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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所应负责任为标的,目的是为了分担被保险人在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由于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仅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第三人虽为最终受偿对象,其求偿权仍会因其非当事人之地位而受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牵制。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应该增加第三人向保险人的保险金直接请求权,以确保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人的利益得以及时有效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