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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认识负商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上,通过对目前负商誉的三种观点的评价。提出了负商誉只有在吸收合并情况下产生,而且负商誉的实质应分别从主并企业和被并企业的角度来认识。对于被并企业来说,负商誉是被并企业支付给主并企业的一种价值补偿;而对于主并企业来说,负商誉是主并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收益”或“购货折扣”的一部分,或者是主并企业的“股票溢价”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