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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及与之相关的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极易造成混淆和引发双方争议的环节所在。我国缺陷责任期概念的产生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确保质量保证金的及时返还,两者在起算时间、期限长短、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上都存在差异,缺陷责任期的届满引起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而保修期的届满并非保修责任的绝对免除,而只是举证责任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