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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重庆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87件363人,其中有67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涉嫌职务犯罪落马。职务犯罪是对公职人员所实施的和职务有关的一系列犯罪的总称。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类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重庆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三大特点
笔者通过对重庆市近几年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当前我市职务犯罪呈现三大热点。
首先,大要案件突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涉案金额大。以前,贪污、受贿数万元的案件就被称为大案,现在,涉案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案件也屡屡出现。如巫山县国土局规划、计划和耕地保护科原科长杜江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409.3万元,个人分得224.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6.97万元。重庆市农资公司原总经理胡启能,任职期间贪污受贿人民币1243万元。二是涉案人员职级高。近年来,重庆市先后查处了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郭宝云、市广电局原局长张小川、市委宣传部原部长张宗海等高级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件。
其次,职务犯罪向社会各行业蔓延。以前职务犯罪多发生在经济管理、行政审批等资金、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和领域,但现在,职务犯罪在各行业领域都不同程度存在。教育、卫生等一些向来被视为清水衙门的行业,目前也成了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灾区”,甚至连殡葬等在人们日常观念上和职务犯罪毫不沾边的行业,也未能幸免。如我市某区殡仪馆一副馆长,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墓搬迁、修建和绿化工程中,收受某厂厂长贿赂数万元,后被查处。
第三,窝案串案多。随着制度建设的加强,有的职务犯罪光靠某个人的职务条件较难完成,于是,不同岗位、职务的人员相互配合、勾结作案的情况日渐突出,成为职务犯罪领域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相互串通、内外勾结、合伙密谋,长期群体作案,往往是查出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如2002年渝北区检察院查处该区城乡建委原主任何某受贿案时,牵涉到国土、金融、财务等多名人员。我市去年查处的港务集团受贿窝案,上至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下至施工现场代表,数十人收受贿赂,形成庞大的行贿、受贿网络。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高发存在三大原因
一是部分公职人员个人道德素质低下,思想蜕化变质。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之下,部分公职人员未能恪守廉洁奉公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大搞权钱交易和权力寻租,最终滑向职务犯罪的泥潭。
二是权力配置结构不合理,权力高度集中。在现行的权力构架和制度设计中,单位、部门乃至地方的一把手和主要领导的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的分权机制和制衡机制,容易形成权力真空。很多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被查处后都要在自我反省中谈到这样两条:不注意主观世界的改造,理想信念动摇;权力太大,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两条总结得都很客观。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职务犯罪行为,基本上都是这两者结合的必然产物。
三是监督惩处不力。我国对公共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很多,单从监督主体看,就有纪检监察监督,人大、政协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但总的来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内部监督偏软。由于被监督者和监督者之间存在层级上的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制约关系,监督者在监督过程中往往顾虑重重,不敢放手监督。二是外部监督特别是公众监督太难。目前,不少地方和部门还没有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政务公开,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不高,其他监督主体特别是普通群众的知情权无法保障,群众虽有监督的意愿,但难以监督。同时,在对职务犯罪的惩处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职务犯罪的发现和查处率太低。对于犯罪分子而言,法律的惩戒和威慑效应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制裁本身的严厉程度,二是犯罪被发现和查处的几率。虽然我国刑法对部分职务犯罪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甚至包括死刑,但由于在实践中对职务犯罪发现和查处的几率太低,使得刑罚的威慑作用大打折扣,降低了职务犯罪的法律风险成本,强化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不利于职务犯罪的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的三条对策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多管齐下,实行综合治理。
首先,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实践证明,制度和法律并非万能,同时,实施制度和法律需要高昂的社会成本。在当今世界,凡是廉政建设搞得好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有完善的制度、健全的法律,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建设廉洁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也是非常重要的经验。目前,宣传教育要注意强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结合“八荣八耻”荣辱观的教育,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理想信念、从政道德和艰苦奋斗教育,增强他们的“免疫力”。二是加强法纪和警示教育,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起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的功效。三是要努力改进教育方式方法,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其次,要加强制度建设。凡是反复出现、大面积发生的职务犯罪,就不能简单地将原因全部归咎为行为人个体,其背后肯定有制度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只有加强制度建设,才能克服职务犯罪前“腐”后继、打不胜打的被动局面。目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分权制衡机制,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以克服目前权力高度集中的弊端。二是规范权力运行,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每个环节的权力行使都有制度性约束,防止权力失控。三是建立健全有关对人、财、物、事的管理制度,避免管理上的漏洞,降低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几率。
第三,要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和惩处,制度就有被虚化和形式化的危险。当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不断提高监督主体的地位和独立性,彻底切断监督主体对被监督者的隶属或利益依附关系,加强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大力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发挥媒体、公众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社会监督作用;三是加大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以增强制度和监督的有效性,特别是要通过拓宽举报渠道等途径,提高职务犯罪的发现率和查处率,增加职务犯罪的风险成本。
重庆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三大特点
笔者通过对重庆市近几年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当前我市职务犯罪呈现三大热点。
首先,大要案件突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涉案金额大。以前,贪污、受贿数万元的案件就被称为大案,现在,涉案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案件也屡屡出现。如巫山县国土局规划、计划和耕地保护科原科长杜江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409.3万元,个人分得224.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6.97万元。重庆市农资公司原总经理胡启能,任职期间贪污受贿人民币1243万元。二是涉案人员职级高。近年来,重庆市先后查处了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郭宝云、市广电局原局长张小川、市委宣传部原部长张宗海等高级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件。
其次,职务犯罪向社会各行业蔓延。以前职务犯罪多发生在经济管理、行政审批等资金、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和领域,但现在,职务犯罪在各行业领域都不同程度存在。教育、卫生等一些向来被视为清水衙门的行业,目前也成了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灾区”,甚至连殡葬等在人们日常观念上和职务犯罪毫不沾边的行业,也未能幸免。如我市某区殡仪馆一副馆长,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墓搬迁、修建和绿化工程中,收受某厂厂长贿赂数万元,后被查处。
第三,窝案串案多。随着制度建设的加强,有的职务犯罪光靠某个人的职务条件较难完成,于是,不同岗位、职务的人员相互配合、勾结作案的情况日渐突出,成为职务犯罪领域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相互串通、内外勾结、合伙密谋,长期群体作案,往往是查出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如2002年渝北区检察院查处该区城乡建委原主任何某受贿案时,牵涉到国土、金融、财务等多名人员。我市去年查处的港务集团受贿窝案,上至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下至施工现场代表,数十人收受贿赂,形成庞大的行贿、受贿网络。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高发存在三大原因
一是部分公职人员个人道德素质低下,思想蜕化变质。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之下,部分公职人员未能恪守廉洁奉公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大搞权钱交易和权力寻租,最终滑向职务犯罪的泥潭。
二是权力配置结构不合理,权力高度集中。在现行的权力构架和制度设计中,单位、部门乃至地方的一把手和主要领导的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的分权机制和制衡机制,容易形成权力真空。很多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被查处后都要在自我反省中谈到这样两条:不注意主观世界的改造,理想信念动摇;权力太大,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两条总结得都很客观。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职务犯罪行为,基本上都是这两者结合的必然产物。
三是监督惩处不力。我国对公共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很多,单从监督主体看,就有纪检监察监督,人大、政协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但总的来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内部监督偏软。由于被监督者和监督者之间存在层级上的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制约关系,监督者在监督过程中往往顾虑重重,不敢放手监督。二是外部监督特别是公众监督太难。目前,不少地方和部门还没有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政务公开,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不高,其他监督主体特别是普通群众的知情权无法保障,群众虽有监督的意愿,但难以监督。同时,在对职务犯罪的惩处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职务犯罪的发现和查处率太低。对于犯罪分子而言,法律的惩戒和威慑效应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制裁本身的严厉程度,二是犯罪被发现和查处的几率。虽然我国刑法对部分职务犯罪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甚至包括死刑,但由于在实践中对职务犯罪发现和查处的几率太低,使得刑罚的威慑作用大打折扣,降低了职务犯罪的法律风险成本,强化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不利于职务犯罪的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的三条对策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多管齐下,实行综合治理。
首先,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实践证明,制度和法律并非万能,同时,实施制度和法律需要高昂的社会成本。在当今世界,凡是廉政建设搞得好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有完善的制度、健全的法律,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建设廉洁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也是非常重要的经验。目前,宣传教育要注意强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结合“八荣八耻”荣辱观的教育,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理想信念、从政道德和艰苦奋斗教育,增强他们的“免疫力”。二是加强法纪和警示教育,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起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的功效。三是要努力改进教育方式方法,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其次,要加强制度建设。凡是反复出现、大面积发生的职务犯罪,就不能简单地将原因全部归咎为行为人个体,其背后肯定有制度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只有加强制度建设,才能克服职务犯罪前“腐”后继、打不胜打的被动局面。目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分权制衡机制,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以克服目前权力高度集中的弊端。二是规范权力运行,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每个环节的权力行使都有制度性约束,防止权力失控。三是建立健全有关对人、财、物、事的管理制度,避免管理上的漏洞,降低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几率。
第三,要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和惩处,制度就有被虚化和形式化的危险。当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不断提高监督主体的地位和独立性,彻底切断监督主体对被监督者的隶属或利益依附关系,加强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大力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发挥媒体、公众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社会监督作用;三是加大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以增强制度和监督的有效性,特别是要通过拓宽举报渠道等途径,提高职务犯罪的发现率和查处率,增加职务犯罪的风险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