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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文本着手,探讨了核与辐射安全信息获取权的基本范式,包括其权利主体和相应义务主体,权利内容和该权利实现法律救济,从这三个方面探讨了在我国现行制度安排下该权利的内涵及其保障途径。适当参照法国的相关实践,建议建立起以保护公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反面排除为主、正面列举为辅,以企业核与辐射安全信息获取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核与辐射安全信息获取权相关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