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框架下建立自愿捐献公正分配的良性捐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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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首先阐述了目前我国器官移植面临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在法治框架下建立自愿捐献、公正分配的良性捐献体系的必要性。然后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在法治框架下建立自愿捐献、公正分配的良性捐献体系的评介,阐明其利弊。结合我国器官移植的困境,借鉴国外构建法治框架与良性捐献体系的经验,根据权利协调原则指出我国应建立将法治、自愿捐献和公正分配相结合的良性捐献体系。
  [关键词]自愿捐献;公正分配;器官移植
  [中图分类号]F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09-0070-03
  
  1 目前我国器官移植的困境
  
  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通常是指将某个健康的器官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放置到一个患有严重疾病、危在旦夕的病人身体上,让这个器官继续发挥功能,从而使接受捐赠者获得新生。
  1.1 器官移植的供需困境
  我国的器官移植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1974年第一例肾移植成功。20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开展了肝、心、肺、胰腺、胰岛、睾丸、胸膜等器官的移植及相关器官的联合移植,其中胚胎器官和肾移植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人们对高端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1993年,美国每百万人口的肝移植数量是中国的5340倍;到2007年,这一差距急速缩小至19.4倍,在此期间我国的年肝移植数量增长了400多倍。截至2008年,我国肾移植累计86800例,肝脏移植累计14643例。如今,我国已经成为临床手术数量仅次于美国的器官移植第二大国。
  由于缺乏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能够接受移植手术的患者仍然是少数。在我国,每年有约100万患者需要肾移植,约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需要肝移植,但每年全国能开展的移植手术不过约1万例。用黄洁夫的话说,“只有1%左右的人能实现移植的愿望”。
  1.2 器官移植的道德困境
  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器官移植已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于临床医疗实践,在此过程中的伦理道德难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常见的道德难题有以下几方面:
  (1)活体器官移植的道德难题:究竟能否用活体器官进行移植,有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我国学者认为:在尽量保证供者安全且自愿的前提下,捐献活体器官去帮助患者是高尚的行为,应该允许,但是,原则上禁止未成年人捐献器官。
  (2)尸体器官移植的道德难题:首先,面临着传统观念的束缚;其次,当死者生前既没有提供遗体器官的意愿,也没有反对时,能否进行器官移植是个难题,国外采取推定同意的方法收集死者的器官。
  (3)器官分配上的道德难题:支付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器官分配的公平性,需要完善的医保模式作为医疗支撑。器官是一种稀缺的卫生资源,因而不能按需分配。那么是将需要放在第一位还是将支付能力放在第一位,是影响器官分配公正的核心问题。器官移植如果依靠市场化,即仅仅依据支付能力来分配器官,则可能忽略患者医学的适应症,造成器官移植技术仅为富人享有,这不仅浪费器官资源,加剧器官供应紧缺,而且显然是欠公正、不合理的。
  (4)卫生资源分配上的道德难题:此类手术花费非常昂贵,而且有些病人不能一次成功,即使成功存活的时间也不长,这就存在一个有限卫生资源如何合理分配的难题。
  1.3 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
  器官移植首先遇到的是伦理上的悖论:器官移植需要健康的供体,而且越健康的供体移植成功的可能性越大;而从生命等价原则出发,健康的人就不能成为供体,所以伦理不能要求一个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器官,这是悖论之一。如果从活人身上移植器官,则一人健康的恢复、生命质量的改善必然以损害供体的健康、生命质量乃至剥夺其生命为代价,这是悖论之二。基于生命等价原则,器官的移植应主要限于死者的遗体,而如果是从死者身上移植,则出现了一人的死亡成了他人生的希望,这是悖论之三。为了移植的成功,最好是因事故死亡的健康者的供体,事故的增加有可能增加器官的供体,但预防和减少事故是社会的责任,这是悖论之四。
  人体器官移植不仅是一项医学行为,同时也具有深刻的伦理学以及社会意义。我们应当尽快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之规范化。譬如明确规定禁止器官买卖等行为,并尽快建立脑死亡的相关原则,健全器官捐献的体系,使更多的人了解器官捐献并参与到其中来,并建立一套器官调配中心网络,建立社会共享系统,加强与国外的合作,争取得到社会的支持,增加器官供应的数量,保证器官移植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在法治框架下建立自愿捐献、公正分配的良性捐献体系才是解决困境的唯一途径。
  
  2 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建立自愿捐献、公正分配的良性捐献体系
  
  自愿捐献、公正分配的良性捐献体系是指以法律为支撑,以自愿捐献和公正分配为原则的捐献体系。
  2.1 基于法治框架下自愿捐献
  公民生存时自愿捐献组织器官应属公民对身体权的支配,但是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遵守一定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最难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解剖尸体与摘取器官需要经过谁的同意方可进行。这一问题涉及器官的拥有权和处置权最终归谁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2.1.1 自愿捐献原则
  自愿捐献原则的理论依据是美国的“人权”主义。其观点是强调不得侵犯“个人自决权”和维护死者的“人格尊严”,只有本人才拥有尸体的处置权。早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很多西方国家就采取了自愿捐献的立法原则。根据美国1968年通过的《统一组织捐献法》,自愿捐献的具体原则可概括如下:
  任何未满18周岁的人不可捐献他的角膜用于教育、研究和治疗等目的;如果个人生前未作出自愿捐献的表示,他的亲属可作此表示,除非已知死者反对;如果个人已作自愿捐献表示,不能被亲属取消。由于车祸等意外事故死亡的青年人是移植器官的理想供体,因而,美国有些州在驾驶证的背面印有捐献器官的登记表,要求驾驶员在生前作出表示。但是,实践证明效果并不理想。大多数青年人都不愿考虑这一问题,他们认为考虑这个问题为时尚早。在表示自愿捐献的登记者中,发生车祸致死的毕竟是少数,而意外死亡者中,很多人并没有表示同意或者反对,且面对突发事故时,当事人往往并没有时间考虑。因而过分强调自愿捐献原则,使许多合适的供体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合理利用,使很多合适的器官移植流失,给器官移植带来了困难。
  我国卫生部1979年颁布的《解剖尸体规则》也采纳了这一自愿捐献原则。对解剖尸体作了具体规定。如采取履行登记手续、临终前遗嘱、填卡片等多种形式,用以表示当事人自愿捐献。实践证明,由于一些死者生前极怕死后被尸解等因素,以遗嘱自愿捐献器官作为器官供体的来源数量极少,因此效果并不理想。
  2.1.2 推定自愿原则
  推定自愿原则是指活着的人能够推测出死者生前是自愿捐献器官的,只是没有明确表示出来。此原则是针对那些占大多数的“既未表示自愿或同意,又未表示反对”捐献器官的人而提出来的。目前,新加坡、丹麦等国家采用此原则,该原则具体规定:如果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角膜的表示都可以认为是自愿捐出角膜器官。
  法学界普遍认为有权推定自愿的原则有:
  (1)亲属推定自愿的原则。因为亲属是死者生前关系最密切的人,最可能了解死者生前意愿,所以,亲属理所当然拥有推定自愿权。世界很多国家都采用过亲属推定自愿的原则,即死者亲属同意捐献可移植的器官,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给这一原则以法律效力。其中一些国家对亲属的顺位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取得亲属同意后,再从尸体摘取器官,一般不会引起诉讼,这也是这一原则被广泛采用的理由之一。实施此原则后,相比资源捐献原则增加了一些供体来源。
  但是大部分人受到千百年以来旧的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影响,将捐献亲人尸体视作“不孝”“不敬”,从而器官供体来源增加的数量是很有限的,因而效果也不理想。再者,买卖人体器官对亲属推定自愿原则有很大的负面影响,由于此原则将决定权赋予给了亲属,那些见钱眼开的亲属和不忠不孝的子孙利用器官供应匮乏的困境和病人要求康复和生存的迫切心理想大发横财、大捞一笔,在出售时漫天要价。这种买卖器官的行为不仅有损道德,败坏社会风气,而且使那些急需器官移植来维持其生命而家境贫寒的患者因支付不起这高额的费用,只能望而却步,等待生命的结束,这从根本上也失去了立法的意义。
  通过对这一法案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尸体归家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世界各国对尸体的拥有权与处置权大多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我国尤其如此。但可以肯定的是:①尸体不是遗产,不存在亲属继承的问题,因此不存在亲属个人拥有权、处置权,推定同意权和自愿问题等。②尸体无所有权转让的问题。尸体对个人来说既没有使用价值、观赏价值也没有保存价值,因而也就没有价格。而且各国法律一律禁止买卖尸体或器官的规定,更加确认了尸体、器官的非商品属性。既然不是商品,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转让问题。③许多国家的法律仅规定有继承遗产权的亲属负有合乎礼仪殡葬死者的义务,其中包含了保护尸体的义务,但无处置尸体的权利,如毁尸、暴死、出卖尸体器官等。
  (2)医师推定自愿的原则。该原则相比亲属推定自愿原则的办法效果更好些,危害也小些,例如奥地利、匈牙利、卢森堡、葡萄牙等国,把推定自愿权授给医生。法律规定,只要本人生前未表示反对的,医师在其死后就有权摘取其器官,而不必考虑死者家属的意见。其原因是:①死者亲属的意愿不予考虑,也没有必要征得他们的同意。因为捐献者的名字在医学上是保密的,所以有关移植计划是不告诉捐献者亲属的。并且在抢救他人生命的紧急情况下,不管亲属是否反对,移植应当照常进行。②器官移植的基础是以互助为原则。人刚死时器官移植的成功率较高,所以不能对医生提出各种要求加以限制,更不能把征求亲属意见的义务强加给医生。移植器官只有在死者生前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才是禁止的。所以笔者认为采取医师推定自愿原则比采取亲属推定自愿原则更能增加器官供体的来源,并且可以杜绝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改善社会风尚。但目前此种方法在我国行不通,因为采用医师推定自愿原则对医院的医疗条件要求很高,如用于器官移植的医疗设备、器具、医务人员等。目前在我国能做器官移植的医院很少,即使能找到合适的供体,由于医疗条件等原因也不一定能够做。
  2.2 基于法治框架下的公正分配
  我国社会的发展强调公平、公正、公开,对器官捐献这一崇高的事业更应该强调公平、公正、公开。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建立公正分配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不仅是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也是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问题。对此,我国的捐献体系的法治框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捐献器官分配公平与否,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
  由于愿意捐献器官者数量有限,加上立法对捐献条件的严格限制,许多国家人体器官移植都面临捐献器官严重不足的困境。例如目前日本共有约1.2万名患者需要器官移植,而实际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200例左右。来自英国国家医疗服务系统血液与移植管理处的数据显示,2007年英国有大约1000人因为等不到所需的器官而死亡。
  在捐献器官数量与等待器官移植患者数相差较为悬殊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优先的捐献器官成为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不少国家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与可操作性较强的执行标准,并成立了独立的机构予以施行。
  在美国,负责全美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的是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IN)。该网络具有独立、统一、公开的特点。根据法律规定,OPIN在财务、人员等方面具有非赢利性和对立性;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IN中查询,患者不会因为地域关系而影响器官信息的获取;患者的排序情况也是公开的,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
  在器官分配过程中,该网络严格根据公认的医学标准,考虑患者等待时间、病情轻重缓急、年龄、血型等因素,并考虑已捐献器官者及其近亲属的优先地位,配型过程透明化。
  为公正地选择接受捐献器官的患者,日本针对不同器官制定了可操作性强的选择标准。以确定接受捐献肝脏的患者为例,由于肝脏从捐献者体内摘取到移植后重新恢复血流不能超过12个小时,所以,首先要划定一个在相应的时间内能切实把患者和移植器官都运送到位的区域范围;然后对处于这个区域范围内希望接受移植手术的患者进行优先顺序排位,主要考虑紧急程度和血型,并对两者进行打分,总分值越高的患者越优先安排手术。
  通过上述类似做法,许多国家实行了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进行排序,确保将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中已登记的捐献器官首先分配给最急需的患者。事实上,公平分配捐献器官以及健全有法律保障的捐献体系,已逐渐成为文明进步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
  
  3 结 语
  
  由于我国人体器官供体一直处在供不应求或者有合适的供体却不能及时有效的用来给患者治病的状况,从而导致了大量不该死亡的患者死亡了,大量应当恢复健康的患者没能恢复健康,而且还出现了医生擅自摘取尸体上的器官移植给患者,造成死者亲属和医生发生纠纷以及买卖人体器官的非法现象。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总结过去的立法经验、借鉴并吸纳国外的立法经验,制定出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人体器官移植法律体系。在法治框架下建立自愿捐献与公正分配的良性捐献体系,首先应该改善医院的医疗条件,可实行每一个地级市确保至少有一家可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其次,建立合理的医生推定自愿原则标准,在法治框架下建立合理分配的良性捐献体系。有了法律框架作为支撑,可以让分配更加合理化,更加透明化,从而可以让更多的公民了解自愿捐献,参与自愿捐献。形成良性循环,从根本上让我国走出器官移植的困境,以便让更多的患者延续生命、恢复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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