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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颁布的原《集体合同规定》废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的管理、奖惩、裁员等五项内容首次写人新规定。新规定在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员工和老板谈判,老板不得无故拒绝。新《集体合同规定》列举的谈判内容非常广泛,除了工资、劳动时间、安全等内容外,单位裁员的方案、程序、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女职工月经期、孕期、产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等都可以与老板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