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新冠疫情作为中美商事合同的免责事由

来源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b8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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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可以以COVID-19疫情及中美政府的防控措施为由主张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免责.首先应考察合同免责条款,未来在合同中明确将流行病列入免责事由是必要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中国法和美国法不仅在免责上规定不同,在其本身与合同免责条款的关系及解释上也有不同,并有一些成案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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