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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依法治军是新时期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确立的重要治军方略,作为现代治军理念和治军模式,依法治军能保证军队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框架下有效履行自己的历史使命,是军队正规化和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本文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军依法治军历史进行研究,以史为鉴,对贯彻落实习主席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依法治军 历史进程 军队
作者简介:刘诗,西安政治学院。
中图分类号:E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66
“凡兵,制必先定。”纵观古今中外军队建设发展的历史,既是一部充满剑与火的战争史,也是一部建军立制、依法治军的历史。《吴子·治兵》中对依法治军的理论作了精辟论述:军队要靠治理才能取胜,“若法令不明,赏罚不信,金之不止,鼓之不进,虽有百万,何益于用。”可以说,加强军事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军体现了治国治军的根本规律,是古往今来任何国家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条必由之路。
一、人民军队创立时期的军事法制建设
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治军工作,并不是现在才提出来、也更不是现在才有的。从我们军队建立的时候起,依法治军工作也就开始有了萌芽。它是军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军队纪律的巩固和军队战斗力的提高。
早在我军创建初期,毛泽东同志于1927年10月就亲手为中国工农红军制订了《三大纪律》,1928年1月,又制定了《六项注意》,同年3月毛泽东同志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合并修定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47年10月,毛泽东同志亲自起草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对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半个多世纪以来,《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一直是我军革命纪律的典范和革命军人的行动准则,成为我军团结人民、巩固自己、战胜敌人的强大武器。从红军、八路军、新四军直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军始终不渝地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养成了严格的铁的纪律。
由此可见,《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实不愧为我军最早、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部简明军律。
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颁行不久后,1929年12月,在毛泽东同志亲自起草钓《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的“废止肉刑问题”一节中,提到“要修改红军惩罚条例,并颁布新的红军惩罚条例”,古田会议决议中还提出了要“编制红军法规”的内容。
1932年2月1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巾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副主席项英、张国焘命令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载判所哲行组织条例》,是我军初创时期,由中华苏维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全军一体遵行的军事审判工作组织法规。这个条例在我军依法治军的历史上以及审判工作史上,乃至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史上,都有着重要的地位。此条例共七章三十四条,架要内容包括四个大的方面。
一是关于军事裁判所的组织与工作人员的规定。
二是规定了案件管辖和审判的权限。
三是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
四是军事检察机关的设置与职权。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红军中的检察工作比较薄弱,没有制定检察工作的组织法规,仅在军事裁判所的组织条例内,用一章规定了军事检察所的组织与任务。
因而这个条例是“审检合一”的,这是该条例的特点之一。其中还规定,在初、高两级军事裁判所的所在地,分别设立初级军事检察所及高级军事检察所,负责刑事案件的预审、起诉事宜,并在军事裁判所开庭审理时,代表国家出庭公诉。我军第一部审判工作组织法规的实施,保障了红军战斗员、指挥员及工作人员的权利,维护了红军铁的纪律。
这一时期,红军总部还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纪律暂行条令》、《红军士兵会章程》、《工农红军奖惩条例》、《红军优抚条例》等一批红军法规。
与此同时,红军中的司法工作机关也相应建立,依法审理了大批案件,打击了敌人,保护了人民,纯洁了革命队伍。红军时期的法制工作,对于开辟和巩固、扩大革命根据地,团结各族人民,发展和壮大红军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军事法制建设
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政权和八路军、新四军总部,从当时抗日救国军事斗争的特点出发,颁布了《抗战时期惩治汉好条例》、《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下治罪暂行条例》、《抗属离婚处理办法》、《陕甘宁边区动员潜逃及逾期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八路军军法条例》、《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等一批动员和保障抗日救国斗争顺利进行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调整了国共两党军队和各抗日力量与全国各族人民之问的关系,打击了投降派,惩办了汉奸、叛徒、卖国贼,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抗战热忱,从不同的方面保护了抗日民主政权和军队、人民的利益,对于保障争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起了极大的作用。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军事法制建设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根据地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随着人民解放军解放全中国的胜利进军,陆续颁布了许多军事法规,法令。1947年10月110日由毛泽东同志草拟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以及随后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人民解放军惩办战争罪犯的命令》等,是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军事法规。我人民解放军所属各野战军及各部队,还根据人民解放军总部颁布的军事法规,紧密结合各部队实际,制订了一系列适用军内人员的军事刑律和军纪规定。同时,在解放区和攻占的城市及时对军事管制、惩办敌对分子、民工支前动员、保护群众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经济秩序、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等方面,都加强了军事立法和军事司法工作,这对于提高部队战斗力,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稳定社会,支援前线作战,彻底消灭国民党一切反革命武装力量,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解放全中国,都起了极重要的作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制建设
新中国建立后,制定我军统一的军事法规和建立统一的全军各级司法机钧,开始提到议事日程。我国和我军在刑事、诉讼程序、兵役军人及军人家属抚恤优待,军队行政管理、对外军事关系等诸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军事法规。军队教育训练方面法作规范性文件更多。例如,1950年11月召开了全军第一次军事院校和部队训练会议,讨论决定了军队教育方针、教育计划、教育制度、教材器材供应计划、院校编制等。会议之后制订了我军第一部全军军事训练计划。1951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纪律条令》、《内务条令》。3月,颁布了《战时军法纪律暂行规定》。5月,拟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暂行军法条例(草案)》。6月,颁布了《志愿军战时军法条例》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暂行条例》。这期间,有关部队教育训练方面的法规还有关于军事训练方针的决定;关于军政文训练时间比例的决定;战斗条令,各种武器使用教令、教范和体育教范;各种教材,军事教育经费使用规定,等等。
1958年军委扩大会议以后,根据毛泽东同志关于一定要搞出我们自己的条令、条例的指示,我军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以学习苏联为主转到了以我为主的轨道上。经过全军同志几年的努力,具有我军特色的自成体系的一系列基本配套法规开始建立,如:教育训练大纲,关于政治思想工作的决议,连队基础训练方法十二条(草案),合成军战斗条令概则和各军兵种战斗条令,飞行条令,技术工作条令,等等。这些法规有的已颁布在部队贯彻实施,有的尚在草拟过程中未能颁行,都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和人民武装力量,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加强国防建设和人民军队的建设,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使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开始纳入法制轨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厉史发展时期,我军的法制建设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由于党和国家极为重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人民解放军的法制建设有了根本的保证。中央军委倡导的依法治军的思想得到了积极有效的贯彻。
人民解放军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和新时期军队建设的特点进行军事立法工作,已初步规划和建立了以各种条令、条例、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军事立法体系。1990年以来,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没施保护法》颁布之后,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又签署发布了共同条令和《中因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等8个重要军事法规。
为了确保各类法规的有效实施,军队的司法工作有了很大的加强,军事检察制度和军事审判制度日益完善,机构健全,力量充实,人员素质提高,统一归管理军队法制工作的机关中央军委法制局及其所属机构建立,1984年以来,全军加速了法律顾问处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开展了普法教育。各部队在普法教育中组织广大官兵学习《刑法》、《民法》、《经济法》等,还特别注重学习和掌握军事法规,以及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规。
依法治军有效地促进了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在训练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各部队依法治训、按章施训,保证了各项训练任务和战备任务的完成。
据调查,目前绝大多数机关和基层单位能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和生活秩序,各类装备的完好率有所提高,责任事故下降,基层建设达到《纲要》标准的单位逐年增多。
依法治军有效地保障习主席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思想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了军队的质量建设,积极稳妥地迸行了调整改革,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全面提高战斗力。使我军真正做到“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更好地履行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根本职能。
历史的回顾和现实证明:法治强军,郊安国兴。这就是历史和现实的结论。
参考文献:
[1]丛文胜.人民军队法制建设八十年.军事科学出版社.2007.
[2]陈学会、周健.中国军事法制史.海潮出版社.1999.
[3]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新四军文献.解放军出版社.1988.
[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法律出版社.1999.
关键词 依法治军 历史进程 军队
作者简介:刘诗,西安政治学院。
中图分类号:E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66
“凡兵,制必先定。”纵观古今中外军队建设发展的历史,既是一部充满剑与火的战争史,也是一部建军立制、依法治军的历史。《吴子·治兵》中对依法治军的理论作了精辟论述:军队要靠治理才能取胜,“若法令不明,赏罚不信,金之不止,鼓之不进,虽有百万,何益于用。”可以说,加强军事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军体现了治国治军的根本规律,是古往今来任何国家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条必由之路。
一、人民军队创立时期的军事法制建设
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治军工作,并不是现在才提出来、也更不是现在才有的。从我们军队建立的时候起,依法治军工作也就开始有了萌芽。它是军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军队纪律的巩固和军队战斗力的提高。
早在我军创建初期,毛泽东同志于1927年10月就亲手为中国工农红军制订了《三大纪律》,1928年1月,又制定了《六项注意》,同年3月毛泽东同志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合并修定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47年10月,毛泽东同志亲自起草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对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半个多世纪以来,《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一直是我军革命纪律的典范和革命军人的行动准则,成为我军团结人民、巩固自己、战胜敌人的强大武器。从红军、八路军、新四军直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军始终不渝地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养成了严格的铁的纪律。
由此可见,《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实不愧为我军最早、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部简明军律。
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颁行不久后,1929年12月,在毛泽东同志亲自起草钓《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的“废止肉刑问题”一节中,提到“要修改红军惩罚条例,并颁布新的红军惩罚条例”,古田会议决议中还提出了要“编制红军法规”的内容。
1932年2月1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巾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副主席项英、张国焘命令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载判所哲行组织条例》,是我军初创时期,由中华苏维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全军一体遵行的军事审判工作组织法规。这个条例在我军依法治军的历史上以及审判工作史上,乃至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史上,都有着重要的地位。此条例共七章三十四条,架要内容包括四个大的方面。
一是关于军事裁判所的组织与工作人员的规定。
二是规定了案件管辖和审判的权限。
三是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
四是军事检察机关的设置与职权。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红军中的检察工作比较薄弱,没有制定检察工作的组织法规,仅在军事裁判所的组织条例内,用一章规定了军事检察所的组织与任务。
因而这个条例是“审检合一”的,这是该条例的特点之一。其中还规定,在初、高两级军事裁判所的所在地,分别设立初级军事检察所及高级军事检察所,负责刑事案件的预审、起诉事宜,并在军事裁判所开庭审理时,代表国家出庭公诉。我军第一部审判工作组织法规的实施,保障了红军战斗员、指挥员及工作人员的权利,维护了红军铁的纪律。
这一时期,红军总部还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纪律暂行条令》、《红军士兵会章程》、《工农红军奖惩条例》、《红军优抚条例》等一批红军法规。
与此同时,红军中的司法工作机关也相应建立,依法审理了大批案件,打击了敌人,保护了人民,纯洁了革命队伍。红军时期的法制工作,对于开辟和巩固、扩大革命根据地,团结各族人民,发展和壮大红军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军事法制建设
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政权和八路军、新四军总部,从当时抗日救国军事斗争的特点出发,颁布了《抗战时期惩治汉好条例》、《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下治罪暂行条例》、《抗属离婚处理办法》、《陕甘宁边区动员潜逃及逾期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八路军军法条例》、《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等一批动员和保障抗日救国斗争顺利进行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调整了国共两党军队和各抗日力量与全国各族人民之问的关系,打击了投降派,惩办了汉奸、叛徒、卖国贼,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抗战热忱,从不同的方面保护了抗日民主政权和军队、人民的利益,对于保障争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起了极大的作用。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军事法制建设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根据地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随着人民解放军解放全中国的胜利进军,陆续颁布了许多军事法规,法令。1947年10月110日由毛泽东同志草拟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以及随后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人民解放军惩办战争罪犯的命令》等,是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军事法规。我人民解放军所属各野战军及各部队,还根据人民解放军总部颁布的军事法规,紧密结合各部队实际,制订了一系列适用军内人员的军事刑律和军纪规定。同时,在解放区和攻占的城市及时对军事管制、惩办敌对分子、民工支前动员、保护群众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经济秩序、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等方面,都加强了军事立法和军事司法工作,这对于提高部队战斗力,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稳定社会,支援前线作战,彻底消灭国民党一切反革命武装力量,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解放全中国,都起了极重要的作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制建设
新中国建立后,制定我军统一的军事法规和建立统一的全军各级司法机钧,开始提到议事日程。我国和我军在刑事、诉讼程序、兵役军人及军人家属抚恤优待,军队行政管理、对外军事关系等诸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军事法规。军队教育训练方面法作规范性文件更多。例如,1950年11月召开了全军第一次军事院校和部队训练会议,讨论决定了军队教育方针、教育计划、教育制度、教材器材供应计划、院校编制等。会议之后制订了我军第一部全军军事训练计划。1951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纪律条令》、《内务条令》。3月,颁布了《战时军法纪律暂行规定》。5月,拟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暂行军法条例(草案)》。6月,颁布了《志愿军战时军法条例》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暂行条例》。这期间,有关部队教育训练方面的法规还有关于军事训练方针的决定;关于军政文训练时间比例的决定;战斗条令,各种武器使用教令、教范和体育教范;各种教材,军事教育经费使用规定,等等。
1958年军委扩大会议以后,根据毛泽东同志关于一定要搞出我们自己的条令、条例的指示,我军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以学习苏联为主转到了以我为主的轨道上。经过全军同志几年的努力,具有我军特色的自成体系的一系列基本配套法规开始建立,如:教育训练大纲,关于政治思想工作的决议,连队基础训练方法十二条(草案),合成军战斗条令概则和各军兵种战斗条令,飞行条令,技术工作条令,等等。这些法规有的已颁布在部队贯彻实施,有的尚在草拟过程中未能颁行,都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和人民武装力量,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加强国防建设和人民军队的建设,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使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开始纳入法制轨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厉史发展时期,我军的法制建设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由于党和国家极为重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人民解放军的法制建设有了根本的保证。中央军委倡导的依法治军的思想得到了积极有效的贯彻。
人民解放军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和新时期军队建设的特点进行军事立法工作,已初步规划和建立了以各种条令、条例、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军事立法体系。1990年以来,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没施保护法》颁布之后,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又签署发布了共同条令和《中因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等8个重要军事法规。
为了确保各类法规的有效实施,军队的司法工作有了很大的加强,军事检察制度和军事审判制度日益完善,机构健全,力量充实,人员素质提高,统一归管理军队法制工作的机关中央军委法制局及其所属机构建立,1984年以来,全军加速了法律顾问处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开展了普法教育。各部队在普法教育中组织广大官兵学习《刑法》、《民法》、《经济法》等,还特别注重学习和掌握军事法规,以及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规。
依法治军有效地促进了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在训练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各部队依法治训、按章施训,保证了各项训练任务和战备任务的完成。
据调查,目前绝大多数机关和基层单位能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和生活秩序,各类装备的完好率有所提高,责任事故下降,基层建设达到《纲要》标准的单位逐年增多。
依法治军有效地保障习主席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思想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了军队的质量建设,积极稳妥地迸行了调整改革,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全面提高战斗力。使我军真正做到“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更好地履行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根本职能。
历史的回顾和现实证明:法治强军,郊安国兴。这就是历史和现实的结论。
参考文献:
[1]丛文胜.人民军队法制建设八十年.军事科学出版社.2007.
[2]陈学会、周健.中国军事法制史.海潮出版社.1999.
[3]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新四军文献.解放军出版社.1988.
[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