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2-000-01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非农建设用地越来越多,政府通过征收手段将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一系列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 现实问题 对策建议
土地资源是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百姓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政府对土地征收就意味着对土地所有权的剥夺,这必将影响到集体及个人的利益。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及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就很难平衡各方利益,甚至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从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入手,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的监督等,这一系列举措势在必行。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
所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原因,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的所有权行为。其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土地征收是强制剥夺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行为,是物权变动一种极为特殊情形。土地征收主体的一方是政府,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从农民手中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农民与集体必须服从,无任何选择余地。
2.土地征收是一种附带严格法定条件的行为。各国法律所规定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有三方面:一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二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必须予以被征收者公正的补偿。
二、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实践的现实问题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而其中有些问题和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土地征收征用基本原则与立法本意。具体表现在:
1.政府滥用征地权力,征用范围过宽。自从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国内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使用无节制。尽管《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用的审批权由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但各级地方政府仍拥有一定权力,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就出现了弄一系列虚作假行为。在社会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职权,大量动用征收权,造成了征地超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程序不完善,缺乏透明度。由于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公众参与土地决策等程序的不完善,在征地过程中缺乏民主性,不能有效倾听广大农民的意见,而一些地方政府机关更是暗箱操作,导致了本来就不够规范的征地程序制度很难得以认真执行,甚至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3.征地补偿费不合理、不到位,具体分配法律规定不明确。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的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的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应归其所有者拥有。但在法律上却并无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则。而我国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土地的补偿费实际上被少数的管理者控制,农民利益很容易被侵害。
4.对非法占地行为惩罚过轻、监管不力。政府对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情况缺乏有力的监管,土地乱征乱用现象严重,引起农民对征地行为的不满。在现已查处的大量违法批地占地案件中,通常都是是未批先征或未批先用。加上对征地纠纷的处理在法律规定上不完善,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5.安置方法简单,无法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户籍制度与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在实践中却很少使用,也失去了意义。安置费与土地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都计算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安置问题缺乏考虑。且安置补助费过低,更解决不了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致使被安置农民的就业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三、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对策
为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原则,保证被征地单位与农民的利益,具体的对策建议是:
1.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缩小国家土地征收权的范围。要加紧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征地规模。明确规定政府土地征用权与征用范围。对违规行为限期复耕或恢复原用途。
2.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机制,改进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要尽快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机制,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提高征收补偿的标准,增加土地补偿与安置方式。在征地过程中要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与资产,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要合理确定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的留成比例,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3.妥善安置失地的农民,为其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各级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对策,着力建立经济补偿与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和完善土地征用、劳动力安置以及失业与养老保险制度等制度,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其提供或创造就业机会与渠道,这将是发展与稳定大局的关键。
4.规范补偿款的管理,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监督。要加强群众监督,及时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把征地程序与补偿安置费标准以及使用等的重要情况向农民公开。还要加强专门机关的监督,建立和健全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还应加强司法监督及提供司法援助,通过司法力量来督促政府机关严格进行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总之,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应及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为经济的发展提供用地保障,这对保持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非农建设用地越来越多,政府通过征收手段将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一系列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 现实问题 对策建议
土地资源是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百姓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政府对土地征收就意味着对土地所有权的剥夺,这必将影响到集体及个人的利益。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及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就很难平衡各方利益,甚至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从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入手,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的监督等,这一系列举措势在必行。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
所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原因,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的所有权行为。其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土地征收是强制剥夺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行为,是物权变动一种极为特殊情形。土地征收主体的一方是政府,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从农民手中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农民与集体必须服从,无任何选择余地。
2.土地征收是一种附带严格法定条件的行为。各国法律所规定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有三方面:一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二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必须予以被征收者公正的补偿。
二、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实践的现实问题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而其中有些问题和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土地征收征用基本原则与立法本意。具体表现在:
1.政府滥用征地权力,征用范围过宽。自从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国内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使用无节制。尽管《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用的审批权由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但各级地方政府仍拥有一定权力,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就出现了弄一系列虚作假行为。在社会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职权,大量动用征收权,造成了征地超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程序不完善,缺乏透明度。由于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公众参与土地决策等程序的不完善,在征地过程中缺乏民主性,不能有效倾听广大农民的意见,而一些地方政府机关更是暗箱操作,导致了本来就不够规范的征地程序制度很难得以认真执行,甚至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3.征地补偿费不合理、不到位,具体分配法律规定不明确。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的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的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应归其所有者拥有。但在法律上却并无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则。而我国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土地的补偿费实际上被少数的管理者控制,农民利益很容易被侵害。
4.对非法占地行为惩罚过轻、监管不力。政府对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情况缺乏有力的监管,土地乱征乱用现象严重,引起农民对征地行为的不满。在现已查处的大量违法批地占地案件中,通常都是是未批先征或未批先用。加上对征地纠纷的处理在法律规定上不完善,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5.安置方法简单,无法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户籍制度与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在实践中却很少使用,也失去了意义。安置费与土地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都计算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安置问题缺乏考虑。且安置补助费过低,更解决不了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致使被安置农民的就业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三、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对策
为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原则,保证被征地单位与农民的利益,具体的对策建议是:
1.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缩小国家土地征收权的范围。要加紧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征地规模。明确规定政府土地征用权与征用范围。对违规行为限期复耕或恢复原用途。
2.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机制,改进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要尽快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机制,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提高征收补偿的标准,增加土地补偿与安置方式。在征地过程中要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与资产,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要合理确定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的留成比例,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3.妥善安置失地的农民,为其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各级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对策,着力建立经济补偿与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和完善土地征用、劳动力安置以及失业与养老保险制度等制度,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其提供或创造就业机会与渠道,这将是发展与稳定大局的关键。
4.规范补偿款的管理,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监督。要加强群众监督,及时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把征地程序与补偿安置费标准以及使用等的重要情况向农民公开。还要加强专门机关的监督,建立和健全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还应加强司法监督及提供司法援助,通过司法力量来督促政府机关严格进行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总之,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应及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为经济的发展提供用地保障,这对保持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