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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确认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的独立性得以确定。但不能否认的是,电子数据证据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交换、证明力认定方面。文章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在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应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