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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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先就国外单位犯罪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然后对国单位犯罪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回顾,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然后就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首先论述了单位犯罪主体中几种特殊的形态,指出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在不同的情况下可分别构成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其次就单位犯罪是否构成自首和累犯进行了论述,指出了目前立法中的不足并提出了补救措施,最后就单位犯罪的刑罚完善提出了初步的建议
  关键词:单位犯罪 主体 累犯 制度 刑罚
  前言
  单位犯罪是个人犯罪的对称。个人犯罪,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而单位犯罪是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我国年通过的旧刑法没有涉及单位犯罪问题,因为当时在现实生活中还不存在单位犯罪这种社会现象。这主要是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单位尤其是企业、事业单位没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成为行政的附庸。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简政放权,赋予企业、事业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并使其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直接面对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企、事业单位有了其特殊的利益。不仅企、事业单位,而且国家机关以及有关团体也摆脱了以往完全吃大锅饭的状况,实行財政包干。除基本经费由国家下拨以外,往往还需要自筹资金。尤其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单位的创收。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一、单位犯罪的相关概念定义
  1.1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为了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后,中世纪那种封建领主与自耕农的单一经济已经崩溃,取而代之的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复杂商品经济。而与之相适应的是各种经济与社会组织蓬勃发展以及各种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这些组织在相互交往与活动中,出于利益的驱动或其他原因,难免会做出某些危害社会及其他成员合法利益的行为。
  2单位犯罪特征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它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单位犯罪的社会属性。2、它必须是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依法应受惩罚性。这是单位犯罪的法律属性。在这一点上,它与自然人犯罪略有不同。因为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包括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在内,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是,单位则不同,只有其中一部分犯罪,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它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属性,也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所在。以上三个属性是相互联系的,都是决定犯罪的本质属性。
  1.3单位犯罪的立法特色
  在修订后的刑法分则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遍布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受贿罪诸章,涉及近个100条文。据粗略统计,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已达120个左右。与刑法修订前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规定相比较,修订后的刑法中单位犯罪规定呈现以下特色与进展:一是增加总则规定;一是增加总则规定;三是惩治重点突出;四是处罚规定明确。
  二、单位犯罪自首问题
  单位能否成为自首主体,目前现行刑法无明确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认定单位自首,关键是看该自首行为是否是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以及投案人能否代表犯罪单位。单位自首须具备下列要件:1、主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主动向有关机关报案。2、主动投案的行为必须是出于单位的意志。单位意志是指,经犯罪单位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或者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并且向有关机关投案。3、如实供述罪行。代表犯罪单位主动投案的被委派人或者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必须将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实交代,而不是仅交代部分罪行或者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自身的罪行。
  三、单位犯罪的刑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各国刑事立法和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处罚原则:一是双罚制,即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二是单罚制,即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或是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我国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很多个,但是作为对单位犯罪处罚的刑罚却过于单一,即只有罚金刑,而且罚金的数额也无统一的标准,实践中难以操作、不易执行,在经济快速发展,单位犯罪大量产生的时期,用罚金刑单一的刑种去适用各种各样的单位犯罪,与罪刑相一致的原则不符,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已迫在眉睫。
  四、单位犯罪立法研究及思考
  单位犯罪立法的不足显然会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未来的适当时期,对单位犯罪立法作些修正应当是必要的。那么,对未来单位犯罪立法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的意义就凸现出来了。关于如何完善单位犯罪立法的建议在刑法修订前早已汗牛充栋,笔者不愿简单地重复这些观点,只想针对新刑法立法之不足,对将来如何克服单位犯罪立法之缺陷提出一些理论期待。首先,要将单位犯罪的立法概念之法定化,在法律条文中最单位犯罪的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其次,适当缩小单位犯罪主体,有两项任务要完成:其一,将机关从单位犯罪主体中排除出去。其二,消除公司、企业两个概念同时出现于单位犯罪概念中的现象。最后,明确单位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究竟是什么,存在着理论聚讼。我们认为,单位过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况也的确存在,但是根据单位犯罪立法在我国时间不长、执法实践不尽如人意的实际状况,还是把单位犯罪限定在故意犯罪较为妥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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