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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是我国减轻企业税负的重要实践,也是提高我国各行业综合竞争力的一重大举措。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开始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建筑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将对其经营管理、税负水平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对“营改增”内涵及其进展、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意义、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负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5.056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逐步调减营业税税收收入,扩大增值税税收范围”。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告别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地位举足轻重,与之相关的行业企业较多,专业门类也比较多。研究“营改增”政策会对建筑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我国税制体系的改革和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1“营改增”内涵及其进展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经历了几次税制改革,其中以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影响最为深远,确立了实施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的两大流转税体系(除此以外还包括消费税),同时也确立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格局。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进行了对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改革,到2013年8月继续推广至全国范围。2014年1月,邮政业以及铁路运输业均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同年6月,电信业也正式的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到了8月,财政部楼继伟部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表示,最后四个行业将被适时纳入“营改增”试点。在政府报告的表述中,从“力争完成”到“适时纳入”,发出了全面“营改增”将延迟推出的信号,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对政策改革制定的综合、全面考量及谨慎态度,以期平稳过渡、顺利改革。四年时间,试点区域由点及面,如今已经逐步扩大、推广至全国范围的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邮政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2016年“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财政赤字率增加到3%,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其首要措施就是将全方位的施行“营改增”政策,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我国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这几个行业,并同时将所有企业新增加不动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降不涨。
2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性
2.1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将得到解决
2009年,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表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企业设备的投资税收负担。然而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建筑业不能够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地抑制、阻碍了建筑业的投资。另外,建筑业施工时所需要的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由于建筑企业并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因而他们建筑所需的原材料在取得时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能够进行抵扣的,而是最终计入了施工成本,形成了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问题,因为营业额中包含了未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负的极大不公平,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建筑业重复征税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甚至消除。
2.2有助于建筑业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实行“营改增”政策的目的是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的问题,同时取消重复征税,有效地促进社会分工协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首先,实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建筑企业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购买先进技术以及机器设备,由外至内地推动企业将其劳动密集型的运作方式转化、发展成科技技术型,这将更有助于建筑企业往科技化、大专业化方向优化升级,促进建筑业内部的调整、进步与创新,从而有效地巩固我国建筑企业的综合水平、增强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2.3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目前有很多建筑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水平,追崇一种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从事施工服务的同时,还从事原材料的供应等,更加偏向于自行提供所需要的服务而非由外部提供,从而导致专业化程度较低。“营改增”政策实行之后,大多数企业若依旧选择内部供应所需原材料,将无法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程度,从而有效的改善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最终将企业转变为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建筑企业的专业化水平以及服务质量,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顺利转型。改征增值税后,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加快、促进了社会化分工,提高了企业专业化水平,增强了综合竞争力,也使得税制更加公平合理,“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实践显然促进了我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3建筑业“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
3.1进项发票取得难度大
第一,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高低取决于所能获取的用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数额。建筑企业目前的工程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融资费用等,在企业增值税核算时,有很多进项发票难以取得。如沙子、木材、水泥等供应商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他们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从而建筑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第二,“三角债”加大及时获取发票难度。建筑市场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材料供应商之间相互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三角债现象十分普遍,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及时获取增值税进项发票用以抵扣。第三,建筑业原材料的来源渠道大多为“甲供材”。在这种方式下,供应商将直接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甲方而非乙方(施工方),从而乙方不能够取得进项发票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 3.2进项和销项不匹配,不能及时取得进项发票,加剧企业现金流紧张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一大部分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等还需要继续投入生产,创造价值去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就造成了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不能及时取得,或超过了抵扣时间导致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时间上的不匹配,从而严重增加了企业的税负程度。由于资金占用过多,周转速度太慢,加剧了企业现金流紧张。
3.3老合同工程残留,企业税负大幅提高
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进行,无论在何时都会残留一大批老合同工程问题,根据有关部门测算(2015),这些老合同工程大概平均占全年合同工程量的一半左右。老合同工程中已完工结算但尚未收回的款项内都不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但“营改增”实行之后,收讫以上款项时均应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这些老合同工程无法像以前甲方(建设单位)取得进项发票,进项税额不能够得到正常抵扣,建筑企业将全额承担纳税义务,这在极大的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税负,造成纳税不公平。
4建筑业“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结合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事先在业务承接、上游企业选择、工程管理、成本控制、合同签订等多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积极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多种挑战。
4.1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着力防范发票的行政和法律风险
和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管理最大的特点是国家通过“金税工程”系统,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是“以票控税”的最为典型税种。增值税的计税特点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取得比营业税发票更为复杂和严格,查处和惩罚的力度非常大,因此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至关重要,取得、开具、保管、申报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加管控,着力防范发票的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1)要加强对相关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最好是设立专门机构或派专人负责增值税发票业务,要让他们熟练掌握增值税发票领、用、存及抵扣要求,正确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确保增值税发票符合规范。(2)要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保管、开具、申报、抵扣、缴销、认证等各个环节纳入严格管理,制定规范、全面的管理制度,具体地明确责任、认真地履行义务和深刻地理解违纪后果,并落实到岗到人。(3)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实行统一的合同签订制度、采购制度以及收付结算制度,要保证合同、货物(服务)、发票、收付款相一致,即“三流合一”,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以避免不法买卖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发生以及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的发生。
4.2强化供应链管理,积极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
“营改增”的另一个作用就是促使企业进行管理改革。当前,我国的建筑企业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就在于管理体制落后,资金链安全往往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原因具体如下:(1)“营改增”是继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后我国流转税改革史上又一次伟大而深刻的变革,逐步打通连接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协同发展的过程。建筑业属于传统的第二产业,建筑企业应该借此机会改变其粗放型管理经营模式,倒逼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将非核心业务如仓储、运输、营销、设计、研发等部门独立出来,一方面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逐步摆脱“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按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精细化管理,使得企业能够借助“营改增”实现较为稳定资金链管理模式,从而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2)“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树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意识,从招标到合同签订全过程都要考虑增值税抵扣问题。在选择供应商时,应避免选择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防止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并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送达时间准确写进合同,确保交易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合法、可靠。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足够的优惠,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经济损失。
4.3财税部门应进一步出台“营改增”相关配套的政策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建筑企业应加强同上级主管理部门及财税部门沟通汇报,主动反映“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争财税部门支持。财税部门需继续出台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的扶助政策。首先,为确保建筑业“营改增”的顺利推行和实施,国家应该给予建筑业2至3年的过渡期,实行“即征即退”(超征返还)政策,既解决了不再区分新老合同工程分别纳税和生产用存量房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的操作难度,又在不降低国家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将建筑业“营改增”进程稳步向前推进。其次,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营改增”的税制设计。最后,建议对建筑企业购进的沙石
用的一般纳税人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采用“甲供材”方式经营的,如果不能取得甲方开具的进项发票,乙方可依据甲方提供的实际材料价款为计算依据,按建筑业适用的一般纳税人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4.4强化会计从业人员“营改增”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技能
通过上述分析,“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经营管理模式、会计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管理和会计核算难度相对营业税来说复杂得多,应对上述问题主要靠企业财会人员。企业财务人员的会计素养和业务能力往往是影响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实质性因素。在会计实务中,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务方面知识的掌握都是较为短缺、不够牢固的。所以企业应该借助“营改增”的机会,加强财务人员对会计核算、税务知识的扎实掌握,增强相关财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实际操作的掌握。首先,财会人员应熟练掌握建筑业营改增有关政策。主要包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其次,学习掌握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主要差异,包括:增值税的税负形成机制与营业税税负形成机制差异、税率和税负差异、纳税地点、纳税时间不同、税源归属的差异;建筑業核算的范围,包括: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及“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存量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营改增”对挂靠、资质共享等经营模式的影响、“营改增”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模式的改造与重塑。最后,掌握“营改增”对建筑业的主要影响,包括:对可抵扣金额、供应商选择、建设工程合同、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建筑项目招投的影响。其四,掌握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账务如何调整,主要是“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收入与销项税额的计算、建筑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税收会计核算增值税实务、增值税票证管理风险规避。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6]36号,2016.
[2]任政权.“营改增”对公路施工企业财务影响的研究[J].商业会计,2017,(1).
[3]周丽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和对策研究[J].商业会计,2016,(12).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负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5.056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逐步调减营业税税收收入,扩大增值税税收范围”。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告别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地位举足轻重,与之相关的行业企业较多,专业门类也比较多。研究“营改增”政策会对建筑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我国税制体系的改革和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1“营改增”内涵及其进展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经历了几次税制改革,其中以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影响最为深远,确立了实施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的两大流转税体系(除此以外还包括消费税),同时也确立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格局。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进行了对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改革,到2013年8月继续推广至全国范围。2014年1月,邮政业以及铁路运输业均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同年6月,电信业也正式的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到了8月,财政部楼继伟部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表示,最后四个行业将被适时纳入“营改增”试点。在政府报告的表述中,从“力争完成”到“适时纳入”,发出了全面“营改增”将延迟推出的信号,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对政策改革制定的综合、全面考量及谨慎态度,以期平稳过渡、顺利改革。四年时间,试点区域由点及面,如今已经逐步扩大、推广至全国范围的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邮政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2016年“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财政赤字率增加到3%,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其首要措施就是将全方位的施行“营改增”政策,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我国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这几个行业,并同时将所有企业新增加不动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降不涨。
2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性
2.1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将得到解决
2009年,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表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企业设备的投资税收负担。然而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建筑业不能够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地抑制、阻碍了建筑业的投资。另外,建筑业施工时所需要的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由于建筑企业并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因而他们建筑所需的原材料在取得时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能够进行抵扣的,而是最终计入了施工成本,形成了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问题,因为营业额中包含了未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负的极大不公平,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建筑业重复征税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甚至消除。
2.2有助于建筑业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实行“营改增”政策的目的是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的问题,同时取消重复征税,有效地促进社会分工协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首先,实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建筑企业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购买先进技术以及机器设备,由外至内地推动企业将其劳动密集型的运作方式转化、发展成科技技术型,这将更有助于建筑企业往科技化、大专业化方向优化升级,促进建筑业内部的调整、进步与创新,从而有效地巩固我国建筑企业的综合水平、增强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2.3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目前有很多建筑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水平,追崇一种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从事施工服务的同时,还从事原材料的供应等,更加偏向于自行提供所需要的服务而非由外部提供,从而导致专业化程度较低。“营改增”政策实行之后,大多数企业若依旧选择内部供应所需原材料,将无法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程度,从而有效的改善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最终将企业转变为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建筑企业的专业化水平以及服务质量,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顺利转型。改征增值税后,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加快、促进了社会化分工,提高了企业专业化水平,增强了综合竞争力,也使得税制更加公平合理,“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实践显然促进了我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3建筑业“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
3.1进项发票取得难度大
第一,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高低取决于所能获取的用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数额。建筑企业目前的工程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融资费用等,在企业增值税核算时,有很多进项发票难以取得。如沙子、木材、水泥等供应商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他们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从而建筑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第二,“三角债”加大及时获取发票难度。建筑市场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材料供应商之间相互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三角债现象十分普遍,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及时获取增值税进项发票用以抵扣。第三,建筑业原材料的来源渠道大多为“甲供材”。在这种方式下,供应商将直接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甲方而非乙方(施工方),从而乙方不能够取得进项发票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 3.2进项和销项不匹配,不能及时取得进项发票,加剧企业现金流紧张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一大部分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等还需要继续投入生产,创造价值去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就造成了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不能及时取得,或超过了抵扣时间导致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时间上的不匹配,从而严重增加了企业的税负程度。由于资金占用过多,周转速度太慢,加剧了企业现金流紧张。
3.3老合同工程残留,企业税负大幅提高
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进行,无论在何时都会残留一大批老合同工程问题,根据有关部门测算(2015),这些老合同工程大概平均占全年合同工程量的一半左右。老合同工程中已完工结算但尚未收回的款项内都不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但“营改增”实行之后,收讫以上款项时均应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这些老合同工程无法像以前甲方(建设单位)取得进项发票,进项税额不能够得到正常抵扣,建筑企业将全额承担纳税义务,这在极大的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税负,造成纳税不公平。
4建筑业“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结合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事先在业务承接、上游企业选择、工程管理、成本控制、合同签订等多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积极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多种挑战。
4.1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着力防范发票的行政和法律风险
和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管理最大的特点是国家通过“金税工程”系统,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是“以票控税”的最为典型税种。增值税的计税特点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取得比营业税发票更为复杂和严格,查处和惩罚的力度非常大,因此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至关重要,取得、开具、保管、申报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加管控,着力防范发票的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1)要加强对相关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最好是设立专门机构或派专人负责增值税发票业务,要让他们熟练掌握增值税发票领、用、存及抵扣要求,正确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确保增值税发票符合规范。(2)要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保管、开具、申报、抵扣、缴销、认证等各个环节纳入严格管理,制定规范、全面的管理制度,具体地明确责任、认真地履行义务和深刻地理解违纪后果,并落实到岗到人。(3)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实行统一的合同签订制度、采购制度以及收付结算制度,要保证合同、货物(服务)、发票、收付款相一致,即“三流合一”,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以避免不法买卖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发生以及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的发生。
4.2强化供应链管理,积极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
“营改增”的另一个作用就是促使企业进行管理改革。当前,我国的建筑企业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就在于管理体制落后,资金链安全往往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原因具体如下:(1)“营改增”是继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后我国流转税改革史上又一次伟大而深刻的变革,逐步打通连接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协同发展的过程。建筑业属于传统的第二产业,建筑企业应该借此机会改变其粗放型管理经营模式,倒逼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将非核心业务如仓储、运输、营销、设计、研发等部门独立出来,一方面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逐步摆脱“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按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精细化管理,使得企业能够借助“营改增”实现较为稳定资金链管理模式,从而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2)“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树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意识,从招标到合同签订全过程都要考虑增值税抵扣问题。在选择供应商时,应避免选择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防止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并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送达时间准确写进合同,确保交易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合法、可靠。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足够的优惠,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经济损失。
4.3财税部门应进一步出台“营改增”相关配套的政策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建筑企业应加强同上级主管理部门及财税部门沟通汇报,主动反映“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争财税部门支持。财税部门需继续出台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的扶助政策。首先,为确保建筑业“营改增”的顺利推行和实施,国家应该给予建筑业2至3年的过渡期,实行“即征即退”(超征返还)政策,既解决了不再区分新老合同工程分别纳税和生产用存量房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的操作难度,又在不降低国家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将建筑业“营改增”进程稳步向前推进。其次,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营改增”的税制设计。最后,建议对建筑企业购进的沙石
用的一般纳税人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采用“甲供材”方式经营的,如果不能取得甲方开具的进项发票,乙方可依据甲方提供的实际材料价款为计算依据,按建筑业适用的一般纳税人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4.4强化会计从业人员“营改增”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技能
通过上述分析,“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经营管理模式、会计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管理和会计核算难度相对营业税来说复杂得多,应对上述问题主要靠企业财会人员。企业财务人员的会计素养和业务能力往往是影响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实质性因素。在会计实务中,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务方面知识的掌握都是较为短缺、不够牢固的。所以企业应该借助“营改增”的机会,加强财务人员对会计核算、税务知识的扎实掌握,增强相关财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实际操作的掌握。首先,财会人员应熟练掌握建筑业营改增有关政策。主要包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其次,学习掌握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主要差异,包括:增值税的税负形成机制与营业税税负形成机制差异、税率和税负差异、纳税地点、纳税时间不同、税源归属的差异;建筑業核算的范围,包括: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及“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存量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营改增”对挂靠、资质共享等经营模式的影响、“营改增”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模式的改造与重塑。最后,掌握“营改增”对建筑业的主要影响,包括:对可抵扣金额、供应商选择、建设工程合同、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建筑项目招投的影响。其四,掌握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账务如何调整,主要是“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收入与销项税额的计算、建筑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税收会计核算增值税实务、增值税票证管理风险规避。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6]36号,2016.
[2]任政权.“营改增”对公路施工企业财务影响的研究[J].商业会计,2017,(1).
[3]周丽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和对策研究[J].商业会计,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