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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本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从法律原则的概念着手,对经济法经本原则给出了一个具体的定义,并围绕定义确定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和方法,对其内容和功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结构中,涉及到国家、市场、社会、企业等多维层面与主体间的关系, 这些关系突破了传统社会经济关系的固有框架。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念
“原则”一词来自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开始”、“起源”“基础”。“原则”的语义可以界定为根本性规则、源初性规则,其描述的是规则、原理、真理的根本性精神,是其他事物的源泉与支配。在法理学中,法律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它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与法律规则不同,它没有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它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原则是随着独立部门法的出现而出现的。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这个法律部门有区别于另一法律部门的原则。法律原则有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之分。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适度干预原则回应和体现了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价值的解释。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得以产生的。适当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其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决定了该原则应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由此,适当干预原则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便顺理成章。其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手段只能是一种在充分尊重私权基础上的、范围有限的国家干预。现代经济法也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前提下构建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理论框架。故将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正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
(二)社会本位原则
法的利益本位就是法在利益保护上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它既以不同利益关系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又包含着法律创制者的主观出发点。就法律所调整的利益本位而言,有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本位”,一般来说,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法着眼于国家管理,其内容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力的从属关系,即政府机关上下级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与公民之间的权力从属关系。二是“个人本位”,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指向的民商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民商法的利益保护结构由民法通则确认。三是“社会本位”,这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个体利益为目标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在法的价值体系链中,效率与公平这两个环节尤为受关注,是任何社会的法制都追求和维系的价值目标。经济法原则更应抓住效率与公平这两个中心环节。法的效益是法实施后所取得的社会实际效果,从根木上说,它表现为法对社会墓本制度、基本关系与秩序的合理调整与维护,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进步与发展。不能把法的效益简单的定为法之经济效益。法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法的效益从宏观上讲是法在平衡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中所起的积极作用。这种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既“不能被认为是个人欲望与要求的总和”的满足,也不能将之“视为是政府当局所作的政策决定”。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重要的发展价值观念、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己为世界各国的政府和学界所肯定和接受。可持续发展又称“环境、人口和自然资源协调发展法”,这一法律体系应当成为并且已经成为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到目前为止,可持续发展“己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已经从经济法的一个具体部门法的原则上升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讲究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讲究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当代经济效益和后世经济效益、当代发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一项基本原则。值得商酌的是,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亦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理解和解释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促进经济法体系完善的功能
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中的超级规则,位于经济法律其他一般原则和其他条文之上,是这些条文和普通原则的高度概括,因而对认识这些条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理解和解释这些条文的基础。
(二)普通经济法规范的功能
在经济法规范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足的情况下,审判机关便可以直接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克服经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和模糊性等等。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也是一种规则,具有经济法普通硅则的功能及弥补普通经济法规则不足的功能。
(三)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社会变迁的功能
社会必须是稳定的,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提高生活质量、国家实力逐渐增强的前提,然而社会稳定必须为社会变迁留出适当的空间。在社会生活中,一味强调安全、稳定,可能导致停滞、衰败,这反而会破坏社会稳定甚至会导致社会分裂。这说明,只有适时地推进社会变迁才能更长久地维持社会稳定,社会变迁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本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从法律原则的概念着手,对经济法经本原则给出了一个具体的定义,并围绕定义确定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和方法,对其内容和功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结构中,涉及到国家、市场、社会、企业等多维层面与主体间的关系, 这些关系突破了传统社会经济关系的固有框架。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念
“原则”一词来自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开始”、“起源”“基础”。“原则”的语义可以界定为根本性规则、源初性规则,其描述的是规则、原理、真理的根本性精神,是其他事物的源泉与支配。在法理学中,法律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它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与法律规则不同,它没有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它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原则是随着独立部门法的出现而出现的。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这个法律部门有区别于另一法律部门的原则。法律原则有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之分。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适度干预原则回应和体现了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价值的解释。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得以产生的。适当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其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决定了该原则应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由此,适当干预原则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便顺理成章。其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手段只能是一种在充分尊重私权基础上的、范围有限的国家干预。现代经济法也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前提下构建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理论框架。故将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正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
(二)社会本位原则
法的利益本位就是法在利益保护上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它既以不同利益关系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又包含着法律创制者的主观出发点。就法律所调整的利益本位而言,有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本位”,一般来说,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法着眼于国家管理,其内容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力的从属关系,即政府机关上下级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与公民之间的权力从属关系。二是“个人本位”,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指向的民商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民商法的利益保护结构由民法通则确认。三是“社会本位”,这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个体利益为目标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在法的价值体系链中,效率与公平这两个环节尤为受关注,是任何社会的法制都追求和维系的价值目标。经济法原则更应抓住效率与公平这两个中心环节。法的效益是法实施后所取得的社会实际效果,从根木上说,它表现为法对社会墓本制度、基本关系与秩序的合理调整与维护,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进步与发展。不能把法的效益简单的定为法之经济效益。法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法的效益从宏观上讲是法在平衡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中所起的积极作用。这种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既“不能被认为是个人欲望与要求的总和”的满足,也不能将之“视为是政府当局所作的政策决定”。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重要的发展价值观念、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己为世界各国的政府和学界所肯定和接受。可持续发展又称“环境、人口和自然资源协调发展法”,这一法律体系应当成为并且已经成为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到目前为止,可持续发展“己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已经从经济法的一个具体部门法的原则上升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讲究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讲究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当代经济效益和后世经济效益、当代发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一项基本原则。值得商酌的是,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亦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理解和解释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促进经济法体系完善的功能
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中的超级规则,位于经济法律其他一般原则和其他条文之上,是这些条文和普通原则的高度概括,因而对认识这些条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理解和解释这些条文的基础。
(二)普通经济法规范的功能
在经济法规范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足的情况下,审判机关便可以直接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克服经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和模糊性等等。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也是一种规则,具有经济法普通硅则的功能及弥补普通经济法规则不足的功能。
(三)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社会变迁的功能
社会必须是稳定的,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提高生活质量、国家实力逐渐增强的前提,然而社会稳定必须为社会变迁留出适当的空间。在社会生活中,一味强调安全、稳定,可能导致停滞、衰败,这反而会破坏社会稳定甚至会导致社会分裂。这说明,只有适时地推进社会变迁才能更长久地维持社会稳定,社会变迁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