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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通过参加《中国学校体育》官方博客圈“草根争鸣”第二十四期话题研讨,看到全国体育老师把学校一例例伤害事故案例呈现在论坛亮相台,笔者对网络教研有了全新的认识,感叹万千,研讨中学到了很多知识,通过亮相台的案例有了更多体会和反思。
二、 熟读《办法》 弄清规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教育部颁布并实施。对学生伤害事故作了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目前在全国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认定是:“体育课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学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我们广大体育教师要熟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弄清规则和方向。《办法》提供了在处理体育课中的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同时指明了体育工作的职责和权利,从什么方面去做好本职工作,将安全事故降到萌芽状态。
三、案例剖析
案例一
背景:张老师虽然想让学生尝试各种不同的跑步方法,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没有对后退跑方法进行认真的介绍与讲解,对注意点进行把关,特别是没有对运动场地的软硬程度进行检测,所以造成摔倒导致学生轻度脑震荡。
责任追踪:张老师有一定的责任,主要是教法不得当造成的伤害事故。
类型: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原因:从观念层面来看,体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学校体育管理人员,有关的教学人员,以及学生自身对这类问题的重视不够从而出现思想上的麻痹和疏忽,造成对教学中一些关键环节的忽视,从而诱发事故发生。
案例二
背景:事故发生在教学课堂中,学生进行考试,不慎摔倒,造成骨折。
责任追踪:主要看教师在教学过程的教学方法有没有过失,如果是因为考试过程中,人数太多造成拥挤同学间的脚相互伴在一起摔倒的,这样教师就是因组织不利而承担责任,如果是学生人数不超过8人,是学生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这样教师一般就没有责任。教师对事故的发生也采取较为积极的态度,家长也较明理,由家长自行承担损害。
类型: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正常伤害事故。
原因:发生存在不可预知性,不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
案例三
背景:在正常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在跳高过程中,由于落地动作不正确,导致骨折。
责任追踪:骨折原因是不是由于学校的落点过于硬,导致骨折,还是由于教师没有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如何落地的技术,导致骨折,不管哪一种教师和学校都有一定的责任。
类型: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正常伤害事故。
原因:教师没有事先对场地器材进行清理,学校对于沙坑落点没有及时进行翻松。这是因为体育教学经费投入的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在客观上,这形成了诱发事故的潜在因素,过错责任原则是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基础。
案例四
背景:学生为了校运动会比赛练习背越式跳高。由于没有做好落点的器材安排准备,导致小脑落地,而造成死亡这一严重的伤害事故。
责任追踪:虽然事故不是发生在教学过程,但是发生在校内,在学校的体操馆。学校由于对体操馆没有认真管理,导致学生可以随意进入进行练习,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类型: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
原因:学校对体操馆没有管理导致事故的发生。《办法》第8条第2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体育活动本身存在的危险性、对抗性,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强,场地器材条件差,缺乏必要的义务监督等等都是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
四、结论
学校不能以牺牲大多数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来避免个别学生发生一些正常的意外事故,这样得不偿失,对提升学生的素质水平毫无益处。
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应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量力而行、科学锻炼的原则,学校应真正加强对体育活动的医务监督和严密有效的组织管理,提高学生对运动危险的预见性,做到防患于未然。
要学法、知法,明确违法与合法的界限,自觉用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工作。
应建立和完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保障机制。学校作为公益性机构,加之经费有限,一旦涉及赔偿问题,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对此,应立足我国实际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构建侵权责任赔偿、社会保险、建立学生赔偿基金等多渠道赔偿机制。
(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江中学,
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中学)
通过参加《中国学校体育》官方博客圈“草根争鸣”第二十四期话题研讨,看到全国体育老师把学校一例例伤害事故案例呈现在论坛亮相台,笔者对网络教研有了全新的认识,感叹万千,研讨中学到了很多知识,通过亮相台的案例有了更多体会和反思。
二、 熟读《办法》 弄清规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教育部颁布并实施。对学生伤害事故作了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目前在全国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认定是:“体育课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学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我们广大体育教师要熟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弄清规则和方向。《办法》提供了在处理体育课中的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同时指明了体育工作的职责和权利,从什么方面去做好本职工作,将安全事故降到萌芽状态。
三、案例剖析
案例一
背景:张老师虽然想让学生尝试各种不同的跑步方法,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没有对后退跑方法进行认真的介绍与讲解,对注意点进行把关,特别是没有对运动场地的软硬程度进行检测,所以造成摔倒导致学生轻度脑震荡。
责任追踪:张老师有一定的责任,主要是教法不得当造成的伤害事故。
类型: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原因:从观念层面来看,体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学校体育管理人员,有关的教学人员,以及学生自身对这类问题的重视不够从而出现思想上的麻痹和疏忽,造成对教学中一些关键环节的忽视,从而诱发事故发生。
案例二
背景:事故发生在教学课堂中,学生进行考试,不慎摔倒,造成骨折。
责任追踪:主要看教师在教学过程的教学方法有没有过失,如果是因为考试过程中,人数太多造成拥挤同学间的脚相互伴在一起摔倒的,这样教师就是因组织不利而承担责任,如果是学生人数不超过8人,是学生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这样教师一般就没有责任。教师对事故的发生也采取较为积极的态度,家长也较明理,由家长自行承担损害。
类型: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正常伤害事故。
原因:发生存在不可预知性,不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
案例三
背景:在正常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在跳高过程中,由于落地动作不正确,导致骨折。
责任追踪:骨折原因是不是由于学校的落点过于硬,导致骨折,还是由于教师没有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如何落地的技术,导致骨折,不管哪一种教师和学校都有一定的责任。
类型: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正常伤害事故。
原因:教师没有事先对场地器材进行清理,学校对于沙坑落点没有及时进行翻松。这是因为体育教学经费投入的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在客观上,这形成了诱发事故的潜在因素,过错责任原则是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基础。
案例四
背景:学生为了校运动会比赛练习背越式跳高。由于没有做好落点的器材安排准备,导致小脑落地,而造成死亡这一严重的伤害事故。
责任追踪:虽然事故不是发生在教学过程,但是发生在校内,在学校的体操馆。学校由于对体操馆没有认真管理,导致学生可以随意进入进行练习,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类型: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
原因:学校对体操馆没有管理导致事故的发生。《办法》第8条第2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体育活动本身存在的危险性、对抗性,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强,场地器材条件差,缺乏必要的义务监督等等都是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
四、结论
学校不能以牺牲大多数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来避免个别学生发生一些正常的意外事故,这样得不偿失,对提升学生的素质水平毫无益处。
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应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量力而行、科学锻炼的原则,学校应真正加强对体育活动的医务监督和严密有效的组织管理,提高学生对运动危险的预见性,做到防患于未然。
要学法、知法,明确违法与合法的界限,自觉用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工作。
应建立和完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保障机制。学校作为公益性机构,加之经费有限,一旦涉及赔偿问题,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对此,应立足我国实际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构建侵权责任赔偿、社会保险、建立学生赔偿基金等多渠道赔偿机制。
(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江中学,
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