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中对“聚众”的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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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都是从1979年的《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罪名。两者在立法意图、犯罪动机和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模式和犯罪对象上都是存在区剐的。本文主要讨论多人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临时起意的众人聚合斗殴是否符舍聚众斗殴犯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我认为,双方均为不法团伙长期具有合作的默契,因个人冲突,后其同伙积极加入引发众人暴力厮打,该众人斗殴行为具有聚众的故意、聚众的行为。但以上条件都需要有相关证据充分加以证明,才可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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