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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现浙江的“检方指控证据被排除”案二审,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记者从二审二次开庭中获悉,检方又在庭上提交了多份新证据,就指控章国锡“受贿”事件有关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构成要素的记忆偏差和逻辑矛盾再次举证,辩方也提供了相应的新证据,质疑检方这种自我否定的方式实际是证人作伪证的表现。
这些新证据与以往有何不同,又会对刑事审判结果造成何种影响?记者展开了深入调查。
两审围绕证据合法性辩论
章国锡原系宁波东钱湖旅游建设局局长助理。2011年3月2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章国锡受贿7.6万元,鄞州区人民法院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章国锡受贿0.6万元,判决其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据悉,宁波市鄞州区法院(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判决书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机关的部分指控仅有行贿人的证词,且证词前后矛盾,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映证,结合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而均不予以认定,最终确定章国锡的受贿额为0.6万元。
鄞州区检察院对此提出了抗诉,认为原判决对其指控的章国锡受贿7.6万元中的7万元未作认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一审排除证据不当。
在2011年8月26日的二审开庭中,双方继续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检察员认为侦查机关无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问题,辩护律师认为控方提供的公诉卷证据恰恰能反证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等违法办案的事实。
就在针对章国锡受贿事实的举证中,检察员通知两名控方证人周亮和史建党出庭作证,分别就起诉书中所称的向章国锡行贿1万元和2万元举证。辩方律师指出两证人在行贿的细节事实上存在多处矛盾;检察员则表示,虽然在细节上有所出入,但不影响对章国锡收受二人贿款的基本事实认定。
检方提交新证据核实原证
在二审开庭结束后,宁波市检察院以“要对辩护人在二审当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核实”为由,申请了延期审理。
2011年12月14日下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二次庭审上,出庭检察员提交了新证据,就二审中出庭证人周亮、史建党分别行贿1万元和2万元等相关事实进一步举证。
周亮曾经在8月26日的二审出庭作证时说2005年行贿的地点是“宁波市惊驾路(中兴路到朝晖路中间那一段)、靠近体育馆那边的一个茶室”,辩护人则当庭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路段街面房从未曾开设经营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茶室、茶馆。
在本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提交了一份9月5日关于周亮的证人笔录:“具体位置我确实记不清了,这个茶室也不是一个很正规的茶室,反正是两层的。”
检察员举证说,“根据江东区地名办提供的资料显示,位于惊驾路上的水晶咖啡馆就没有登记注册信息,由此说明像周亮所说的茶室虽没有在工商登记注册,但并非代表它就一定不存在。”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检方就周亮行贿涉及的工程项目予以核实,区别于出庭作证的证词,周亮除了在历次的笔录中交代做过钱湖三期延伸段工程(住宅公司)外,还在2011年9月5日的笔录中承认接过钱湖三期工程(建工集团)。
与周亮一样,二审中关于史建党的送钱地点即章国锡办公室中的布局再次成为举证焦点。
史建党自2010年7月1日以后连续3次的固定说法是“把钱放在椅子旁边的小茶几上”,二审中辩方提供了证据,证明章国锡的办公室里没有史建党出庭作证时提到的“茶几”。
在检方新提交的证据中,记者发现,史建党在9月13日所做的笔录中表示,“长条形的跟写字台差不多高的,柜子不像柜子,茶几不像茶几的东西,有点像长条桌。”
在检方提交的另一份新证据即章国锡的隔壁办公室同事的证词中,也提到“办公室有一张木质黄色的长桌子”,两者恰好相互印证。
检察员认为,新提交的系列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受贿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成立,因时间跨度大,细节存在出入,属于证人记忆的正常偏差。
辩方称证词存在多处矛盾
“检方提交的十多份关于周亮与史建党的新证据,推翻了二审时证人出庭作证时当庭所作证词,实际上已经全部推翻抗诉方之前所有的指控证据。”章国锡的辩护律师姜建高指出,从抗诉角度,抗诉方推翻了自己提起抗诉的全部证据恰证明了抗诉是完全错误的。
姜建高对周亮和史建党的历次笔录作了细致的比对,发现其就“行贿”事件有关的时间、地点、原因或目的以及过程等构成要素存在大量的自我否定、逻辑矛盾等问题。
“周亮一直到二审出庭作证时都说自己在东钱湖只做过唯一的一个钱湖人家延伸段工程,过去的笔录证明这个工程不是他做的,而检方又提供周亮新的笔录说该工程是他做的。”姜建高说,至于送钱的那个茶室,是周亮自己找的,在出庭作证时那么确定的位置现在怎么又不清楚了呢?
辩方还提供了惊驾路的物业公司主管刘益江的证词,证明这一路段从2002年开始到现在,从来没有开过茶馆,工商登记的茶馆没有、私自开设的茶馆也是没有的。
本次庭审中,检方首次提交了一份章国锡在2010年7月23日的“自我交代”材料,证明章国锡承认收受周亮1万元贿款的事实。姜建高表示,这是在侦查机关非法控制章国锡33个小时左右时写的,这个时间点侦查机关尚未对其传唤拘留,反暴露其更加严重的违法。
据调查,史建党共作证的8次笔录表明其证词的不稳定性,送钱数额从3万元到2万元,次数从两次到一次,时间从杨梅节前后到春节前后,地点从家里到办公室,送钱原因从及时了结部分工程款到对已拨款表示感谢,均存在细节上的前后矛盾。
“检方依然辩解是记忆差错,但一桩行贿事件的构成要件如时间、地点、过程、原因都存在不实或矛盾问题,怎能说是记忆差错或细节问题?”章国锡的另一辩护律师斯伟江说。
在斯伟江看来,本案还应当考察其复杂的社会背景,包括检察官办案的作风、律师取证的难度、证人的可信度、社会对官员的偏见、官场内部的争斗等。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负效应
章国锡案肇始于史建党于2010年7月21日所作的一份指控其受贿的笔录。
那么,在此案中,控方证人证词为何前后反复?庭上证言与案卷笔录何者优先?
究其原因,是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中的多重角色所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分析认为,检察院在该类犯罪中既是侦查者,也是公诉人,还是法律监督者,而这些角色明显存在冲突。
“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刑事审判模式下,口供笔录为印证之本,书面印证的负效应在本案得以集中体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林劲松告诉记者,案卷笔录被法官视为当然的定案根据,在绝大多数法官看来,案卷笔录在证明力上具有压倒庭上证言的绝对优势,审判印证实际上演变为一种如何以案卷笔录推翻庭上不一致陈述的证明活动。
“负效应包括错误累加与反向鼓励效应。”林劲松解释说,书面印证的错误累加效应是指若用于印证的每一单个证据是错误的,那相互印证的证据越多,事实认定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反而增强了虚假证据的证明力,导致法官产生错误的心证;反向鼓励效应是指书面印证忽视内容印证之外的真实性审查,会导致侦查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基于自身的利益追求,制造“表面印证”的虚假案卷笔录。
林劲松认为,合理科学的印证证明方法应是先单个证据独立审查,后全案证据相互印证,通过证据的可采性审查,运用品格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防错功能,并树立法官单证审查的意识及提高其审查能力,还应确立疑义出庭作证制度与庭上证言优先原则。
“刑事诉讼实质审判的障碍无处不在,法官依卷断案的审判逻辑根深蒂固,书面印证可能还会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存在。”在林劲松看来,目前应围绕侦查案卷审查进行观念更新、方法创新和制度改造,以逐步消减书面印证的负效应。(据《法制日报》)
记者从二审二次开庭中获悉,检方又在庭上提交了多份新证据,就指控章国锡“受贿”事件有关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构成要素的记忆偏差和逻辑矛盾再次举证,辩方也提供了相应的新证据,质疑检方这种自我否定的方式实际是证人作伪证的表现。
这些新证据与以往有何不同,又会对刑事审判结果造成何种影响?记者展开了深入调查。
两审围绕证据合法性辩论
章国锡原系宁波东钱湖旅游建设局局长助理。2011年3月2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章国锡受贿7.6万元,鄞州区人民法院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章国锡受贿0.6万元,判决其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据悉,宁波市鄞州区法院(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判决书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机关的部分指控仅有行贿人的证词,且证词前后矛盾,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映证,结合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而均不予以认定,最终确定章国锡的受贿额为0.6万元。
鄞州区检察院对此提出了抗诉,认为原判决对其指控的章国锡受贿7.6万元中的7万元未作认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一审排除证据不当。
在2011年8月26日的二审开庭中,双方继续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检察员认为侦查机关无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问题,辩护律师认为控方提供的公诉卷证据恰恰能反证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等违法办案的事实。
就在针对章国锡受贿事实的举证中,检察员通知两名控方证人周亮和史建党出庭作证,分别就起诉书中所称的向章国锡行贿1万元和2万元举证。辩方律师指出两证人在行贿的细节事实上存在多处矛盾;检察员则表示,虽然在细节上有所出入,但不影响对章国锡收受二人贿款的基本事实认定。
检方提交新证据核实原证
在二审开庭结束后,宁波市检察院以“要对辩护人在二审当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核实”为由,申请了延期审理。
2011年12月14日下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二次庭审上,出庭检察员提交了新证据,就二审中出庭证人周亮、史建党分别行贿1万元和2万元等相关事实进一步举证。
周亮曾经在8月26日的二审出庭作证时说2005年行贿的地点是“宁波市惊驾路(中兴路到朝晖路中间那一段)、靠近体育馆那边的一个茶室”,辩护人则当庭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路段街面房从未曾开设经营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茶室、茶馆。
在本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提交了一份9月5日关于周亮的证人笔录:“具体位置我确实记不清了,这个茶室也不是一个很正规的茶室,反正是两层的。”
检察员举证说,“根据江东区地名办提供的资料显示,位于惊驾路上的水晶咖啡馆就没有登记注册信息,由此说明像周亮所说的茶室虽没有在工商登记注册,但并非代表它就一定不存在。”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检方就周亮行贿涉及的工程项目予以核实,区别于出庭作证的证词,周亮除了在历次的笔录中交代做过钱湖三期延伸段工程(住宅公司)外,还在2011年9月5日的笔录中承认接过钱湖三期工程(建工集团)。
与周亮一样,二审中关于史建党的送钱地点即章国锡办公室中的布局再次成为举证焦点。
史建党自2010年7月1日以后连续3次的固定说法是“把钱放在椅子旁边的小茶几上”,二审中辩方提供了证据,证明章国锡的办公室里没有史建党出庭作证时提到的“茶几”。
在检方新提交的证据中,记者发现,史建党在9月13日所做的笔录中表示,“长条形的跟写字台差不多高的,柜子不像柜子,茶几不像茶几的东西,有点像长条桌。”
在检方提交的另一份新证据即章国锡的隔壁办公室同事的证词中,也提到“办公室有一张木质黄色的长桌子”,两者恰好相互印证。
检察员认为,新提交的系列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受贿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成立,因时间跨度大,细节存在出入,属于证人记忆的正常偏差。
辩方称证词存在多处矛盾
“检方提交的十多份关于周亮与史建党的新证据,推翻了二审时证人出庭作证时当庭所作证词,实际上已经全部推翻抗诉方之前所有的指控证据。”章国锡的辩护律师姜建高指出,从抗诉角度,抗诉方推翻了自己提起抗诉的全部证据恰证明了抗诉是完全错误的。
姜建高对周亮和史建党的历次笔录作了细致的比对,发现其就“行贿”事件有关的时间、地点、原因或目的以及过程等构成要素存在大量的自我否定、逻辑矛盾等问题。
“周亮一直到二审出庭作证时都说自己在东钱湖只做过唯一的一个钱湖人家延伸段工程,过去的笔录证明这个工程不是他做的,而检方又提供周亮新的笔录说该工程是他做的。”姜建高说,至于送钱的那个茶室,是周亮自己找的,在出庭作证时那么确定的位置现在怎么又不清楚了呢?
辩方还提供了惊驾路的物业公司主管刘益江的证词,证明这一路段从2002年开始到现在,从来没有开过茶馆,工商登记的茶馆没有、私自开设的茶馆也是没有的。
本次庭审中,检方首次提交了一份章国锡在2010年7月23日的“自我交代”材料,证明章国锡承认收受周亮1万元贿款的事实。姜建高表示,这是在侦查机关非法控制章国锡33个小时左右时写的,这个时间点侦查机关尚未对其传唤拘留,反暴露其更加严重的违法。
据调查,史建党共作证的8次笔录表明其证词的不稳定性,送钱数额从3万元到2万元,次数从两次到一次,时间从杨梅节前后到春节前后,地点从家里到办公室,送钱原因从及时了结部分工程款到对已拨款表示感谢,均存在细节上的前后矛盾。
“检方依然辩解是记忆差错,但一桩行贿事件的构成要件如时间、地点、过程、原因都存在不实或矛盾问题,怎能说是记忆差错或细节问题?”章国锡的另一辩护律师斯伟江说。
在斯伟江看来,本案还应当考察其复杂的社会背景,包括检察官办案的作风、律师取证的难度、证人的可信度、社会对官员的偏见、官场内部的争斗等。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负效应
章国锡案肇始于史建党于2010年7月21日所作的一份指控其受贿的笔录。
那么,在此案中,控方证人证词为何前后反复?庭上证言与案卷笔录何者优先?
究其原因,是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中的多重角色所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分析认为,检察院在该类犯罪中既是侦查者,也是公诉人,还是法律监督者,而这些角色明显存在冲突。
“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刑事审判模式下,口供笔录为印证之本,书面印证的负效应在本案得以集中体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林劲松告诉记者,案卷笔录被法官视为当然的定案根据,在绝大多数法官看来,案卷笔录在证明力上具有压倒庭上证言的绝对优势,审判印证实际上演变为一种如何以案卷笔录推翻庭上不一致陈述的证明活动。
“负效应包括错误累加与反向鼓励效应。”林劲松解释说,书面印证的错误累加效应是指若用于印证的每一单个证据是错误的,那相互印证的证据越多,事实认定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反而增强了虚假证据的证明力,导致法官产生错误的心证;反向鼓励效应是指书面印证忽视内容印证之外的真实性审查,会导致侦查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基于自身的利益追求,制造“表面印证”的虚假案卷笔录。
林劲松认为,合理科学的印证证明方法应是先单个证据独立审查,后全案证据相互印证,通过证据的可采性审查,运用品格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防错功能,并树立法官单证审查的意识及提高其审查能力,还应确立疑义出庭作证制度与庭上证言优先原则。
“刑事诉讼实质审判的障碍无处不在,法官依卷断案的审判逻辑根深蒂固,书面印证可能还会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存在。”在林劲松看来,目前应围绕侦查案卷审查进行观念更新、方法创新和制度改造,以逐步消减书面印证的负效应。(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