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生活当中,我们用眼睛是无法看到立体主体的。
因为眼睛所看到的世界,是事物通过眼组织中形似凸透镜的晶状体的折射而传达给我们的。同时,也只是对客观存在的一个平面化的影像成像。所以我们看到的世界,相对来讲,是一个平面的世界,而不是一个立体的世界。(图1)
但立体又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被个人主观意识所改变的。所以如何正确认识我们视觉中的“三维立体”,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1.关于事物的整体
在三维世界里,我们看立体事物时,是存在着视觉透视、平面观察产生的边缘线、颜色和空气等干扰物的。并且,我们所看到的仅仅是该物体的局部,是对事物从视觉上和主观意识上相结合的概括性认知。
以颜色为例,准确地讲,我们所看到的立体本身,是不能用颜色去描述的。生活中我们所熟知的红、黄、蓝等各种色彩,只是物体的一种色彩属性,是立体主体的存在表象。倘若我们闭着眼睛去触摸一个立体主体,我们可以确定立体主体是存在的,但是却无法判别出立体主体的颜色。所以,颜色和立体是不相关的,而立体本身也是不能用颜色来描述的。(图2、3)
同样,因为光的存在,造成体块黑、白、灰3种视觉效果的对比。让我们能够认知到立体主体的存在。当我们闭着眼睛去触摸一个物体,我们是可以确定立体主体的存在,但却无法判别出立体主体的黑、白、灰、凹、凸对比关系的。因此由光所产生的黑、白、灰3者之间之对比关系,也同样无法作为证明立体主体存在的判断依据。
由此,对于立体事物形体的表象和本质而言,表象往往会令我们迷失在对本质的认知过程中。而对本质的寻求,也是需要从多方面来加以细心求证的。所以,对于事物的表象和本质而言,这二者存在着极大的差别,是绝对不能混为一谈的。
2.无法通过视觉理解空间
①透视的原理和实际中的表现
眼睛是我们判断事物的主观感受和整体概况的最主要途径。
对于三维世界中的立体事物,我们主要是通过眼睛去感知。在用双眼感知事物的过程中,晶状体就相当于一个可变焦距的凸透镜,视网膜相当于可以接像的光屏。视觉成像是物体的反射光,通过晶状体折射成像映于视网膜上,再由视觉神经感知传给大脑,这样人就看到了物体。但是,视觉传达给我们的,仅仅只是一个平面化的影像,而非一个真正的立体成像。
就如同利用相机拍照一样,当我们把相机镜头对准一个立体事物时,也是通过凸透镜成像的原理,最终把立体事物的成像,影印到胶片上,从而得到一个平面化处理的立体图像。而这一点,恰恰是反映我们眼睛成像原理的最好的例子。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双眼在看物体的时候,是有视点存在的。这个视点是判断立体主体纵深定位的一个标准。这就意味着,当我们双眼观看一个物体时,视线会集中于物体上的某一点。有了这一个点的存在,这个物体就成了我们视觉的主体事物。此时,这个物体就与周围环境相区分开来,也就随之和周围环境产生空间上的位置、体量差异。
其实,这种视觉效果的产生,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视觉上的“三角效应”。我们的视线,是以自己为中心,呈扇面向外发散的。虽然当我们固定在一个位置上时,我们的可视范围大约会有188°,但是,可视范围内最清晰视线角,却只有0°—37°,高于这个数段外的视力范围都是模糊的。而当我们看事物出现平面化,其实是我们的可视视角的中心线和被视觉物体之间垂直成90°直角时,所产生的视觉反应,便会将立体事物进行平面化的处理。
但是,如果我们的视角偏离这个90°垂直角度时,虽然我们视角中最清晰的范围还是在0°—37°以内,我们所观看的事物却会出现近大远小的现象,也就是透视原理。(图4)
就像一盏探照灯,它的光是呈扇面发射的,当扇面灯光的中心线垂直于一堵墙上时,我们会在墙上发现,灯光会由一个最亮的点为中心向外逐渐变弱,以致最后光线消散。当我们调动一下灯头,稍微转移点角度时,我们就会发现,灯光还是会有着同样大小的清晰范围,但是在墙面上的亮度,会有一边更强些,另一边相对来讲就会弱很多。
而这种视觉效果的产生,就是因为透视原理的存在而生成的。
从概念上讲,透视是绘画法的理论术语。是我们双眼视物时,造成物体的透视形(轮廓线),即上、下、左、右、前、后不同距离形的变化和缩小的原因。
举例讲,一处风景和一张对其进行写生的写实油画,我们在欣赏风景时,这风景在人类视网膜中仅仅是平面的,但当视点集中在一个“点”上时,通过对立体主体的对比处理,我们所欣赏的风景才会有纵深、体量上的变化。
同时,当我们看到写实油画时,其为表现出事物的空间关系,营造真实的风景效果,必然要运用到透视的原理。从而使画面上产生近大远小、由实到虚的视觉效果。(图5)
所以,不管是上面所讲到的现实中的透视,还是绘画中的表现方式,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利用视觉透视,营造出一个三维立体的空间,进而从空间关系的对比上,表现出对立体事物的判断。
②透视中的空间关系
三维世界中,空间是一个十分奇妙的存在。是人们根据自然事物呈现形态特征所建立的一个概念,更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存在。
对于一栋房子来讲,当我们站在房子外面观察它时,看到的是它主体的外在表现形式,由多个面组成。并且因为视觉的局限性,我们最多也就看到它的3个面。但是,当我们进入房子内部,站在房子的一角时,就会发现一个意想不到的现象,我们看到了房子前、后、左、右、上、下的6个面。(图6、7)
这就是我们在这节中所要阐释的“房子效应”。由“房子效应”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三维世界中,任何事物都有着空间方位,任何事物也是有着外在表现形式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无法看到空间的。因为眼睛在看物体时,由于眼睛本身的原因,就决定了我们得到的只是一个平面化的图像。即使是我们站在房子的内部去观察,虽然能看到立体事物完整的6个面,但是由于视觉的缺陷,我们所看到的这6个面,是有着近大远小的透视关系的。 并且,我们双眼视物时,是会有可视范围的。就是以我们自身为中心,视觉呈扇面的形式对外发散,为此我们称之为“三角视觉”。简单地讲,当我们站在房子的中心,视觉可视范围中心线垂直于我们看到的墙面时,我们会发现我们所看到的依旧是一个平面化的影像,是不具备空间关系的。
但是,当我们移动角度,偏离视觉范围中心线和墙面的垂直角度时,会发现墙面的边缘线,包括墙体本身都会出现近大远小的变化。这时候的立体主体,不仅具备了视觉上的变异,更是具备了前后纵深的空间关系。(图8)
所以,由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存在即为存在,是客观的不受外界事物影响而产生变化的。空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是不会受视觉的影像影响而有所改变的。但是,真实的空间因为视觉上的局限性,导致人类肉眼无法真实看到。
3.无法透过视觉看到立体
空间和立体是密不可分的,空间可以衬托主体的体量大小,立体主体可以表示出空间关系的6个方向。二者相辅相成,可以说,认识了空间即认识了立体。
①立体是可以被认知的
在我们看立体事物时,因为透视的因素,是无法判断立体事物的大小体量的,并且其本质上决定,透视产生的空间是有着错误的。虽然我们处在这个空间范围内,但却会把它看成是一个平面的影像。所以,如果不能解决透视的问题,我们是无法认知立体世界的。
以“房子效应”为例,当我们的视点定位于房子外部时,我们最多只能看到房子的3个面。当我们的视点定位于房子内部一个成角位置时,我们却能看到立体主体存在的6个面。
当然,不管是3个面,还是6个面。我们都不是单指外在表现形式,而是将前、后、左、右、上、下6个方位,进一步具象化而已,而这6个方向的确立是我们认识立体主体的根本方式、方法之一。(图9)
再次回到“房子效应”上。我们发现了在立体主体外部看时,是无法确定其是否为立体;但是在内部看时,却能看到并确定其是立体的。所以,从这上面讲,我们是有方法去认识立体的。
②真实的立体主体是无法看到的
在三维世界中,立体是可以被认知的,我们的确是无法看到真实的立体主体的。
第一,我们看物体时,事物是有着边缘线的。例如我们去看一个球体时,视觉可视范围中心线垂直于这个球体时,我们仅能看到一个平面化处理的圆形。但是,客观中存在的事物是没有边缘线的,更不能以此作为对立体事物的判断。
纵然我们在事物对比过程中,发现并区别出它们的边缘线。但是,因为透视关系的存在,这些所谓的边缘线也是不真实的,(图10、11)其所谓的边缘线是不存在的。即使在相对比的过程中出现边缘线,我们所看到的也仅仅只是一个局部,而绝非立体主体的整体。并且,因为我们眼睛本身的物理性质,决定了我们最后得到的只是一个平面化的影像。(图12)
所以,从事物的边缘线上讲,我们是无法看到真实的立体主体的。
第二,如我们看一个立方体时,因为透视的原因,我们最多只能看到其外在的3个面。看一个锥体时,所看到的最终结果也只是个半椎体。就连去看最复杂、最完美的形体——球体时,也最多只能看到半个球体。(图13、14、15)
万事万物都是由多种形状组合而成,就连我们上面所提及的球体,严格地讲,其也是由无数个面组成的最复杂、最完美的几何体罢了。对于形体中最简单的椎体、最复杂的球体,在合适的角度下,我们可以看到其相对的主体外形。但是,由于眼睛的透视功能,导致我们观察到的形体是有着近大远小、有着形状大小变化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是无法看到立体本体之整体组合的。
第三,光的存在对视觉产生了极大地影响。
举例讲,当我们看面前的一个立方体时,我们能准确地辨析和最大程度上看到其中的3个面,而这个立方体是有着纵深关系存在的,然而当我们去看天空中的月亮时,为什么却是平面的呢?
这来源于光对视觉的影响。因为光的存在,让我们了解到黑、白、灰3者的对比关系,从而能够进一步认知立体的存在,但却始终无法看到真实的立体主体。恰如我们所了解美术创作中的素描。在素描里,我们利用黑、白、灰3者的对比关系去营造空间,营造立体主体。但是,又因为透视的原因,我们所营造的空间和立体主体,又存在着近大远小的关系。这同样是对立体主体不真实的一种反映。
所以,光和立体是密不可分的。光所产生的黑、白、灰效应,影响着视觉对立体的认知,是认知立体的唯一途径。但是,恰恰是光在视觉的基础上产生,又因为视觉本身透视等缘故,我们所看到的立体也都是虚假的伪立体,是与真实客观存在的立体有着巨大的差异的。(图16)
从上诉各点来看,方向的存在,让我们确立了立体的空间位置,认知了立体的存在方式;光的存在让我们通过黑、白、灰3者的对比,让我们在视觉上仿佛看到了立体主体。但是,不管是方向,还是光,我们对立体事物的认知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双眼,运用眼睛的透视原理,决定了我们看事物时产生的近大远小的现象。所以,即使我们通过对方向的判断,以及光所产生黑、白、灰3者明暗关系的对比,能够看到立体主体,也是一个因透视原理,已经产生变化的立体主体,是与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立体主体有着巨大的差异的。
由此得知,在真实的三维世界中,我们是可以通过一些必要的辅助手段去认知立体世界的。但绝不会看到真实的、客观存在的立体主体本身。
因为眼睛所看到的世界,是事物通过眼组织中形似凸透镜的晶状体的折射而传达给我们的。同时,也只是对客观存在的一个平面化的影像成像。所以我们看到的世界,相对来讲,是一个平面的世界,而不是一个立体的世界。(图1)
但立体又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被个人主观意识所改变的。所以如何正确认识我们视觉中的“三维立体”,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1.关于事物的整体
在三维世界里,我们看立体事物时,是存在着视觉透视、平面观察产生的边缘线、颜色和空气等干扰物的。并且,我们所看到的仅仅是该物体的局部,是对事物从视觉上和主观意识上相结合的概括性认知。
以颜色为例,准确地讲,我们所看到的立体本身,是不能用颜色去描述的。生活中我们所熟知的红、黄、蓝等各种色彩,只是物体的一种色彩属性,是立体主体的存在表象。倘若我们闭着眼睛去触摸一个立体主体,我们可以确定立体主体是存在的,但是却无法判别出立体主体的颜色。所以,颜色和立体是不相关的,而立体本身也是不能用颜色来描述的。(图2、3)
同样,因为光的存在,造成体块黑、白、灰3种视觉效果的对比。让我们能够认知到立体主体的存在。当我们闭着眼睛去触摸一个物体,我们是可以确定立体主体的存在,但却无法判别出立体主体的黑、白、灰、凹、凸对比关系的。因此由光所产生的黑、白、灰3者之间之对比关系,也同样无法作为证明立体主体存在的判断依据。
由此,对于立体事物形体的表象和本质而言,表象往往会令我们迷失在对本质的认知过程中。而对本质的寻求,也是需要从多方面来加以细心求证的。所以,对于事物的表象和本质而言,这二者存在着极大的差别,是绝对不能混为一谈的。
2.无法通过视觉理解空间
①透视的原理和实际中的表现
眼睛是我们判断事物的主观感受和整体概况的最主要途径。
对于三维世界中的立体事物,我们主要是通过眼睛去感知。在用双眼感知事物的过程中,晶状体就相当于一个可变焦距的凸透镜,视网膜相当于可以接像的光屏。视觉成像是物体的反射光,通过晶状体折射成像映于视网膜上,再由视觉神经感知传给大脑,这样人就看到了物体。但是,视觉传达给我们的,仅仅只是一个平面化的影像,而非一个真正的立体成像。
就如同利用相机拍照一样,当我们把相机镜头对准一个立体事物时,也是通过凸透镜成像的原理,最终把立体事物的成像,影印到胶片上,从而得到一个平面化处理的立体图像。而这一点,恰恰是反映我们眼睛成像原理的最好的例子。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双眼在看物体的时候,是有视点存在的。这个视点是判断立体主体纵深定位的一个标准。这就意味着,当我们双眼观看一个物体时,视线会集中于物体上的某一点。有了这一个点的存在,这个物体就成了我们视觉的主体事物。此时,这个物体就与周围环境相区分开来,也就随之和周围环境产生空间上的位置、体量差异。
其实,这种视觉效果的产生,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视觉上的“三角效应”。我们的视线,是以自己为中心,呈扇面向外发散的。虽然当我们固定在一个位置上时,我们的可视范围大约会有188°,但是,可视范围内最清晰视线角,却只有0°—37°,高于这个数段外的视力范围都是模糊的。而当我们看事物出现平面化,其实是我们的可视视角的中心线和被视觉物体之间垂直成90°直角时,所产生的视觉反应,便会将立体事物进行平面化的处理。
但是,如果我们的视角偏离这个90°垂直角度时,虽然我们视角中最清晰的范围还是在0°—37°以内,我们所观看的事物却会出现近大远小的现象,也就是透视原理。(图4)
就像一盏探照灯,它的光是呈扇面发射的,当扇面灯光的中心线垂直于一堵墙上时,我们会在墙上发现,灯光会由一个最亮的点为中心向外逐渐变弱,以致最后光线消散。当我们调动一下灯头,稍微转移点角度时,我们就会发现,灯光还是会有着同样大小的清晰范围,但是在墙面上的亮度,会有一边更强些,另一边相对来讲就会弱很多。
而这种视觉效果的产生,就是因为透视原理的存在而生成的。
从概念上讲,透视是绘画法的理论术语。是我们双眼视物时,造成物体的透视形(轮廓线),即上、下、左、右、前、后不同距离形的变化和缩小的原因。
举例讲,一处风景和一张对其进行写生的写实油画,我们在欣赏风景时,这风景在人类视网膜中仅仅是平面的,但当视点集中在一个“点”上时,通过对立体主体的对比处理,我们所欣赏的风景才会有纵深、体量上的变化。
同时,当我们看到写实油画时,其为表现出事物的空间关系,营造真实的风景效果,必然要运用到透视的原理。从而使画面上产生近大远小、由实到虚的视觉效果。(图5)
所以,不管是上面所讲到的现实中的透视,还是绘画中的表现方式,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利用视觉透视,营造出一个三维立体的空间,进而从空间关系的对比上,表现出对立体事物的判断。
②透视中的空间关系
三维世界中,空间是一个十分奇妙的存在。是人们根据自然事物呈现形态特征所建立的一个概念,更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存在。
对于一栋房子来讲,当我们站在房子外面观察它时,看到的是它主体的外在表现形式,由多个面组成。并且因为视觉的局限性,我们最多也就看到它的3个面。但是,当我们进入房子内部,站在房子的一角时,就会发现一个意想不到的现象,我们看到了房子前、后、左、右、上、下的6个面。(图6、7)
这就是我们在这节中所要阐释的“房子效应”。由“房子效应”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三维世界中,任何事物都有着空间方位,任何事物也是有着外在表现形式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无法看到空间的。因为眼睛在看物体时,由于眼睛本身的原因,就决定了我们得到的只是一个平面化的图像。即使是我们站在房子的内部去观察,虽然能看到立体事物完整的6个面,但是由于视觉的缺陷,我们所看到的这6个面,是有着近大远小的透视关系的。 并且,我们双眼视物时,是会有可视范围的。就是以我们自身为中心,视觉呈扇面的形式对外发散,为此我们称之为“三角视觉”。简单地讲,当我们站在房子的中心,视觉可视范围中心线垂直于我们看到的墙面时,我们会发现我们所看到的依旧是一个平面化的影像,是不具备空间关系的。
但是,当我们移动角度,偏离视觉范围中心线和墙面的垂直角度时,会发现墙面的边缘线,包括墙体本身都会出现近大远小的变化。这时候的立体主体,不仅具备了视觉上的变异,更是具备了前后纵深的空间关系。(图8)
所以,由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存在即为存在,是客观的不受外界事物影响而产生变化的。空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是不会受视觉的影像影响而有所改变的。但是,真实的空间因为视觉上的局限性,导致人类肉眼无法真实看到。
3.无法透过视觉看到立体
空间和立体是密不可分的,空间可以衬托主体的体量大小,立体主体可以表示出空间关系的6个方向。二者相辅相成,可以说,认识了空间即认识了立体。
①立体是可以被认知的
在我们看立体事物时,因为透视的因素,是无法判断立体事物的大小体量的,并且其本质上决定,透视产生的空间是有着错误的。虽然我们处在这个空间范围内,但却会把它看成是一个平面的影像。所以,如果不能解决透视的问题,我们是无法认知立体世界的。
以“房子效应”为例,当我们的视点定位于房子外部时,我们最多只能看到房子的3个面。当我们的视点定位于房子内部一个成角位置时,我们却能看到立体主体存在的6个面。
当然,不管是3个面,还是6个面。我们都不是单指外在表现形式,而是将前、后、左、右、上、下6个方位,进一步具象化而已,而这6个方向的确立是我们认识立体主体的根本方式、方法之一。(图9)
再次回到“房子效应”上。我们发现了在立体主体外部看时,是无法确定其是否为立体;但是在内部看时,却能看到并确定其是立体的。所以,从这上面讲,我们是有方法去认识立体的。
②真实的立体主体是无法看到的
在三维世界中,立体是可以被认知的,我们的确是无法看到真实的立体主体的。
第一,我们看物体时,事物是有着边缘线的。例如我们去看一个球体时,视觉可视范围中心线垂直于这个球体时,我们仅能看到一个平面化处理的圆形。但是,客观中存在的事物是没有边缘线的,更不能以此作为对立体事物的判断。
纵然我们在事物对比过程中,发现并区别出它们的边缘线。但是,因为透视关系的存在,这些所谓的边缘线也是不真实的,(图10、11)其所谓的边缘线是不存在的。即使在相对比的过程中出现边缘线,我们所看到的也仅仅只是一个局部,而绝非立体主体的整体。并且,因为我们眼睛本身的物理性质,决定了我们最后得到的只是一个平面化的影像。(图12)
所以,从事物的边缘线上讲,我们是无法看到真实的立体主体的。
第二,如我们看一个立方体时,因为透视的原因,我们最多只能看到其外在的3个面。看一个锥体时,所看到的最终结果也只是个半椎体。就连去看最复杂、最完美的形体——球体时,也最多只能看到半个球体。(图13、14、15)
万事万物都是由多种形状组合而成,就连我们上面所提及的球体,严格地讲,其也是由无数个面组成的最复杂、最完美的几何体罢了。对于形体中最简单的椎体、最复杂的球体,在合适的角度下,我们可以看到其相对的主体外形。但是,由于眼睛的透视功能,导致我们观察到的形体是有着近大远小、有着形状大小变化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是无法看到立体本体之整体组合的。
第三,光的存在对视觉产生了极大地影响。
举例讲,当我们看面前的一个立方体时,我们能准确地辨析和最大程度上看到其中的3个面,而这个立方体是有着纵深关系存在的,然而当我们去看天空中的月亮时,为什么却是平面的呢?
这来源于光对视觉的影响。因为光的存在,让我们了解到黑、白、灰3者的对比关系,从而能够进一步认知立体的存在,但却始终无法看到真实的立体主体。恰如我们所了解美术创作中的素描。在素描里,我们利用黑、白、灰3者的对比关系去营造空间,营造立体主体。但是,又因为透视的原因,我们所营造的空间和立体主体,又存在着近大远小的关系。这同样是对立体主体不真实的一种反映。
所以,光和立体是密不可分的。光所产生的黑、白、灰效应,影响着视觉对立体的认知,是认知立体的唯一途径。但是,恰恰是光在视觉的基础上产生,又因为视觉本身透视等缘故,我们所看到的立体也都是虚假的伪立体,是与真实客观存在的立体有着巨大的差异的。(图16)
从上诉各点来看,方向的存在,让我们确立了立体的空间位置,认知了立体的存在方式;光的存在让我们通过黑、白、灰3者的对比,让我们在视觉上仿佛看到了立体主体。但是,不管是方向,还是光,我们对立体事物的认知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双眼,运用眼睛的透视原理,决定了我们看事物时产生的近大远小的现象。所以,即使我们通过对方向的判断,以及光所产生黑、白、灰3者明暗关系的对比,能够看到立体主体,也是一个因透视原理,已经产生变化的立体主体,是与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立体主体有着巨大的差异的。
由此得知,在真实的三维世界中,我们是可以通过一些必要的辅助手段去认知立体世界的。但绝不会看到真实的、客观存在的立体主体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