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地区土地买卖与地权分配的清水江模式

来源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pingaaa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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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通过对清至民国时期3千余件土地买卖契约计量统计,分析土地买卖促成的土地流失方向,比较失地农户与买进田地农户户数,尤其是他们在整个土地市场上占有田地量的户比分析,对上述各环节特征的分析概括,形成了土地分配制度上的“清水江模式”。清水江模式的基本特征在于:土地买卖活跃;土地有向少数人集中;土地买卖市场能培育出一个中农与富农间的阶层,却很难产生占有较多土地的地主阶层。进一步探索还发现,土地转移并不遵守“先亲近”的原则,极少出现一田二次或多次出售的现象,因土地收益不高及相对富裕的土地资源形成的田价低廉,都是清水江模式的深层内涵,也是生成清水江模式的因素。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田地买卖契约;地权分配;民族地区
  中图分类号:F32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8)06-0047-14
  一、清水江流域侗苗地区的地权问题
  农村社会的土地分配及地权转移态势,自古以来即是中国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件,为政治家们所重视,也成为各种社会思想家及文人议论时政抨击社会的重大议题。近代以来则成为学者们研究中国社会的基本论题而得到高度重视,民国以来出现了几次有广泛影响的社会史大争论,基本论点主要在土地是否高度集中在地主阶级手中并导致地权两极分化、还是土地由农民阶级分散经营,由此形成了不同的解释。主流观点往往强调地权分配呈向地主集中并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发展趋势,这种研究形成的理论被经济史学家章有义概括为“永远集中论”与“永远兼并论”,直到上世纪末学者们仍然提出“到乾隆年间,土地兼并已发展到极端严重的地步。”[1]有学者指出“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中农、贫农及其它人员,只占有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土地”[2]。有研究表明民國南京政府时期地权整体状况是:占全国人口11.8%的地主富农垄断了61.7的土地,而占人口66%的贫雇农只有17.2%的土地,仅相当于大地主的1/4强[3]。
  进入本世纪以来,研究领域中现出了较之以往不同的强劲新声。许多学者本着对反映地权形态的丰富史料实事求是的研究,表明清代地权形态远非可用“集中”加以概全。如著名经济史家方行的一项研究表明,“有清一代的地权分配一直处于分散中,大部分的土地为农民阶级所有,地主所占有的土地不过十之三、四而已。”[4]与此同时,许多国外学者对中国中、东部区域地权形态的研究也表明,以往研究所强调的清末至民国那种严重土地兼实际上也非普遍现象[5]。至于自明代以来不断发展中的中国农村经济所形成的土地所有制度,著名经济史学家李文治则将之概括为“农民所有制”[6]。由于学者们更注重用实际经验材料重现和观察中国土地制度,由此各地丰富而具体的经验史料被研究者大量地开发和利用,于是一些学者在区域研究中发现,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致,实际土地占有情形差异很大,一些地区甚至不存在地主土地占有制度。如秦晖、金雁在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发展史比较研究后认为:宋元以来土地占有逐渐小农化,大地产与无地农民均减少,到民国时期租佃关系几乎消失。这与上世纪研究所形成的中国地权形态呈现出“土地兼并”—“两极分化”—“租佃经济”的土地制度模式迥异。接着他们又用民国时期土地档案资料及民间文献,分析了民国时期土地分布状态,得出了“关中无地主”与“关中无租佃”的结论,并构建了著名的“关中模式”[7]45。
  上述研究或是以国家的大视野探讨中国历朝历代的土地制度,或是以华北、江南、华南为区域研究,而论及中国西南地区本不多,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土地买卖与地权分配则更是鲜有,即使有所触及也是以国家一般状况推论局部地区,如上世纪80年代出版的《侗族简史》就称侗族地区“到解放前地主经济在农村仍然居于绝对地位”[8]。2007年出版的《苗族通史》中论述道,在封建土地制度下,“封建地主长期兼并农民土地[9]。清代和民国时期西南一隅尤其是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否真是“地主经济在农村仍然居于绝对地位”?土地兼并是否导致土地向少数地主集中?似也值得深入探讨。
  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不断发掘发现的“清水江文书”中丰富的土地买卖契约又为研究提供了重要资料。已有学者关注到并利用清水江文书研究地权,如目前看到的有朱荫贵利用天柱县部分契约文书研究土地买卖,龙泽江、陈洪波与黄敬斌、张海英则是利用归户册对一户或者一村的地权进行探讨评价。他们利用清水江文书可勾画出中国经济史中少数民族地区土地买卖的一幅鲜活图景,同时也为观察中国清朝到民国地权分配提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视角。这里笔者沿着上述研究奠定基础上,将研究面扩大到清水江流域更大的空间上,探索历史上的土地买卖及通过土地买卖反映出来的地权分配,并由此带来的土地制度性质。
  反映历史上土地买卖情况时,我们从清水江文书中选择恰当的几个地区文书为样本进行统计和分析。在选择土地买卖样本时,我们遵循的方法是空间的广泛性、社会历史发展的典型性、社会生活的民族性三个原则。为满足空间的广泛性,分别从清水江流域内北部、中部、南部三个区间的天柱县、锦屏县和黎平县,各选择数个村的土地买卖文书进行统计与分析。所选择的村寨,既分布在清水江主干流上,又涉及到北、南两方向的主要支流。由于收集到的三穗县、剑河县文书有限,故这两个地方仅作相关问题的参照分析。
  社会历史的典型性,我们选择的寨村都是能够从文献上反映其悠久历史的村寨,它们中不仅能够用遗存的土地买卖契约及相关文书,完整地链接起自顺治朝起,经康熙、雍正、嘉庆、道光、咸丰、同冶、光绪、宣统至民国的各时期不间断地历史进程。同时,更是兼顾到其社会发展的的典型性及社会生活类型的丰富性。譬如从政治社会发展角度来说,天柱县高酿镇自明代建县时就成为单纯的国家行政区治理的基层组织“里”;锦屏县亮寨乡则是军政与民政、土司并行的社区;黎平县罗里乡则自明代起至清未都是土司治理行政区。并且,作为本研究重点涉及地区:天柱县高酿镇、锦屏亮寨乡、黎平县罗里乡,他们在各自在所县历史上,都有特别突出的历史地位。   为体现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多样性,在各县选择村寨时,都兼顾侗族村寨与苗族村寨。天柱县高酿镇三个村纯粹以侗族为主体,而翁洞、竹林则是以苗族为主体;锦屏县九寨乡的柳寨是以侗族为主体,而敦寨的九南、亮寨则是以苗族为主体,加池寨与文斗寨则是侗族和苗族兼顾;而黎平县罗里,则是以侗族为主体的地区。
  二、清乾隆朝至民国时期的土地买卖
  土地买卖中产生的契约文书是地权转移的真实凭据,因此,土地买卖契约是观察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最基础的第一手资料之一。地处中国西南一隅的贵州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封建经济发展虽然滞后于国家的整体水平,但土地买卖行为仍然蔚为壮观,至今保存着的数十万件明朝中后期到民国时期(主要是清代与民国)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为我们展示了一幅侗族聚集地区土地自由买卖的生動现实生活。
  目前发现清代最早的清水江土地买卖文书有两件,其中一件是天柱县竹林乡顺治七年二月二十日“张引保卖田契”。记载了以三两银(九呈银)的价格将一块单位面积为“六手”的田卖给潘爱溪。文书如下:
  立卖田契人张引保,今为家下要钱用度,无从得处,夫妻謪议,请中在内将到自己分上祖业土名二坡脚田一坵,计禾六手,欲行出卖。召(招)到剪刀坡高坡寨潘爱溪处为业,三面议作价九呈银三两整。其价□□亲领入手用讫,其田任从业主子孙耕种,并无包复别人寸土在内,再无房门异论,卖契为据。
  亲房屋头张银保、张陀宝 共吃艮一分
  卖田契人 张引保(押)凭中 刘孙宝(押)
  顺治七年庚寅岁 二月二十日立[10]
  除买卖田契外,天柱县坌处乡抱塘村发现的一件顺治十六年推收单,也涉及到田地买卖信息。推收单记录了覃礼江从黄学珊等处购进冲田一丘,顺治十七年三月二日,张付舟同家人以19两银子将一块田出卖给覃德口。
  天柱县馆藏,文书号:WS-TZ-53-04
  在今天遗存的清水江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顺治、康熙、雍正三朝时期文书虽然不多,但它们与不断出现的乾隆时期及以后的买卖田地契约一起,反映出了清代到民国时期数百年土地买卖与变化的历史。笔者主要据《天柱文书》《清水江文书》,从时间段、每一时间段内田地买卖频次进行统计,各时间段的田地买卖情况如表1所示。
  表1仅是《天柱文书》和《清水江文书》收集到的2万件各类契约中的田地买卖契约,其中还有数千次的山场林地没有统计进来。考虑到已收入到档案馆内的20余万件契约,不难想像清水江流域自乾隆朝以来,土地买卖频繁的景象。
  土地买卖中有多少地权发生转移,是判断地权分配态势的重要依据。表2和表3是天柱县、锦屏县和黎平县部分村寨农户清代和民国各时期田地买卖契约文书内出售(或者买入)田亩数量的统计
  本文利用基本史料,主要取材于上述清水江文书中的田地买卖契约文书,对其内的土地买卖及相关信息数据进行了统计。统计数据成为分析清水江流域乾隆到民国历时400余年的土地买卖与地权分配的基本史料。本项研究直接用作数据统计的文书汇编主要有:1.《天柱文书》中第4册至第15册内文书约2000余件,涉及到天柱县翁洞镇、竹林乡、高酿镇九个行政大村,2.《清水江文书》中的第一辑第1至第6册、第二辑第1至2册、第三辑第7至第10 册内契约文书2000余件,涉及到锦屏县河口乡的加池村、文斗村和平略镇的平鳌村。3.《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和《亮寨篇》内契约文书1000余件,涉及到锦屏县敦寨镇的九南村、亮司村、色界村、龙池村。4.黎平契约文书,皆来自于黎平县档案馆编辑的《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卷》第一辑(未刊稿)第1至第4册、第7至第9册内文书2000余件,涉及到黎平县罗里乡的苗丢寨、罗里村、八卦村和漳溪村。6.三穗县文书,皆来自于三穗县档案馆编《贵州清水江文书·三穗卷》第一辑(未刊稿)第一本、第二本,共700余件,主要涉及到八弓镇高田、秧寨两个村和滚马乡的上德明村。龙泽江收集编辑的锦屏县九寨乡柳寨村《柳寨文书》330余件。。
  表2与表3内田地面积的计量,大都是清朝与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侗苗民族常用的传统计量单位。如果将其田地面积折算成田亩单位 边:按清水江流域侗、苗民族地区传统习俗,计量水田面积分别是:36边折合为1亩。石:中田6石合1亩。箩:10~13箩为1亩。 运:按上、中、下三等田综合,6运至9运为1亩。把,12~13把为1亩。,各村寨田地买卖造成的地权转移田亩面积分别是:天柱县清代共有301亩,民国时期共有315亩;锦屏县清代共有247亩,民国时期共有308亩,黎平县清代共有304亩,民国时期共有448亩。须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列表所统计出清朝及民国时期水田面积是依据2 346件水田买卖契约做出的统计,另有600件土(旱田)买卖契约内没有写出所出售土地的明确面积,因此上述三县清朝与民国时期2 346件水田买卖文书内面积总合1 923亩,并不是这一时期的该村寨内买卖水田的完整数据。理论上讲,被统计的2 364件样本只占全部田、土(旱地)买卖契约2 964件中的70%,那么三个县样本统计村寨的地权转移的总数应当是2 751.43亩。而从推论来讲,更接近真实的数字应当是2 751.43亩的3倍,即8 254.29亩
  本表中的田地面积1 923亩样本数据肯定不能代表这些村寨完全真实的土地买卖数量。因为现在收集到的土地买卖契约不是当地的全部土地买卖契约。据天柱县、黎平县档案馆的同志的经验,他们在收集县境内清水江流域各种类型契约文书时,在每一村寨所收集到的文书,大概只是当地居民收藏文书总量的1/3,据此经验判断推论,那么本研究作为样本数据统计出的1 923亩数字还得乘上3倍,才是该地较为真实完全的数字,那么,大约是即8 254.29亩。。
  三 土地买卖导致的地权转移态势
  土地买卖就是土地流失;流失土地的农户是否因此而陷入贫困?换句话说,流失的土地怎样改变着社会的地权分配?这里先从出售土地农户失去田亩面积观察地权转移状态。   我们先设定一个影响农户基本生活的失地面积为基数,这里维持一户人家基本生活所需田亩应当5.5亩田
  在中国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传统社会中维持一户农户基本生活所须田亩,据记载,“江南人多地狭,地不足于耕。如江南农民的耕地面积,一般不过五亩乃至十亩,而每一亩须养活二人,(清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十一《江南九 苏松 松江府》。)”又据张履祥:《补农书·策邬氏生业》:“瘠田十亩,自耕尽可足一家之食。”清水江流域侗、苗民族一般户均6人左右,户均5.5亩,与顾炎武所言江南“一般不过五亩乃至十亩,而每一亩须养活二人”水平大致相当。。若以此为标准,如果一户人家出售田地在1.2亩以上,他们所出售的田产则有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活水平。从表2和3内2 346件田地买卖契约文书的统计,失地情况是509户农户失去自家田亩在1.2畝及以上,占全部农户的214%。发生的这种情形一方面表明,509户农户失去的土地有可能影响到一家人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近1/5的人失去了土地也表明,这里的土地买卖已呈现了土地向少数人集中,透出了土地兼并的风向。
  综合以上现象并将其回归到300年的时间长河内观察,清水江流域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失地农户上述特征所显示出来的土地兼并风向是:有持续不断的土地买卖,有较多的农户失去了土地。
  从另一种视角看,某些农户不断购置积累土地而成为地主,是否导致地权向少数人集中的倾向?这样,购进土地农户的动向最为关键。有两个视角提供的信息可以为我们观察购进土地农户的动向。一是在整个地土转移过程中大量购进田地的农户有多少;二是这些农户所各自购进的田地面积有多少,占整个流失田地面积的比重有多大。第一个视角可以判断是否推动起本地的土地兼并,第二个视角可以判断是否构成一个地主土地占有制度。
  我们先设定一个所谓大量购进田地的“大量”基数。清水江流域土地买卖中,单次买卖的田亩面积往往都很小,从表2和3内2 346件水田买卖契约可以测算出,单次平均面积不到0.5亩。那么,至少要5次及以上的买进田土,才有可能积累起较大面积的田产。依据我们从2 346件水田买卖契约统计出来有5次及以上买进田地农户,他们占有田亩分户情况从几个方面反映出土地买卖对土地集中的影响。首先,从土地买卖的频次看,天柱县侗族聚居的高酿三个村1 158件各时期的文书统计,进入本表统计5次(件)及以上购进田地者有43户,共有447次购进田地。对苗族聚居的翁洞镇和竹林乡6个村寨449件各个时期契约的统计,购进田地在5次及以上者有28户,共有239次购进,户均101次。锦屏县九寨乡柳寨村195次田地买卖中,购置5次以上农户只有9户,却占有了140次;而在苗族聚居的九南与亮寨248次,购置5次以上农户只有13户,进行了106次购进田地,户均15.6次。黎平县罗里乡的三个村皆是侗族聚居地。700次田地买卖中,购置5次以上农户只有28户,有290次购进。少数人多次购进田地,户均102次。各地户均买进田地10次以上,显示出土地向少数人手中的风向。其次,15亩以上农户占比很少。从出售田地亩数上观察,三县各村土地买卖的田地面积流向如表4所示。虽然三县各村情况不平衡,但仍然反映出大多数农户所购置田地都在6亩以下与6至13亩间。有可能形成大地主趋向的15亩以上农户占比不大。
  各农户不断地购置田产行为,可以观察到他们一生中累进财产的途径,也是测算他们一生所购置田地山林总量的素材,同时也是判断他们是否可能由普通农户演变成地主的依据。尽管上述农户中15亩以上农户占比很少,但可谓是在土地买卖中通过购置而积累起较多田地的农户中的侨侨者,大概也是少数民族地区众多农户毕生土地积累史的化身,具体积累的生动过程将在第五节中讨论。
  综合上述农户占有田亩分户及占有田亩所体现出来的田地面积流向,表明尽管每个人一生都有多次购进土地行为,但土地分配却呈现分散状态,通过土地买卖购进较大土地数量的农户为数极少。
  惯常人们都是从特定时间和特定范围内土地总量与占有土地农户数间不同比例,来判断该范围内的地权形态——土地兼并及地权分配结构。从天柱县三个乡镇的9个行政村田地买卖契约可以看到,参与购置田地的农户,在清代有261户,民国时期有459户;锦屏县两个乡三个行政村田地买卖契约可以看到,在清代购置田地的农户有158户,民国时期有155户,黎平县罗里乡三个行政村田地买卖契约可以看到,购置田地的农户清代有184户,民国有295户。分析他们一生中通过土地市场所买进田地量,分析土地买卖带来的地权转移促成的土地分户格局,一幅土地兼并集中与地权分配的态势便清晰的展现出来了,由此对所形成的地权结构作出判断。
  我们以一户中农户所拥有田产量作为衡量一户农户一生购置田地的分水线,观察农户在土地买卖过程中是否超越一户中农所拥有的田地量,并通过土地买卖市场促成的田地分户格局,展现土地转移过程中土地兼并和集中的态势。在清水江流域,一般中农户田地拥有量大致在户均6至8亩左右。表5所列田地分户各项,就是根据天柱县、锦屏县和黎平县2 346件田地买卖文书所统计出的清代农户购置田亩量的分户情况。
  据上分户表反映出的清水江流域田地买卖,至少从三个方面反映出清水江流域土地分配态势:第一,虽然各县的情况不一,但总情形是清代五朝购进土地农户中,93%的农户在6亩以下,说明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大多数人一生中所购置田地面积都不大。具体地讲,通过土地买卖而超越中农水准的农户不多;第二,土地买卖却呈现一个明显趋势,即土地向少数人集中的倾向异常突出。从分户情形看到,不至到5%的农户,却购进了土地市场50%以上的田亩,似乎显示出土地买卖形成向少数人集中的兼并趋势;第三,尽管有村寨不到5%的农户却购进了50%以上的田亩,但通过买卖而积累起“大量”田地的农户又极少。从分户表可以看到,虽然有8户的土地超过了当地富农所拥有的13亩以上,但其绝对量都不大,其中只有一户在100亩以上,其余皆在20亩以下。第四,清水江流域各地的土地集中情况差异较大,如侗族聚居的黎平县罗里乡,184户农户购置了田地,但其中一户就占有了整个买卖田地量的43.4%,从而成为了大地主。而同样在侗族为主的地区的天柱县高酿镇,却只有10%。如果与侗族聚居区比较,锦屏县苗族聚居的亮寨村及九南村土地集中程度则又不及侗族聚居地区程度高。   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田地买卖形成的田地分户情况,及呈现出的土地集中倾向,同样可以通过上述统计方式进行观察。表6是民国时期土地买卖形成的田地分户和地权分配形态。
  将民国时期分户数据统计与清代分户数据统计比较,整体上看两者各方面的情形与呈现出的土地集中趋势大致一样。一样的大都没有超越过中农的水准;一样的有明显的土地向少数人集中倾向;一样的个别人积累起较多的田地;但也一样的有占较大份额的买主,但所购进田地的绝对数量并不大;一样的地区间差距也呈相同情况,只是在苗族聚居的锦屏,土地集中的倾向反而还较清代松散。似乎清代自乾隆以来三百年间田地买卖的运行水准,一如继往地在民国四十年间进行而没有多大的变化。
  四、清水江模式:民族地区的土地分配制度
  自清代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有农户通过土地买卖积累田产而形成为比一般农户占有较多土地的地主。但是,这些由土地买卖积累了较多土地的地主是否构成了一个地主土地所有制?这就要从土地买卖过程显示的地权结构特征与地权转移的过程特征两方面,即地权结构的“清水江模式”来观察分析。
  据1951年天柱、锦屏、黎平三县土改档案,民国时期富农和地主的土地量一般在户均15亩以上,如果以15亩为基准,那么,前述三县清代和民国时期田地买卖过程中形成的田亩分户,以及呈现出来的土地集中倾向,实际上构成了这里地权分配的一般结构样态。据三县2 346件水田买卖契约所体现出来的地权结构如表7所示:
  表7说明,在土地市场上反映出来的地权分配结构是:第一,占有绝对多数的中农身份及以下的农户,占有了土地市场上近50%以上的土地;且民国时期大于清代。第二,中农和富裕中农所占的田地与富农与地主户均比例的差异并不悬殊。第三,极少数人通过土地买卖集中了较大份额的田产。
  但表7中一个异常醒目的现象是,与土改时期土地占有的“常态”状况比较,通过土地市场造成的田地分配上的巨大差异,超过了常态下土地分配差异,所谓常态,即1950年时三县地权分配的状态。土地市场上的土地集中比例大于生活中常态的比例,可以从民国时期的一些情况比较中得到印证,以这里涉及到的天柱县侗族聚居的三个村为例。据天柱县土地改革档案,1951年甘洞、地良两村农户共有449户,有土地17 270挑,其中地主身份17户(缺少攸洞资料),占全户数的3.78%,有土地2 285挑,占全部土地的13.2%。
  参见(1)天柱县第5 区高酿乡第八村地主阶级政治经济情况统计.(2)天柱县第5 区高酿乡第九村地主阶级政治经济情况统计.天柱县档案馆.全宗1号.案卷顺序14号.民国时期甘洞与地良二村3.78%地主的占全部土地的13.2%,而通过土地市场,只有户数的0.5%农户却占有了15%的田地。显然,与土改时期的情况相比较,土地市场上的土地集中比例,大于生活中常态的比例。因此,清水江流域土地市场对地权分配的影响是:在土地市场上,农户并非因此失去自己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土地,这从第二节的情况可以看到。但通过土地市场,极少數人积累了大量的土地,这也是在第三节中看到的实事。可见,土地买卖并不是造成贫困的原因,也不是造成富裕农户(地主)的绝对方式,但土地市场却是促成极富农户的一种手段,这无疑是清水江流域地权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
  同样,土地买卖过程同时也反映出清水江流域地权结构的第二个特征:地权呈分散状态。表7显示,天柱县清代与民国自耕农占有的土地份额分别是80.8%与80.5%,锦屏县分别是73.6%与75.1%,黎平县分别是56.6%与59.4%。可见,即使在相对易于促成土地集中的土地市场上,自耕农所占有的土地份额都了超过56%以上。这无不表明,虽然极少数人占有大量土地,却没有改变大多数土地仍然由人口众多的自耕农占有的土地分配格局。这一格局在两项对清水江流域地权分配研究也能看到。据龙泽江、陈洪波对天柱县侗族聚居村寨的研究分析,若以户计算,土地基尼系数为0.416,以人计算其土地基尼系数约则为0.31[11];另据黄敬斌,张海英的研究分析,“田主”(指占有田地者——引者注)的基尼系数约为0. 48[12]。两项研究实际上呈现出一个基尼系数的最大值与最小值,所反应出来的态势与这里统计情势比较大体一致。
  土地买卖市场上形成的地权分配结构也与民国时期实际土地占有的常态相吻合。据1950年天柱第一任人民政府县长报告,1950年时整个县地主“占有田地产量313 082挑,占有田土产量的28.66%”,“贫雇农占有土地15.39%”
  孔换章:《回顾天柱县的土改运动》,载中共天柱县委党史办编《回顾天柱解放》,天柱县,1989年207页。,此统计揭示了土地占有的两个极端,即贫农与地主共计占有土地的44%,而56%的土地则是小土地者所有;又据上引1952年11月6日黎平县县委书记“土地改革总结报告”统计数据折算,地主占有田土产量的25.75%,贫雇农占有土地19.57%,54.68%的土地则是小土地者所有。可见小土地者占有土地总量造成地权呈分散状态。又据天柱县人民政府1952年对全县168个行政村土地改革前土地分配情况的统计,占人口6%的地主拥有土地28%,占人口36%的中农拥有土地42%。
  “天柱县六个区十七个乡168个村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土地比较表”来自天柱县档案馆藏档案,全宗1号案卷顺序42号。在锦屏县,据1951年土地改革资料,柳寨村所在的九寨乡第2行政村,全村占人口1.4%的地主占有土地8%,
  “九寨乡第三、四、五村土改前后情况统计表”来自锦屏县档案馆藏档案,全宗54号案卷183号。而占人口47%的中农(含富裕中农)占全部土地的61%
  “九寨乡第二村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土地山林比较表”来自锦屏县档案馆藏档案全宗54号案卷181号。。又据锦屏县1952年第一期土改统计资料,地主占全部人口的9.67%,占有产量的20.88%“土地改革情况统计表”来自中共锦屏县委办公室印制(1952年6月),锦屏县档案馆档案号05001。。小土地者占有土地总量造成地权呈分散状态,决定了这里的土地分配难以形成制度性的地主经济。   土地买卖过程同时也反映出清水江流域地权分配的第三个特征:除异常显著的少数人占有相当大的土地外,大多数地主土地绝对占有量相当有限。黎平县罗里村民国时期田地买卖总量是448亩,杨希明在民国二十年代独自1人买进了田120亩(另有土12.2亩),占有了全部市场上的26.7% ,但类似地主的人数却异常少。反映在土地买卖市场中的这一特征,同样也与实际生活中的常态大体相符合。如在天柱县高酿镇三个村,最大两户中1户占有74亩土、1户51亩
  从天柱县高酿镇胡启明归户册看到,民国三十年代土地营业管理执照统计,共51亩参见“胡启明归户册”,  天柱县档案馆藏《天柱文书》档案号:GT-003-091/GT-003-9/T-003-99、GT-003-105。。比照1951年土地改革时划定成份的结果,高酿镇甘洞、地良两村17户地主中,最大一户占有田亩510挑(85亩),是当时最大的地主,稍次一户有375挑(62.5亩);
  参见柱县档案馆藏档案,全宗1号案卷顺序14号1951年。1951年土地改革柳寨村所在的锦屏县九寨乡的魁胆、孟寨、凸寨等村,却只有两户地主,其中一户是破落地主,两户地主分别占有土地21亩和11亩;
  “九寨乡第三、四、五村土改前后情况统计表”,锦屏县档案馆档案,全宗54号案卷183号。亮寨村、九南村所在的敦寨乡,全镇地主有126户,人均粮食只有2 480斤。九南村所在的第8村只有地主2户,平均人均2 227斤,
  锦屏县三区敦寨乡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土地山林比较表”来自中共锦屏县委办公室印制:《土地改革统计表·敦寨乡》,1952年5月17日第004页。
  这类村寨不惟没有大地主,可谓无地主了。地主户均占有如此的土地量,不仅是上述村寨普遍再现,也许是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普遍现象。表明这里不存在一个大地主阶级的土地占有制度。
  不存在一个大地主阶级土地占有制度的地权结构,在民国时期的统计更能体现出来。1951年新成立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在清水江流域的镇远专区与都匀专区,进行了全面消灭地主剥削阶级伟大的土地改革。镇远专区的天柱县、锦屏县,都匀专区所属黎平县,都对本县区域内民国时期土地分配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表8是据上述三县档案馆收藏的土地改革调查资料,对民国时期的土地分配样态制作成。
  就表2内占田比例看,中农占田比最少是黎平县的29.4%,最多是台江台江县,占有全部土地的52.6%,而整体上中农占有田地41.95%以上,表明了清不江流域是一个中农社会。
  如果与本省比较,据1951年的土地改革统计,民国时期贵州土地占有分配情况是:占全省人口6.43%的土地主拥有全省土地37%,占人口4.28的富农拥有土地11.08,占人口29.8%的中农拥有土地30.06,占人口35.93的贫农只拥有土地9.25%。
  贵州省土地改革运动前后各阶层占有土地变化表来自《黔地新生:解放初期贵州土地改革档案文献选编》,黔新出2011年一次性内部资准字(省批)第80号85页。而在清水江流域,显然上述村寨无论是地主身份者和地主所占全部土地面积比例远远低于全省。若以省外比较,民国时期经济学家针对贵州与中国其它省农民土地占有情况时说:“但具农民阶级之划分,复不若他各省之畸轻畸重显著。”[13]指出整体上贵州农村土地分化不及其它各省严重。于是形成这样一种层级关系,土地集中贵州不及全国平均水平,清水江流域侗苗民族地区又不及贵州平均水平。由此可见,清水江流域侗苗民族地区地权分配状态显然不足以在本地构成一个地主土地占有制。
  综合上述各章分析,天柱县、锦屏县和黎平县清到民国年间土地买卖与地权分配的的历史进程,显示出了较强的地权分配的地域特征:
  第一,从土地买卖的频次看,仅九个村局部的买卖契约就显示发生了2 097次地权转让,至少有1 098人出卖了自己的土地;如果从高酿三个村情况看,乾隆到民国三十八年的169年间就发生了1 747次田土地权转让。可谓土地转移异常活跃,且土地兼并现象清朝时期强于民国。
  第二,在土地市场上,土地买卖过程特征又显示出:一是加入到土地交易的双方人数多,但大多数交易一次出售田土面积并不大,因而无论从土地转移过程中农户流失田地面积,还是一户农户毕生购置土地总量,都可以发现没有形成一个由占有大部分土地的地主阶层,表明这里虽然有土地兼并现象,然而却没有形成土地集中的结果,也没有形成一个大地主阶层,自耕农占有田地占据了农户中的大多数。
  第三,特别要指出的是,将表2内常态下地主占有田地百分比,与表1田地买卖状态下形成的地主占有田地的百分比两者进行比较,常态下地主占有田地百分比远远低于田地买卖过程中形成的状态,亦即通过土地买卖形成的土地集中倾向高于常态下土地集中的现实。造成这种土地分配的奇怪现象的症结在哪里?惟一的解释是大地主阶层的不稳定性,换句话说,在于这里有土地兼并之风向,却没有形成大地主土地占有制度。这样,清水江流域清代至民国间的土地买卖呈现出一个相同的模式:有活跃的土地买卖;通过土地买卖土地有向少数人集中的倾向;但整体上占有较大土地份额的地主却不多,即通过土地买卖市场,能培育出一个中农与富农间的阶层,却很难产生占有较多土地的地主阶层。这种由土地转移及由此形成的地权分配特征,可以称之为“清水江模式”。
  五、农户一生所购进田地限度看清水江模式特征
  遗存的清水江田地买卖契約文书中,有许多是一户农户(或一个人)一生进行田地买卖的汇集。这些文书可以计算出该农户一生购进的田亩。如侗族聚居的天柱县攸洞的刘昌儒、甘洞龙耀明、地良龙贵宗三户购置田地都超过了600边(18.75亩田),此外,杨昌球在同治八年三月三日一次从龙耀祖等人处扒进田面积598边,
  同治八年三月三日龙耀祖、罗定光卖田契,来自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一辑第十册卷三十五,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60页。为契约文书汇编《天柱文书》中仅见的最大一次田地买卖;而购进田地最多的是龙贵宗,共有704边约22亩。民国时期天柱县苗族聚居的翁洞镇杨永兴买进21.6。锦屏县九寨乡柳寨村龙民成在晚清时买进27.2亩、敦寨镇九南寨龙运嵩民国时期买进22亩、晚清时期敦寨镇亮寨村龙于炳买进40亩、龙家茂买进37亩,黎平县八卦村胡本元民国时期买进23亩,罗里村杨希民晚清至民国时期买进132亩。   农户一生买卖的田地也是其一生买进田亩的最大限度;这个最大限度往往成为清水江模式的一个重要内涵。这里依据土地买卖契约,对农户一生买卖买进田亩的最大限度进行历史考查。天柱县翁洞镇蒋景耀(也有契约文书中写作蒋景要)主要生活于民国时期,其间他进行了许多次的田地买卖。从蔣景要的田地买契看到,民国六年(1917)十月四日,他用19.9两银子,买进田1坵,是其积累田产的开始,至民国三十九年(1950)九月二十四,用稻谷16.88担石作价,买进田二坵,面积6运。在33年间共买田地15次,田地面积136运、三澗和十七坵。按照15运田折合1亩折算,136运约合9.066亩;再加难于折算出面积的三澗和十七丘,便是蔣景耀一生所积累田产的终点。
  蒋景耀还有一些表明其田产数量的文书,也可做为其一生中积累田产与拥有田产数额的证据。民国三十年田产登记时,其有田5.5亩;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蔣景耀“徵收田賦收據”登记其田产为税亩6.5亩;
  天柱县档案馆藏文书:GT—WCB—073GT—008—207、GT—WCB—092GT—008—217。民國三十二年元月十八日“蔣景耀保結證”,证明其田产是税亩6.6亩,
  天柱县档案馆藏文书:GT—WCB—086 GT—008—135。民国三十七年蒋景耀“徵收田賦收據”内注明,其有田产9.3税亩。
  上述田产登记及税收文书,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蒋景耀田产拥有量的变化痕迹,大致形成了5.5、6.6和9.3亩三个阶段,而最后9.3亩的拥有量也与其购置田产所得数量大致相当。
  同样在苗族聚居的天柱县竹林乡,也能看到与翁洞蒋氏家族相同的家族与家庭农户田地积累的历史进程。
  竹林乡高坡村,清至民国时期一直是竹林乡的中心村落。这里的潘氏家族聚集于园冲与长圳寨间的小盆地内,家族各家庭成员的田地分布其间。上引顺治七年的土地买卖契约,就记载着该家族成员在竹林乡的土地买卖历史。该次交易买主一方是潘爱溪。从竹林村潘氏家族遗存的清代以来各种契约文书看到,潘爱溪及其后代在此繁衍生息,逐渐发展壮大结成了一个潘氏家族。同时,以潘爱溪为起点的家族成员也不断地买进田产,故顺治七年的一次土地买卖,可看作是潘爱溪宗祖的潘氏家族土地买卖的历史起点。这里以清末至民国间潘氏家族土地买卖进行分析。潘光槐从1895年至1936年15次买进田地,得水田至少35坵左右。由于其契约中对购进田地单位面积的记录,都只用多少坵来表示而没有实际的面积单位,对于田亩量单位面积统计发生了困难。这里,只能用田产的价格来推测田亩面积。潘光槐一生买田支出费用,光绪时支出铜钱116 658文,宣统时支出铜钱39 880文,民国时支出铜钱215 560文和大洋48.8元。据相关文书作出的折算,光绪、宣统与民国的时期的田地亩价,那么大致20亩。
  黎平县罗里村一直是古州土司衙门驻地。乌下江两岸平畴百里,田土肥沃,农业生产自然条件良好。土地买卖频繁,与本研究所涉及其它地区比较,这里一次出卖的田地单位面积也较大,典田行为与租佃土地行为明显多于其他地区。我们在遗存的契约文书中看到,一些有身份的农户大都购置土地;从认识土地积累过程及通过积累可能达到单位面积限度看,他们购置土地的历史可能更有代表性。
  罗里村杨大恒家现在藏有300余件各类契约文书。杨大恒族家自古就居住于罗里村最为富庶的区域之一——高寨,显示其家族的古老与地位。一件乾隆十七年分家合同,昭示了该家族从杨通菴、如松、停凤叔侄,开始了家族的分化与家族结构的重组。杨绍震从咸丰九年(1859)正月初八日用730文钱买断聂法昆弟兄景结格茶油林地一块,从此到民国三年(1914)持续地买进田产,表9是其历年购进田产与经营田地的记录。
  罗里村杨希明家族,可谓是罗里村的名门望族。罗里村村民主要由所谓“五房”构成。一件文书记录了五房首人名单:杨荣祖、杨希沛、刘树勲、明昌恩、杨淮德。
  参见黎平县档案馆:《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卷》第8册第45卷302页。罗里村五姓共处杂居,应当视为地缘而非血缘结成的社会关系;这里的“五房”的房,相当于里甲制度中的“牌”。杨希明兄就是房首之一的杨希沛。杨希明家族居住在罗里村一个被称做“中排”的地方,中排下临乌下江水码头,上靠全村商业中心。杨希明不断在中排购置扩充地产,一件宣统元年四月二十三日卖店房地基契约中,称该地基位于“罗里中排码头大路砍下店房二间,价新宝银76.48两”。
  杨希明本人第一次购置田产是在光绪十年(1884)十一月十一日,用钱7 580文购买高更寨杨连朝地名邓我的田6丘,面积5石,自此开始了自己的财产积累历史,直到民国十年(1921)二月十三日用银16.28两,购得杨昌祖家祖遗屋地基二间。在37年间,先后购置的财产有田、土、塘、山场林地、林木、屋基地、阴地。表10是对其一生购置田地财产的所作的简要统计。
  从遗存文书看,杨希明两儿子杨培芳、培仁也分别购置田地财产,杨希明家族三代人都在置田买地,但终其一生究竟又能积累多少?主要生活于清光绪年间的杨希民,在37年间竟然有49次买田地,26次买进山场林地,买进田823石、178把,折算成亩约合148亩。148亩田产,可谓是杨希明一生的终极积累。从此后其子孙的买卖契约文书看到,他们主要是买卖林木,更多的是在购置房基地产。
  闵思真家两代人从清光緒朝到民国三十年至少70年间,先后有三次田产的统计(详见表11)。民国五年时拥有亩量是20余亩,民国二十三年拥有田产是125.5石民国二十三年,作为当地的第二次分家未分财产,所以当时的实际田产量应当是83石+42.5石。,约合田亩20余亩,也是家庭土地饱和状态时的田亩量。闵臣焕从民国三十年起,直到民国三十八年,都有每年的“征收粮赋收据”。民国三十年记载缴纳田赋是“征实一石三斗一升七合”,在三十年至三十一年两年的“征收粮赋收据”中,闵臣焕登记的田产是11.1亩。在民国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的征实税是一石三斗一升七合,那么征实一石三斗一升七合的粮额应当是11.1亩所纳的田赋。除了三十五与三十六年外,基本上都保持在这个额度上,说明闵臣焕在这期间拥有的田亩为11.1亩。参见黎平县档案馆藏:《黎平文书》,编号:LP-WS-231-139至LP-WS-231-162。   闵氏家族的历史说明,一个家庭历经四代人的努力,通过土地市场积累田产,第二代在民国五年时,家庭有田产42余亩,第三代在民国二十三年时,家庭有田产20余亩,到民国三十八年时第四代闵臣焕家,只有11.1亩;同时也表明,42余亩田产也是这个家庭四代人中所积累到田地的最高限度
  1951年黎平人民政府征收农业税,时闵臣焕子闵启明向人民政府缴纳的是稻谷782斤,(黎平县档案馆藏文书:LP-WS-231-197至LP-WS-231-201)。。
  以上可谓是利用契约文书素材,对清水江流域自清顺治朝至民国时期购置土地农户群像中较为突出农户所作的肖像素描。這些家庭成员都在不懈努力地通过土地市场扩大自己的田土山林;或许他们一生所付出的时间长短不一,采取手段或许不同,并且经历过改朝换代的巨大社会变化,但在积累时间、一生土地累积构成方式、规模、土地资源类型选择、资金筹措、土地经营方式上存在着相当的共同性;他们身上的共性可能就构成了清水江侗族地区土地积累表现出来的特征。
  第一,继承与购置是田地积累的路径与演变的主要方式。通过上述契约再现的历史事实,一户农户田产积累的路径与演变过程不外是:首先其父辈的土地量,应是其财富的起点,然后开始自己购进方式,最后形成自己的最终地产总量。这就使一户农户积累的地产由二个部分构成。其一是继承从父亲分家后获得的田土,其二是自己一生买进的田产。天柱县翁洞蒋世耀个人田产,最先来自于家庭分家时,从父亲蒋永化15亩左右均分儿子那里得到的田产3.4亩左右。这一财产继承形式直到民国时期,蒋景耀通过分家得到不多的田产,然后通过自己不断努力,最后达到了9.066亩。黎平县罗里村杨绍震家祖父辈时有10余亩田,这10余亩中的部分,通过其父亲转移(继承)到了杨绍震手中,成为杨绍震个人田产的第一部分。此后他不断地购进田地,最后扩展到田产30亩。罗里村的另一户闵思珍,在民国五年分家时自己得到了田面积118石,成为自己个人田产,之后买进田在,在民国二十三年田产增加到了125.5石。闵思珍子闵臣焕,在民国二十三年分家时,得到田产27石和2把,之后不断买进田地,到民国三十一年时,已增至11.1亩。由继承与在土地市场上购进田地,最后完成一生的田产总量,几乎成为这里农户积累田产的基本形态。
  这种土地积累的常态,不利于大土地所有者的形成。由于农户田产构成是从继承开始,而每一次分户后,新户所能得到的田地不过3、4亩左右,在起点基数过底的情况下,从上述各农户各时期买田史看,即使后来努力买进田产,穷尽一生所购进田产可能是起点的3倍或者4培,甚至10倍,也只积累起10亩,最多40亩的限度。
  第二 田地购买年时间漫长,可以说,田地买卖过程终其生产生活的一生。所谓购买年时间,是指一农户一生中,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购进田地的时间。翁洞蔣景耀从民国六年(1917)十月四日开始,至民國三十九年(1950)九月二十四最后一次买进田产,历时33年,积累田地9.066亩。竹林农户潘光槐购买年从1895年至1936年15次买进田地,得水田至少35坵左右。杨绍震通过54年的经营积累,最后扩展到田产30亩。杨希明第一次购置田产是在光绪十年(1884),直到民国十年(1921)共37年间,买进148亩田产。闵思珍从光绪二十三年(1897)起到民国二十三年(1934)共34年,买进20余亩;天柱县攸洞村刘文举刘昌儒父子,是从清道光到民国时期购进田地的大户。刘文举用了50年时间进行了16次购置行为,终积累田产407 边;刘昌儒则费时42年独立进行了37次购置田地行为,一生购置田亩686边[14]。上述各户购买年时间都在33年至60年间。如果从20岁开始独立购置田产,那么买卖田地直至50多岁的晚年,甚至70岁才终止,可谓“涓涓细流”终其一生。每一位购进田产的农户都有较长的购买年时间,一方面有利于土地买卖市场的活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每一户农户增进更多田产面积的机会。
  第三,每次买卖田产量小,制约了大土地所有者的成长。本章所分析的上述各农户,是数千买进田地农户中的大户,从他们一生所积累的田产面积与其买卖频次比较看,蒋景耀一生15次买进田地,最终拥有9.066亩田地,平均每次0.6亩;闵思珍一生13次买进田地,最终拥有约11亩,平均0.8亩;杨绍震一生30次买进田地,最终拥有约田30亩,平均1亩;杨希民一生49次买田地,最终拥有,148亩,平均3.2亩。他们的事例表明,买卖次数多,不一定能积累起相对多的田地,而一次买进较大面积田产,绝对有利于积累起更多的田地。可见,与买卖频次而言,单次购进面积是影响田地积累的关键原因。
  这些农户相对说来也是当地有身份的人,一般视为来自于“旺族”的大户人家。我们知道,清水江流域参与土地买卖更多的还是那些小户,他们一生购进土地的能力肯定不及大户,然而因其人员众多在清水江流域却更有代表性。小农户一生的购买能力及可能积累的田地,可以观察一下清水江支流邛水河畔的剑河县磻溪乡坪岑村王有谋一生的田地购置情况。王有谋从光緒廿七年(1901)三月廿九日至民國三十四年(1945)五月十三日间,在近半个世纪时间内共有13次购置田地,最少一次购进田地面积1担,最多一次是民國三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他用洋13万8千元购买錦屏县第九保小归科村杨秀林家田8挑。终王有谋一生的买田史,所置田地面积也不过23.5担又10挑,约合面积5.5亩。研究记录了近万次的土地买卖,从中不难看出每一次出卖的田地面积都不大,极少有一次超过1亩面积的农户。如罗里乡罗里村一组民国时期田地买卖契约,可以看到,每一块出售土地大都面积狭小,呈现出43件宗田地由5个姓氏的10多户农户买进的现象。在正常的情况下,像天柱县攸洞村刘昌儒宣统二年五月八日一次购进田亩115边,约3.1亩;宣统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又以每稨1680文钱价格买下一宗田地,共125稨,约3.5亩
  参见《天柱文书》第一辑第十册卷三十五第一四九页、第一五○页。在目前所能看到的清水江流域各地契约文书中,有两起一次出售较大田面积的契约,一起是同治六年(1876年)杨昌球一次就出售田约7.3亩,一起是同治八年三月初三日龙耀祖一次出卖田亩是11.5亩,都是天柱县地良村和甘洞村发生的事件,考虑到这两事件出售行为是发生在姜映芳领导的苗侗民族起义高潮时期,恰好这两地又是起义军活动的中心地带,地主出于种种原因抛售自己田地,应当是非正常的买卖事件。,则是数百年间极其罕见的事件。清水江流域单次出售田地面积狭小,制约了大土地所有者的成长。   清水江流域土地买卖过程中形成的上述特征,对清水江流域土地集中趋势有决定性影响。广大农户不乏增殖土地的强烈渴望,一生都在孜孜不倦地尽可能地买进每一边(箩、运、把)田地,虽然促进这里活跃的土地买卖市场,但一个显著的、不可避免的事实是:那些致力于积累田地的农户,都不免买进田地费时天长日久,单次田地买进量面积狭小。因此,即便是有能力的农户,毕其一生努力通过土地买卖市场所能达到的限度,除极少数人外,大多数只能在10~20亩间的限度。因此,这里土地向少数人集中而形成的土土地所有者中的可能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上述土地买卖形成的特征及其对土地集中趋势生产的影响的历史过程,就是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清水江模式”生动而具体的体现。
  清水江模式决定了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不存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清水江流域土地买卖文书中透露出来的以上诸种历史轨迹说明,就地权分配而言,是一个由自耕农为主构成的乡民社会,这种乡民社会倒与一些经济史学家所谓中国明清以来出现的“农民所有制”极其相似。[15]清水江流域苗侗聚居地区的地权分配状态,可以说是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典型,它表明上世纪50年代以前少数民族地区土地集中现象并不突出,不存也不存显著的地主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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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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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一直是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热点和难点。科学、规范、有效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利于较好解决“类案不类判”甚至“同案不同判”的难题,同时,亦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本文着力从司法实务层面,从方法论的角度,以完善诉讼程序的架构为着力点,提出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和路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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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积极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取得积极进展。近期,工信部出台了,从政策层面进一步推动工业互联网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融合创新。当前,工业互联网成为工业强国竞争的战略制高点,同时消费互联网蓬勃发展,对我国工业互联网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促进工业互联网生态体系建设,将大力助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本文在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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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生态修复是环境资源犯罪实现恢复性司法的有效手段之一。在西南地区的清水江流域环境资源犯罪生态修复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犯罪数量总体增长、类型相对集中,司法修复措施种类众多以及刑事处罚轻缓等特征。生态修复司法样态主要包括“从轻处罚”“判决命令”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种,在优势发挥的同时,亦面临法律性质不统一、适用范围不清晰、责任大小不合理以及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由于生态修复从恢复性司法理念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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