化拓展甚至是区域内行业协调具有“领袖”性质的经营型的新型职业农民。
企业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协同供给此类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是在政府的引导和组织下共同创设适合经营型农民培训的模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同新型职业农民联系密切,其自身就属于农民培训意愿和诉求的代表,在充分表达农民想法和培训意愿的基础上,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培训供给主体双方进行沟通及意见表达,双方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农业信息技术服务等进行协同指导和服务,以求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与此同时,企业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协同培训弥补了政府但主体供给的不足,企业可以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协同打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咨询和服务机制,共同对政府的培训行为进行纠正和建议作用。
该形式中,政府的作用是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农民培训,通过让渡一些行政权力,引导其他组织加入到农民培训中,以获得最佳培训形式。
浙江农民学院/学校通过委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落实部分市/县级培训计划,部分项目则由浙江农民大学各级机构挂牌的实践基地(涉农企业)具体落实。如杭州市校区的部分培训班,委托临安区水果协会等组织实施,并通过杭州农民学院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落实。
3.3 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区域3适合协同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新型职业农民专业种养技能培训、基础知识培训等,主要面向专业技能型的新型职业农民。以政府为主导统筹规划培训计划、内容和资金供给,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其中培训项目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以政府为主体,三方主体共同商定并报送政府部门。该形式中,政府的作用是将一部分行政权力适度让渡和分散,并鼓励和支持供给主体积极参与农民培训,并进行定期评估和建议。对培训协同供给行为中的不足进行纠偏,对协同培训效果优良的机构和组织予以适度的奖励和补贴。
浙江农民学院/学校通过委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落实部分市/县级培训计划,各类培训组织都均密切结合浙江当地农民实际状况和培训需求进行服务供给。如天台县茶叶协会组织实施的茶叶经营培训班、磐安县农家乐协会组织实施的农家乐经营提升班等。
3.4 政府+涉农企业+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区域4适宜在政府的统筹协调下由涉农企业、农业院校及培训机构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各个供给主体明确各自的责任边界的基础上协同完成的新型职业农民的综合性培训供给服务。多主体协同培训供给模式由政府垄断向以政府为主导的宏观调控转变。多元主体协作供给的公共服务一般多为一种由农民的需求为导向的一种培训模式。
该形式在浙江农民大学主要针对高端培训班,如云和县针对云和师傅综合能力提升需求,与浙江农民大学合作,并统筹协会、骨干成员公司等,实施专家与学员的一对一指导,个性化解决实际问题,效果明显。
4 农民培训主体协同实现机制
4.1 协同内容
根据协同理论,本研究把农民培训协同框架分为了战略协同层面、资源协同层面、管理协同层面和服务协同层面,关键是实现多元主体间战略决策一致、资源优势互补、管理模式创新 、服务反馈机制到位,四要素互相协作沟通,优势协调互补。首先,战略协同是前提,各供给主体在宏观大环境下,应明确其农民培训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各主体应具有相对统一的价值观、认同感、农民培训个体利益应服从整体利益,更要注重各自以及整体的长远利益;其次,资源协同是基础,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多主体协同供给必须实现资金、土地资源、师资资源、农业系统内信息资源的协调互补,才能尽可能地解决我国农民培训过程中存在的资源分配不均、重复利用、资源过度使用及浪费等问题;再次,管理协同是保证,必须加快完善农民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决策和分配制度,从而有效实现各培训供给主体间有效沟通;最后,服务协同是保障,及时做好有效的课程考核评价服务、对于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导师负责制的追踪培养、意见反馈等方面的服务协同机制。
4.2 农民培训多元主体协同实现机制
为整合、丰富培训资源和满足多元化需求,应采用多中心协同培训模式,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培训机制,甚至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10]。这就需要多主体进行协同供给,共同提升农民培训效果。本文通讯作者是浙江农民大学省级督导,通过对浙江农民大学校务委员会及近5年来累计100次培训项目督查、调查表明,浙江省实施建立了由省农业农村厅、市县农业农村局代表各级政府部门浙江省在“省级设立农民大学,市级设立农民学院,县级设立农民学校”形成了农民大学、农民学院和农民学校三级培训平台实施主体,与此同时由作为执行主体的八大校区及委托机构承担具体的培训责任,对于农民培训中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多主体如何协同培训。如图2所示,首先,以浙江省级农民培训实施为例,以浙江农民大学为核心和纽带,农业农村厅主要代表政府部门负责资源整合和培训主体协调相关事宜,同相关部门协商制定农民培训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等形成初步方案和培训实施计划下发至浙江农民大学等平台主体,最终由下级沟通实施反馈意见。作为平台主体的农民大学对于农业农村厅做出的一系列培训措施应进行及时监督和建议,对其下达的政策、制度等要积极落实并加以反馈。其次,浙江农民大学要发挥好农业农村厅及委托执行机构中间上传下达的纽带作用,对培训的委托执行机构要进行协調、监督和定期检查,农民培训的委托执行机构对于实际培训过程中农民直接或间接的意见和想法要整合归类并及时反馈报送于浙江农民大学等平台主体。再次,农业农村厅作为政府主体的代表机构应改变以往既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的旧有观念,应将部门具体实施培训的权利让渡于各个校区与委托执行机构,权利适度让渡的同时要对其做好相应的制度监督和经费支持和农业相关政策的优惠和支持;各校区及委托机构也可参与农业农村厅制定的相应的政策和意见反馈机制,成分行使其自主表达的权利。 农民培训协同供给过程中,各主体间既发挥着各自的比较优势,也具有各自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协同四要素间通过建立横向和纵向关系,建立各主体间更加强有力的凝聚力和实现合作效益最大化,最终通过多主体协同合作实现培训最佳状态。运营监督管理能力的改善;跟踪培养服务意识加强;考核评价制度更加完善,为我国农民培训制度建设方面提供借鉴参考。
5 结论与政策启示
在协同培训的形式方面要因地制宜,采取适合不同需求主体的协同培训方式和内容,重点在于如何有效加快培育供给主体的发展,不断推进各培训主体有效战略协同、资源协同、管理协同、服务协同。基于上述研究结论,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政策启示:
第一,作为政府主体,要加快实现农民培训主体协同培训体制的改革,政府要尽量避免以往的直接管理者,在培训供给实施过程中,应使政府由单一供给管理的角色加快转变为鼓励多主体协同培训的角色,在农民培训实施过程中的政策制定、管理條例制定、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的决策中,共同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并按各主体协同培训实施的实际结果定期商定调整。
第二,对于执行主体及委托机构而言,在协同培训过程中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要积极开放培训服务市场,可根据当前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转型升级和战略合作联盟的做法,并且不单单是增强农民在本校区或机构职业相关的技术技能,要同其他主体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培养农民综合性培训服务,不仅提升培训机构效益,也增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同时增强企委托执行机构形象,带来更大收益从而实现双赢。
第三,平台主体作为联结政府部门和执行主体的核心,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相关扶持政策加快自身发展,要同政府和委托机构进行良性沟通,协同配合,做好对政府主体和执行主体协同培训供给服务的关联协调作用,明确自己的培训责任进而快速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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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柯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