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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根据现今我国融资担保监管存在的问题,本文探讨了我国的监管当局该采取何种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即构建担保业监管的互动循环体系。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互动循环体系
一、引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融资难问题长期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经过短短十几年的发展,担保行业快速成长。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在政府扶持和市场拉动的双重作用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在保余额总计19120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16547亿元。然而担保业是国际上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存在着较强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同时兼具公共服务功能。近几年来,部分担保公司铤而走险,违规操作,致使出现资金链断裂,影响到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我国担保业监管现状
从我国的担保业监管现状来看,担保公司具有金融性,担保产品又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我国现有的法律难以对它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位,也给其有效监管带来了不便。
2009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发布,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将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权力交给了地方政府。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担保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监管、权责不明的状况,有的省市指定金融局负责监管融资担保机构,有的省市指定工信委,有的指定发改委。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担保公司已颁布了不少规范性文件。然而,第一,我国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过于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监管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来自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主体多样,其他的监管规则或标准通常是分散在不同文件当中,没有制定专门的、系统化的监管规则。第二,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内容不全面、不具体,无法对担保公司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有关金融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日常风险管理以及市场退出等内容都缺乏具体明确且统一的规定。
基于此,有必要提高我国担保业监管有效性,防范担保风险,帮助担保业健康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制。
三、提高融资性担保业监管有效性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的担保监管有效系统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目标、监管效果、监管法规。
(一)监管主体
在目前担保业监管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效能,能促进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对政府监管人员进行融资性担保专题监管培训、统计制度培训等、指导监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另一方面,组织对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监管水平。地方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组织机制,加强人员、经费的有效配置,加快推进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日常持续有效的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手段,利用评级系统对不同经营状况的担保机构区别监管,促进优胜劣汰,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和强制力。
(二)监管客体
在融资担保的市场中,担保机构不是孤立的个体,作为监管者也应考虑到其他参与人的利益和担保公司利益的平衡,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看作一个整体,尽可能地考虑各项因素。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中心企业服务,担保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自身收益得不到保证,就无法扶持中小企业了。担保费是担保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担保行业的担保额只能按照注册资金放大10倍,1亿元注册资金可以有10亿元的担保额,但是现在大型担保公司大都是放大8倍左右,小型担保公司在5倍左右。大型担保公司放大8倍担保,收费3.5%,1亿元每年顶多有28%的毛利,再扣除员工等成本、风险代偿和坏账损失,利润不到10%。仅靠担保服务收入是不足以支撑一个民营担保机构的良性运作。为了生存,就有了挪用客户保证金、占用客户贷款资金和自营高利贷等“灰色地带”的存在。一部分合规经营的担保公司为减少代偿的损失,利用反担保措施分散风险,过多的反担保要求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增大。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银行三者之中,银行的实力最强,处于主动地位。担保公司介入银企信贷后,一旦企业不能还款,银行损失减轻了。由于两者地位的差异,银行往往对担保公司提出苛刻的条件,担保机构要承担100%的贷款损失风险,进一步加剧了担保公司风险与收益的不平衡,增加了违规的诱惑。
(三)监管目标体系
目标是评价担保业监管是否有效的前提。确立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也是提高担保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担保监管作为政府规制的手段,帮助担保公司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支持“三农”,维护信用担保系统的稳健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都是监管的目标,这些目标应该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担保监管的终极目标是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推动中小企业成长,促进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的进步,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担保监管的中间目标是维持一个健康的担保业环境,主要包括稳定性、效率性、公平性。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担保业的监管应以稳定作为基础,防范担保业的风险,只有保证稳定的担保市场,才能实现上述终极目标和提高担保业的效率。担保业作为服务性行业,监管机构要促进担保机构的竞争和活力,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公平性包含很多方面,比如,处理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担保监管的具体目标,是在不同情况下的侧重和实现路径,是监管者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的差异化监管。 (四)监管法律法规
增强担保监管有效性,需要有完整的担保机构监管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一部完善的法律是监管强制力重要体现。提高监管有效性,最大化各方参与人的利益,实现监管者与参与者的共赢。监管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行为,因而担保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是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因此,应把制定专门的担保法律作为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融资担保机构创造公平合理的制度环境,保障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五)监管措施
对担保业的监管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严格审查审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监督检查手段跟踪担保公司经营状况,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电子系统,实现监管的信息化,对于潜在风险及时预警。监管部门与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一起来提高监管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基于上述分析,在措施的实施上需要加大规制的强制力,对违规者必须严厉的惩罚,阻止违规者在巨大的诱惑面前违规的企图。
(六)监管效果
对于担保业监管的效果的评价,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评价体系。對担保业监管收益的评价,主要是根据具体的指标来进行比较分析,主要衡量监管效果的标准主要有: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损失率,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准备金余额,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担保责任拨备率和案件发生比例等。对担保业监管成本的评价中,包括监管者承担的直接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工资、机构建设等行政预算支出、执行成本。监管还会带来间接成本,监管导致的效率损失和道德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担保监管是一个系统。担保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监管也要在动态中跟进。监管主体制定担保监管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执行贯彻整个监管流程。监管主体确定监管的目标,担保监管的起点是明确目标,根据监管效果评价体系来对当前担保市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做出决策,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具体措施。担保市场的活动再反馈回监管效果评价体系,传达给监管主体。由此,监管双方互动,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薛菁,侯敬雯.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参与主体利益冲突与均衡分析[J].商业研究,2012(6).
[2]陈革章,季建奎.构建以再担保为核心的担保监管体系.金融理论与实践[J].2006(8).
[3]李毅,向党.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信用担保缺失研究.金融研究[J].2008(12).
[4]潘新美.政府规制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研究[J].理论探究,2009(3).
[5]林平,袁中红.信用担保机构研究.金融研究[J].2005(2).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互动循环体系
一、引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融资难问题长期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经过短短十几年的发展,担保行业快速成长。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在政府扶持和市场拉动的双重作用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在保余额总计19120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16547亿元。然而担保业是国际上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存在着较强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同时兼具公共服务功能。近几年来,部分担保公司铤而走险,违规操作,致使出现资金链断裂,影响到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我国担保业监管现状
从我国的担保业监管现状来看,担保公司具有金融性,担保产品又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我国现有的法律难以对它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位,也给其有效监管带来了不便。
2009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发布,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将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权力交给了地方政府。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担保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监管、权责不明的状况,有的省市指定金融局负责监管融资担保机构,有的省市指定工信委,有的指定发改委。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担保公司已颁布了不少规范性文件。然而,第一,我国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过于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监管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来自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主体多样,其他的监管规则或标准通常是分散在不同文件当中,没有制定专门的、系统化的监管规则。第二,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内容不全面、不具体,无法对担保公司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有关金融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日常风险管理以及市场退出等内容都缺乏具体明确且统一的规定。
基于此,有必要提高我国担保业监管有效性,防范担保风险,帮助担保业健康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制。
三、提高融资性担保业监管有效性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的担保监管有效系统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目标、监管效果、监管法规。
(一)监管主体
在目前担保业监管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效能,能促进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对政府监管人员进行融资性担保专题监管培训、统计制度培训等、指导监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另一方面,组织对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监管水平。地方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组织机制,加强人员、经费的有效配置,加快推进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日常持续有效的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手段,利用评级系统对不同经营状况的担保机构区别监管,促进优胜劣汰,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和强制力。
(二)监管客体
在融资担保的市场中,担保机构不是孤立的个体,作为监管者也应考虑到其他参与人的利益和担保公司利益的平衡,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看作一个整体,尽可能地考虑各项因素。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中心企业服务,担保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自身收益得不到保证,就无法扶持中小企业了。担保费是担保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担保行业的担保额只能按照注册资金放大10倍,1亿元注册资金可以有10亿元的担保额,但是现在大型担保公司大都是放大8倍左右,小型担保公司在5倍左右。大型担保公司放大8倍担保,收费3.5%,1亿元每年顶多有28%的毛利,再扣除员工等成本、风险代偿和坏账损失,利润不到10%。仅靠担保服务收入是不足以支撑一个民营担保机构的良性运作。为了生存,就有了挪用客户保证金、占用客户贷款资金和自营高利贷等“灰色地带”的存在。一部分合规经营的担保公司为减少代偿的损失,利用反担保措施分散风险,过多的反担保要求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增大。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银行三者之中,银行的实力最强,处于主动地位。担保公司介入银企信贷后,一旦企业不能还款,银行损失减轻了。由于两者地位的差异,银行往往对担保公司提出苛刻的条件,担保机构要承担100%的贷款损失风险,进一步加剧了担保公司风险与收益的不平衡,增加了违规的诱惑。
(三)监管目标体系
目标是评价担保业监管是否有效的前提。确立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也是提高担保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担保监管作为政府规制的手段,帮助担保公司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支持“三农”,维护信用担保系统的稳健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都是监管的目标,这些目标应该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担保监管的终极目标是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推动中小企业成长,促进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的进步,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担保监管的中间目标是维持一个健康的担保业环境,主要包括稳定性、效率性、公平性。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担保业的监管应以稳定作为基础,防范担保业的风险,只有保证稳定的担保市场,才能实现上述终极目标和提高担保业的效率。担保业作为服务性行业,监管机构要促进担保机构的竞争和活力,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公平性包含很多方面,比如,处理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担保监管的具体目标,是在不同情况下的侧重和实现路径,是监管者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的差异化监管。 (四)监管法律法规
增强担保监管有效性,需要有完整的担保机构监管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一部完善的法律是监管强制力重要体现。提高监管有效性,最大化各方参与人的利益,实现监管者与参与者的共赢。监管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行为,因而担保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是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因此,应把制定专门的担保法律作为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融资担保机构创造公平合理的制度环境,保障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五)监管措施
对担保业的监管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严格审查审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监督检查手段跟踪担保公司经营状况,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电子系统,实现监管的信息化,对于潜在风险及时预警。监管部门与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一起来提高监管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基于上述分析,在措施的实施上需要加大规制的强制力,对违规者必须严厉的惩罚,阻止违规者在巨大的诱惑面前违规的企图。
(六)监管效果
对于担保业监管的效果的评价,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评价体系。對担保业监管收益的评价,主要是根据具体的指标来进行比较分析,主要衡量监管效果的标准主要有: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损失率,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准备金余额,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担保责任拨备率和案件发生比例等。对担保业监管成本的评价中,包括监管者承担的直接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工资、机构建设等行政预算支出、执行成本。监管还会带来间接成本,监管导致的效率损失和道德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担保监管是一个系统。担保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监管也要在动态中跟进。监管主体制定担保监管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执行贯彻整个监管流程。监管主体确定监管的目标,担保监管的起点是明确目标,根据监管效果评价体系来对当前担保市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做出决策,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具体措施。担保市场的活动再反馈回监管效果评价体系,传达给监管主体。由此,监管双方互动,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薛菁,侯敬雯.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参与主体利益冲突与均衡分析[J].商业研究,2012(6).
[2]陈革章,季建奎.构建以再担保为核心的担保监管体系.金融理论与实践[J].2006(8).
[3]李毅,向党.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信用担保缺失研究.金融研究[J].2008(12).
[4]潘新美.政府规制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研究[J].理论探究,2009(3).
[5]林平,袁中红.信用担保机构研究.金融研究[J].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