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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如何在国际潮流中追赶变化、抓住变化、主导变化,是中国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与主要投资国中国要承担更多的风险与责任,但这同时也是中国进一步发展的新机遇,风险与机遇并存。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周边国家的民商事争议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许多的问题与风险亟待解决。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民商事争议;双边机制;多边机制
“一带一路”从萌芽到蓬勃发展途中不过经历了短短两年的时间。“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是中国适应国际发展的新抉择,是中国综合国力提升的新体现,是中国大国地位的新要求。因此我们应该重视“一带一路”中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与“一带一路”的关系
(一)“一带一路”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发挥作用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除去我国大约有64个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并存,社会主义市场与资本主义市场并存,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复杂多样。在各国对外经济的交流合作中,民商事纠纷层出不穷,案件类型多样。仲裁由于其自身高效便捷、经济公正的性质,比诉讼更具有竞争力。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并不是说已经完美无缺了,关于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法律的适用、涉外司法文书的域外执行力、罪犯的引渡和庇护等问题的都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鲍波尔曾说过“正是问题激发我们去学习、去实践、去观察”。“一带一路”贸易的复杂性与纠纷的多样性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不断发展、完善自己以适应复杂多样的国际环境的需要。
(二)完善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一带一路”重要的司法保障
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优势在“一带一路”的纠纷争议中已逐渐得到印证,成为争端双方的优先选择。现代化的商事仲裁还被时代注入了新的使命:其一,仲裁可借由争议解决,作为争夺国际投资与贸易规则界定权和解释权的平台,其二,仲裁的发展状况被世界银行视为衡量投资环境与法制环境的重要指标;其三,仲裁作为法律服务业,本身亦可带动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收益[]。因此完善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保障“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各类纠纷得到公正合理迅速的解决,增加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感和信心,是“一带一路”倡议重要的司法保障。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隐患
(一)中國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国家间法律制度的不统一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紧急仲裁员、仲裁员的第三方资助、投资者与东道国仲裁的管辖权等新问题[],以及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在现行的《仲裁法》中都得不到解决。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各国间法系不同,对国际间的仲裁裁决的执法力度、承认范围与方式等这些国家间的差异,都导致仲裁制度的难以施行。纠纷得不到解决,使得对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的投资信心减少,影响“一带一路”倡议的蓬勃发展。
(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整体水平不高
近年来,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处理的涉外仲裁裁决屈指可数,这是因为我国的商事仲裁的整体水平低下。这不仅是指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存在问题,还包括仲裁人员以及相关法律工作者的水平较低。我国在涉外的法学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国际化水平整体较低,不能适应法学教育国际化和法律职业竞争国际化的需要[]。贸仲委仲裁院副院长李虎曾在2016年中国仲裁高峰论坛上讲过,“仲裁的国际化不仅仅是机构的国际化,也包括仲裁员人才队伍的国际化”。
(三)临时仲裁机构的缺位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需明确仲裁机构,否则该协议无效,这表明中国不承认临时仲裁制度[]。临时仲裁制度在《纽约公约》中有明确规定,是国际上承认的仲裁方式。中国在临时仲裁制度上的否定态度与国际上承认态度的强烈对比,表明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在仲裁这一争端解决方式上的地位不平等。
三、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完善
这是由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存在的隐患,为了提高我国的仲裁地位,因此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制定多边地区性仲裁公约
中国是“一带一路”的倡议国与主要投资国,为了巩固大国地位,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刻不容缓。实力派的仲裁机构更能吸引沿线国家优先选择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更能提高中国的仲裁实力。
执行难的问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选择仲裁的因素之一。因此中国可推动在沿线国家之间建立“一带一路”联合仲裁中心,并最终推动在沿线国家间制定多边地区性仲裁公约,为沿线国家当事人之间民商事争议的仲裁解决提供法律保障[]。如2015年12月初,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中非峰会上通过的《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已明确提出“推动共建中非联合仲裁中心”。
(二)培养高端法律人才,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新形势下需要加大力度培养上涉外法律人才,尤其是在涉外仲裁纠纷实务中的高端法律人才。仲裁员的综合实力得到提高,对仲裁机构的信任度也就随之上升。完善对仲裁员的监督审核机制,保持高度的紧张性,保证仲裁员队伍的高素质、高指标;其次要提高处理涉外事务的律师队伍的整体实力。逐渐培育出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
(三)对临时仲裁制度的认可
临时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及自由裁量权不受机构的干预,裁决对个案的针对性更强,且有助于整体上提升仲裁效率[]。在对临时仲裁制度的认可中我们首先需要做的就是修改《仲裁法》第16条中关于仲裁协议需要具备的有效要素,删掉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款项。其次,还应该加强临时仲裁员的专业化素质,最后,为了保证裁决的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临时仲裁制度应该有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是来自国家层面的监督,也可以是来自司法层面的监督,还可以是来自社会的监督等等。
四、结语
目前而言,通过仲裁解决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民商事争议是一种可行的选择。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与主要投资国,我们应该抓住机会完善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让仲裁机构与国际化接轨,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提高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知名度。因此,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必然是选择更具有领头羊作用的临时仲裁制度[]。
注释
[1] 黄鑫(出生年月1994.12),女,法律硕士(法学),上海海事大学
[2] 张建:“论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方向及其演进规律”,载《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第四卷。
[3] 张建:“构建中国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以横琴自由贸易实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中心”,载《南海法学》,2017年4月第2期。
[4] 邵一琼:“‘一带一路’背景下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研究”,载《丝绸之路》,2017年第9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 朱伟东:“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载《求索》,2016年第12期。
[7]张建:“构建中国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以横琴自由贸易实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中心”,载《南海法学》,2017年4月第2期。
[8]张建:“论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方向及其演进规律”,载《天津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民商事争议;双边机制;多边机制
“一带一路”从萌芽到蓬勃发展途中不过经历了短短两年的时间。“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是中国适应国际发展的新抉择,是中国综合国力提升的新体现,是中国大国地位的新要求。因此我们应该重视“一带一路”中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与“一带一路”的关系
(一)“一带一路”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发挥作用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除去我国大约有64个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并存,社会主义市场与资本主义市场并存,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复杂多样。在各国对外经济的交流合作中,民商事纠纷层出不穷,案件类型多样。仲裁由于其自身高效便捷、经济公正的性质,比诉讼更具有竞争力。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并不是说已经完美无缺了,关于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法律的适用、涉外司法文书的域外执行力、罪犯的引渡和庇护等问题的都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鲍波尔曾说过“正是问题激发我们去学习、去实践、去观察”。“一带一路”贸易的复杂性与纠纷的多样性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不断发展、完善自己以适应复杂多样的国际环境的需要。
(二)完善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一带一路”重要的司法保障
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优势在“一带一路”的纠纷争议中已逐渐得到印证,成为争端双方的优先选择。现代化的商事仲裁还被时代注入了新的使命:其一,仲裁可借由争议解决,作为争夺国际投资与贸易规则界定权和解释权的平台,其二,仲裁的发展状况被世界银行视为衡量投资环境与法制环境的重要指标;其三,仲裁作为法律服务业,本身亦可带动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收益[]。因此完善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保障“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各类纠纷得到公正合理迅速的解决,增加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感和信心,是“一带一路”倡议重要的司法保障。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隐患
(一)中國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国家间法律制度的不统一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紧急仲裁员、仲裁员的第三方资助、投资者与东道国仲裁的管辖权等新问题[],以及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在现行的《仲裁法》中都得不到解决。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各国间法系不同,对国际间的仲裁裁决的执法力度、承认范围与方式等这些国家间的差异,都导致仲裁制度的难以施行。纠纷得不到解决,使得对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的投资信心减少,影响“一带一路”倡议的蓬勃发展。
(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整体水平不高
近年来,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处理的涉外仲裁裁决屈指可数,这是因为我国的商事仲裁的整体水平低下。这不仅是指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存在问题,还包括仲裁人员以及相关法律工作者的水平较低。我国在涉外的法学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国际化水平整体较低,不能适应法学教育国际化和法律职业竞争国际化的需要[]。贸仲委仲裁院副院长李虎曾在2016年中国仲裁高峰论坛上讲过,“仲裁的国际化不仅仅是机构的国际化,也包括仲裁员人才队伍的国际化”。
(三)临时仲裁机构的缺位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需明确仲裁机构,否则该协议无效,这表明中国不承认临时仲裁制度[]。临时仲裁制度在《纽约公约》中有明确规定,是国际上承认的仲裁方式。中国在临时仲裁制度上的否定态度与国际上承认态度的强烈对比,表明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在仲裁这一争端解决方式上的地位不平等。
三、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完善
这是由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存在的隐患,为了提高我国的仲裁地位,因此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制定多边地区性仲裁公约
中国是“一带一路”的倡议国与主要投资国,为了巩固大国地位,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刻不容缓。实力派的仲裁机构更能吸引沿线国家优先选择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更能提高中国的仲裁实力。
执行难的问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选择仲裁的因素之一。因此中国可推动在沿线国家之间建立“一带一路”联合仲裁中心,并最终推动在沿线国家间制定多边地区性仲裁公约,为沿线国家当事人之间民商事争议的仲裁解决提供法律保障[]。如2015年12月初,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中非峰会上通过的《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已明确提出“推动共建中非联合仲裁中心”。
(二)培养高端法律人才,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新形势下需要加大力度培养上涉外法律人才,尤其是在涉外仲裁纠纷实务中的高端法律人才。仲裁员的综合实力得到提高,对仲裁机构的信任度也就随之上升。完善对仲裁员的监督审核机制,保持高度的紧张性,保证仲裁员队伍的高素质、高指标;其次要提高处理涉外事务的律师队伍的整体实力。逐渐培育出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
(三)对临时仲裁制度的认可
临时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及自由裁量权不受机构的干预,裁决对个案的针对性更强,且有助于整体上提升仲裁效率[]。在对临时仲裁制度的认可中我们首先需要做的就是修改《仲裁法》第16条中关于仲裁协议需要具备的有效要素,删掉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款项。其次,还应该加强临时仲裁员的专业化素质,最后,为了保证裁决的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临时仲裁制度应该有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是来自国家层面的监督,也可以是来自司法层面的监督,还可以是来自社会的监督等等。
四、结语
目前而言,通过仲裁解决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民商事争议是一种可行的选择。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与主要投资国,我们应该抓住机会完善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让仲裁机构与国际化接轨,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提高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知名度。因此,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必然是选择更具有领头羊作用的临时仲裁制度[]。
注释
[1] 黄鑫(出生年月1994.12),女,法律硕士(法学),上海海事大学
[2] 张建:“论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方向及其演进规律”,载《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第四卷。
[3] 张建:“构建中国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以横琴自由贸易实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中心”,载《南海法学》,2017年4月第2期。
[4] 邵一琼:“‘一带一路’背景下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研究”,载《丝绸之路》,2017年第9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 朱伟东:“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载《求索》,2016年第12期。
[7]张建:“构建中国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以横琴自由贸易实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中心”,载《南海法学》,2017年4月第2期。
[8]张建:“论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方向及其演进规律”,载《天津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