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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和今年的“芦山网络事件”,不仅将红十字会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红十字会的公信力也成为了公众对我国公益慈善机构,乃至党和政府公信力的试金石。201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会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毛雷尔时,跟他讲中国红会还是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有问题就改正,但是不能全面抹黑,实际上是在抹黑我们政权,抹黑我们制度”。他要求“红十字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做到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促进红十字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习总书记的讲话,既指出了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指明了中国红十字会奋斗的方向,同时明确了红十字会反腐倡廉的主要任务。
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都表明单一的监督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迅速变化的社会需求,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政府、社会和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综合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依法治会和搞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保障。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在专属法规框架下履行职责,也要遵守宪法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法规开展工作;同时,还要遵守我国政府签署的日内瓦国际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作为中国红十字事业的法律保障,明确了红十字会在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中的合法地位、职责范围、经费来源、筹资职能和接受理事会及政府监督等,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必须接受监督。
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权威支持,也为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和预防腐败提供了根本性保障。一是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各级红十字会党组及其成员,以及执委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资助及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均要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二是接受政府审计监督,强化业务监督工作。审计的作用在于按会计法的要求,对红十字会财务核算与资金运作等方面进行审核,帮助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因而也成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切入点。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不仅定期接受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对重大灾害的救助工作,如汶川地震救助,还接受国家审计署的驻会跟踪审计。
社会监督
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加强了社会监督工作:一是接受公民监督。首先,通过举办红十字开放日活动,邀请红十字志愿者、捐赠人、网民、媒体记者及专家学者走进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感受红十字文化、了解和监督工作,为红会发展建言献策;其次,探索性地成立了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摸索红十字会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再次,与人民网和中国红十字会社监委联合在全国范围征集志愿者,全程跟踪参与监督中国红十字会2000万芦山地震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二是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从2008年汶川地震,到2011年“郭美美事件”,再到2013年芦山地震,中国红十字会召开各类全国性新闻发布会百余场,充分借助媒体和网络的强大社会监督影响力,及时发现、查处和解决各类问题。三是推进信息公开制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2012年以来,中国红十字会着手建设贯穿总会、省、市、县四级的红十字会信息系统,努力提高总会对各级红十字会的监管能力,为捐助者和公众了解和监督红十字会工作搭建平台,维护中国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
自我监督
反腐倡廉工作必须以自我净化为第一监督目标,是红十字会的应有之举。只有时刻保持自我警省、自查自纠、自我规范,才能从内部筑起红十字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堤防。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不断探索和加强内部自我监督的途径。一是开展党风廉政教育。2011年率先在全国社会组织中召开了全国红十字系统廉政工作会议,采取树立典型、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化反腐倡廉工作。二是加强党内监督。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以及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资助及建设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同时,不断完善党内专门监督的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任前廉政谈话及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制度、领导干部诫勉制度等。三是加强财务监督。 2012年,总会首次面向社会通过招标选聘5家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项目和专项捐赠通过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或审计评估,并且结果向社会公告。四是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2012年以来,总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梳理和查找出高风险环节,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制作工作流程图,完善制度,明确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防控体系;总会已经完成对1 4个省级红十字会的审计调研工作,对发现的风险点进行了督促整改;全面开展了冠名医院的清理整顿,降低了红十字品牌的风险。
应该认识到,《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有关“全面建立综合性监督体系”的要求,为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各级红十字会在建立和完善“四位一体”综合监督体系过程中,特别需要处理好法律、政府、社会和自我监督四者的相互关系。应该明晰,四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促互进的辩证关系。法律监督是红十字会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保障,政府监督是红十字会反腐倡廉工作的权威支持,社会监督是红十字会反腐倡廉工作的依靠力量,自我监督是红十字会反腐倡廉工作的应有之举。
总体上看,红十字会“四位一体”综合监督体系的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近年来我国社会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公益慈善诉求的提高,凸显了有关社会组织法规的研究、制定和修订严重不足,包括红十字会法在内。制定和修订严重不足之处,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监督体系已经成为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推动发展、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第二,国务院要求加强红十字系统的综合性监督体系与目前红十字会分割式管理体制及纪检监察队伍薄弱的矛盾。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有直属机关纪委,但是没有配备编制,现有人员均为兼职。全国省级红十字会由于体制和编制数量的限制,目前大部分省级红十字会没有专职纪检干部。
第三,对于社会组织进行社会监督的机制、内容和方式等,缺乏成熟的、适合我国实际的国内外范例。中国红十字会一直在寻找加强与公众沟通的社会监督有效途径,但是2012年12月成立的社会监督委员会并未获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完全认可。因此,如何使得公众参与监督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怎样为社会参与监督搭建有效平台?依然是目前和今后国内外社会组织需要研究、探索的课题。
第四,红十字会治理结构中缺少监事会,自我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由于中国红十字会法是1993年制定的,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一些内容上缺乏规定,如没有监事会这个目前国内外社会组织普遍设置的监督机构的规定。而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基金会理事会授权,能够对红十字会理事会和执委会形成有效监督。2012年,深圳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MCF),面向社会公开推选两名基金会理事和一名监事,体现了监事会中的社会监督的代表性特点。
当下,建议全国人大和政府主管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和修订包括红十字会法在内的我国社会建设的相关法规。没有制度的建设、规范和约束,反腐倡廉等都无从谈起。同时,还要为加强我国重要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此外,借鉴国内外经验,着重在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监督机制上下工夫。
(作者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都表明单一的监督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迅速变化的社会需求,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政府、社会和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综合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依法治会和搞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保障。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在专属法规框架下履行职责,也要遵守宪法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法规开展工作;同时,还要遵守我国政府签署的日内瓦国际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作为中国红十字事业的法律保障,明确了红十字会在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中的合法地位、职责范围、经费来源、筹资职能和接受理事会及政府监督等,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必须接受监督。
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权威支持,也为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和预防腐败提供了根本性保障。一是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各级红十字会党组及其成员,以及执委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资助及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均要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二是接受政府审计监督,强化业务监督工作。审计的作用在于按会计法的要求,对红十字会财务核算与资金运作等方面进行审核,帮助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因而也成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切入点。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不仅定期接受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对重大灾害的救助工作,如汶川地震救助,还接受国家审计署的驻会跟踪审计。
社会监督
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加强了社会监督工作:一是接受公民监督。首先,通过举办红十字开放日活动,邀请红十字志愿者、捐赠人、网民、媒体记者及专家学者走进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感受红十字文化、了解和监督工作,为红会发展建言献策;其次,探索性地成立了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摸索红十字会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再次,与人民网和中国红十字会社监委联合在全国范围征集志愿者,全程跟踪参与监督中国红十字会2000万芦山地震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二是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从2008年汶川地震,到2011年“郭美美事件”,再到2013年芦山地震,中国红十字会召开各类全国性新闻发布会百余场,充分借助媒体和网络的强大社会监督影响力,及时发现、查处和解决各类问题。三是推进信息公开制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2012年以来,中国红十字会着手建设贯穿总会、省、市、县四级的红十字会信息系统,努力提高总会对各级红十字会的监管能力,为捐助者和公众了解和监督红十字会工作搭建平台,维护中国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
自我监督
反腐倡廉工作必须以自我净化为第一监督目标,是红十字会的应有之举。只有时刻保持自我警省、自查自纠、自我规范,才能从内部筑起红十字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堤防。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不断探索和加强内部自我监督的途径。一是开展党风廉政教育。2011年率先在全国社会组织中召开了全国红十字系统廉政工作会议,采取树立典型、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化反腐倡廉工作。二是加强党内监督。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以及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资助及建设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同时,不断完善党内专门监督的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任前廉政谈话及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制度、领导干部诫勉制度等。三是加强财务监督。 2012年,总会首次面向社会通过招标选聘5家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项目和专项捐赠通过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或审计评估,并且结果向社会公告。四是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2012年以来,总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梳理和查找出高风险环节,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制作工作流程图,完善制度,明确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防控体系;总会已经完成对1 4个省级红十字会的审计调研工作,对发现的风险点进行了督促整改;全面开展了冠名医院的清理整顿,降低了红十字品牌的风险。
应该认识到,《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有关“全面建立综合性监督体系”的要求,为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各级红十字会在建立和完善“四位一体”综合监督体系过程中,特别需要处理好法律、政府、社会和自我监督四者的相互关系。应该明晰,四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促互进的辩证关系。法律监督是红十字会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保障,政府监督是红十字会反腐倡廉工作的权威支持,社会监督是红十字会反腐倡廉工作的依靠力量,自我监督是红十字会反腐倡廉工作的应有之举。
总体上看,红十字会“四位一体”综合监督体系的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近年来我国社会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公益慈善诉求的提高,凸显了有关社会组织法规的研究、制定和修订严重不足,包括红十字会法在内。制定和修订严重不足之处,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监督体系已经成为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推动发展、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第二,国务院要求加强红十字系统的综合性监督体系与目前红十字会分割式管理体制及纪检监察队伍薄弱的矛盾。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有直属机关纪委,但是没有配备编制,现有人员均为兼职。全国省级红十字会由于体制和编制数量的限制,目前大部分省级红十字会没有专职纪检干部。
第三,对于社会组织进行社会监督的机制、内容和方式等,缺乏成熟的、适合我国实际的国内外范例。中国红十字会一直在寻找加强与公众沟通的社会监督有效途径,但是2012年12月成立的社会监督委员会并未获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完全认可。因此,如何使得公众参与监督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怎样为社会参与监督搭建有效平台?依然是目前和今后国内外社会组织需要研究、探索的课题。
第四,红十字会治理结构中缺少监事会,自我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由于中国红十字会法是1993年制定的,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一些内容上缺乏规定,如没有监事会这个目前国内外社会组织普遍设置的监督机构的规定。而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基金会理事会授权,能够对红十字会理事会和执委会形成有效监督。2012年,深圳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MCF),面向社会公开推选两名基金会理事和一名监事,体现了监事会中的社会监督的代表性特点。
当下,建议全国人大和政府主管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和修订包括红十字会法在内的我国社会建设的相关法规。没有制度的建设、规范和约束,反腐倡廉等都无从谈起。同时,还要为加强我国重要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此外,借鉴国内外经验,着重在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监督机制上下工夫。
(作者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