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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对行政法内蕴的“行政权─—相对方权利”之基本矛盾进行分析和阐释的一系列基本范畴和命题的有机结合。本文认为,“平衡论”正是从行政法内在基本矛盾出发,透过行政法中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非平衡”现象,试图从更深层面来揭示这对矛盾;“行政权─—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这对矛盾之基础的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都是对立统一的,平衡是这一行政法基本矛盾的内在要求,也应是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导向;文章在阐析上述观点时,并就行政法学界对“平衡论”进行的一些质疑和批评进行了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