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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国内一些仲裁机构在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中,对胜诉方的律师费用赔偿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北京仲裁委在2001年4月25日修订并通过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深圳仲裁委员会在2001年3月23日修订并通过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中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虽然这些条款中都没有直接提到“律师费用”,但一般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