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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的对于侦查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何界定侦查目的也是个需要详细探讨的问题。现今侦查法学研究领域中,关于侦查目的的代表性观点有基本三种类型。本文通过对现今侦查目的观的评述入手,对侦查目的从多个层面的进行了阐述,并提出自己对侦查目的的看法。
关键词:侦查目的;概念;含义
侦查目的对于侦查方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目的是研究方法的首要问题,处于侦查方法系统的最高层次。然而现有的教科书对侦查目的的提及并不多,其他形式的研究著述对侦查目的略有关注,本文结合现今侦查目的观探析,提出自己对侦查目的的看法。
一、侦查目的的概念
所谓侦查目的,是指国家通过侦查制度的设置和侦查权力的设置所旨在实现的社会目标。①侦查目的的概念之核心在于国家通过侦查权力的实施将会怎样促进社会利益目标的实现。侦查目的作为侦查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根本意义在侦查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保护和增加哪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现有侦查目的学说及其评价
(一)现有侦查目的的学说
我国现有的关于侦查目的的代表性观点有三种:公诉准备说、审判准备说、侦查独立说。前两者分别主张侦查的目的在于为审判或起诉做准备提供材料。最后一种则主张侦查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嫌疑的有无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不过,在实践中,很难将某个司法辖区的侦查目的绝对的归于这三种理论模型之一,而往往都是以其中一种为基础的混合目的观。
1. "公诉准备说"
该观点认为,侦查目的旨在通过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为是否起诉提供条件作出准备。从这一角度出发,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具有紧密的连续性和承接性,它们之间被公诉阶段所中断,侦查活动只是提起公诉的预备行为,而不是审判的准备阶段。公诉准备说实际上体现了控辩式诉讼结构的理论内涵。在控辩式结构下,存在控、辩、审三方,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审理。在侦查员侦查阶段和法官审理阶段之间,还存在着联系双方的公诉阶段,如此,公诉阶段就充当了侦查阶段与审判阶段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可以讲,公诉准备观是在理论层面上反映着控辩式诉讼结构的框架内容。
与审判准备观相比,公诉准备观所体现的理论内涵,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历史局限性,公诉准备观也同样存在缺陷,它在保护被诉公民的合法权利方面不够完善。同时,按照这种界说,侦查目的就与侦查任务的一些基本方面等同起来,犯了范畴性错误,因为目的是期望达到的结果而任务则是一种工作和责任,两者并不等同。
2. "审判准备说"
该学说主张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为案件的正式审判做准备的,侦查活动的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收集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证据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故将其名曰"公判准备观"或"审判准备说"。公判准备观是建立在刑事诉讼流线型结构之上,也就是将刑事诉讼活动看做是一个由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开始经历公诉机关的提起公诉再到法官的审判活动的依次渐进的流程。在一定程度上讲,它既吸取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合理性因素,又保留了职权主义的一些元素。然而,尽管在公判准备观指引下,侦查活动效率有了很大提高,但其消极影响在于极其弱势的被告人只是作为纯粹的被审判的对象,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完全得不到保障,最终导致法庭审判活动的形式化,审判工作的目的没有达到。很明显,公判准备观中的消极内容是与现代刑事诉讼注重程序公正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背离的。
3. "侦查独立说"
此观点认为侦查阶段的侦查活动目的只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是否存在,进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为了能够保证运用此方法处理案件的准确性,侦查人员必须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彻底、充分地侦查,从这个角度上说,这种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侦查独立观的进步之处在于充分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完全符合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侦查独立观主张侦查活动不应该围绕审判活动来开展,而这一做法很容易使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脱离法院的监督和制约,进而使得侦查活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过于强势的地位,这完全背离了侦查活动的应有目的及整个刑事诉讼的总体目标。该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过分偏重于侦查活动在实现实质真实,进而侦查程序独立于审判程序而过早地做出实体性结论甚至进行实体性处分,从而最终将侦查活动导入纠问式倾向,不利于实现刑诉程序的公正性价追求。
(二)对现有侦查目的学说的具体评价
上述三种学说从形式上看,纷争的焦点是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相互关系问题,即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如何。
从实质上看,纷争的焦点是在侦查过程中"查明实体真实"和"保障人权"孰轻孰重。"公判准备说"强调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支配地位,认为侦查处于相对从属的地位。在侦查活动中,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得到法官的许可,这一点在保障被疑人权利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学说通过强调侦查为公判,忽略了侦查程序面对无犯罪事实和无犯罪人的现实可能性。与之相比,"公诉准备说"强调侦查为起诉,也有重视惩罚犯罪,轻视保护被疑人之嫌。"侦查独立说"强调立足于依据正当程序收集的证据作出慎重的判断,比较"公判准备说"和"公诉准备说",它的人权保障意义是不容低估的。当然,该学说也有强化保护、淡化惩罚之嫌,但是这一学说的历史进步意义是不容怀疑的。
三、笔者见解
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是一类关于侦查地位以及侦查与公诉程序、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理论。而这样探讨侦查目的只能在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内部去需找答案,笔者认为侦查目的的定位和具体含义是并不仅仅局限于此的。
侦查目的应当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诉讼目的。侦查目的最宏观的含义是指诉讼目的。侦查行为是一种诉讼行为,侦查的目的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合一,是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包括侦查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侦查)结果的理想模式。我国侦查的诉讼目的与法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关于侦查学地位的目的。第二个层面的侦查目的与对侦查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对后续诉讼阶段意义的认识有关,即上面所探讨的""公诉准备说""、"审判准备说"、"侦查独立说"。
(三)关于侦查系统的目的。第三个层面的侦查目的应立足于侦察系统本身进行考察,即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和查获作案人。揭露控制犯罪剧侦查重要的、基本的职能。首先,它是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其次,揭露控制犯罪也是程序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另外,它是保障安全和维护秩序的需要。侦查目的不仅是保护被害人、证人、侦查程序参与人的权益和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最终实现侦查程序公正的效果。
(四)具体目的。第四个层面的侦查目的则是指每一具体侦查行为的目的,例如在在个案侦查中为寻找目击者而进行现场访问。就个案侦查而言,侦查方法更关注的是具体侦查行为的方法适用问题,因此作为侦查方法要素的侦查目的的含义主要指后两个层面,尤其是第四个层面。侦查目的决定了侦查的方向,因此,在个案侦查中,能否选准侦查目的是保障侦查不误入歧途的关键。
注释:
①《侦查原理论》,韩德明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89页。
参考文献:
[1] 任慧华.侦查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2] 赵永琛、何家弘.侦查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
[2] 郝宏奎.侦查论坛(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
[3] 王福相、李贵清.完善我国侦查目的实现方式的制度构想.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1月第21卷第1期.
作者简介:陈骧君(1990-),女,湖北宜昌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侦查目的;概念;含义
侦查目的对于侦查方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目的是研究方法的首要问题,处于侦查方法系统的最高层次。然而现有的教科书对侦查目的的提及并不多,其他形式的研究著述对侦查目的略有关注,本文结合现今侦查目的观探析,提出自己对侦查目的的看法。
一、侦查目的的概念
所谓侦查目的,是指国家通过侦查制度的设置和侦查权力的设置所旨在实现的社会目标。①侦查目的的概念之核心在于国家通过侦查权力的实施将会怎样促进社会利益目标的实现。侦查目的作为侦查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根本意义在侦查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保护和增加哪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现有侦查目的学说及其评价
(一)现有侦查目的的学说
我国现有的关于侦查目的的代表性观点有三种:公诉准备说、审判准备说、侦查独立说。前两者分别主张侦查的目的在于为审判或起诉做准备提供材料。最后一种则主张侦查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嫌疑的有无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不过,在实践中,很难将某个司法辖区的侦查目的绝对的归于这三种理论模型之一,而往往都是以其中一种为基础的混合目的观。
1. "公诉准备说"
该观点认为,侦查目的旨在通过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为是否起诉提供条件作出准备。从这一角度出发,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具有紧密的连续性和承接性,它们之间被公诉阶段所中断,侦查活动只是提起公诉的预备行为,而不是审判的准备阶段。公诉准备说实际上体现了控辩式诉讼结构的理论内涵。在控辩式结构下,存在控、辩、审三方,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审理。在侦查员侦查阶段和法官审理阶段之间,还存在着联系双方的公诉阶段,如此,公诉阶段就充当了侦查阶段与审判阶段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可以讲,公诉准备观是在理论层面上反映着控辩式诉讼结构的框架内容。
与审判准备观相比,公诉准备观所体现的理论内涵,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历史局限性,公诉准备观也同样存在缺陷,它在保护被诉公民的合法权利方面不够完善。同时,按照这种界说,侦查目的就与侦查任务的一些基本方面等同起来,犯了范畴性错误,因为目的是期望达到的结果而任务则是一种工作和责任,两者并不等同。
2. "审判准备说"
该学说主张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为案件的正式审判做准备的,侦查活动的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收集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证据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故将其名曰"公判准备观"或"审判准备说"。公判准备观是建立在刑事诉讼流线型结构之上,也就是将刑事诉讼活动看做是一个由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开始经历公诉机关的提起公诉再到法官的审判活动的依次渐进的流程。在一定程度上讲,它既吸取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合理性因素,又保留了职权主义的一些元素。然而,尽管在公判准备观指引下,侦查活动效率有了很大提高,但其消极影响在于极其弱势的被告人只是作为纯粹的被审判的对象,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完全得不到保障,最终导致法庭审判活动的形式化,审判工作的目的没有达到。很明显,公判准备观中的消极内容是与现代刑事诉讼注重程序公正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背离的。
3. "侦查独立说"
此观点认为侦查阶段的侦查活动目的只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是否存在,进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为了能够保证运用此方法处理案件的准确性,侦查人员必须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彻底、充分地侦查,从这个角度上说,这种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侦查独立观的进步之处在于充分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完全符合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侦查独立观主张侦查活动不应该围绕审判活动来开展,而这一做法很容易使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脱离法院的监督和制约,进而使得侦查活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过于强势的地位,这完全背离了侦查活动的应有目的及整个刑事诉讼的总体目标。该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过分偏重于侦查活动在实现实质真实,进而侦查程序独立于审判程序而过早地做出实体性结论甚至进行实体性处分,从而最终将侦查活动导入纠问式倾向,不利于实现刑诉程序的公正性价追求。
(二)对现有侦查目的学说的具体评价
上述三种学说从形式上看,纷争的焦点是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相互关系问题,即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如何。
从实质上看,纷争的焦点是在侦查过程中"查明实体真实"和"保障人权"孰轻孰重。"公判准备说"强调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支配地位,认为侦查处于相对从属的地位。在侦查活动中,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得到法官的许可,这一点在保障被疑人权利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学说通过强调侦查为公判,忽略了侦查程序面对无犯罪事实和无犯罪人的现实可能性。与之相比,"公诉准备说"强调侦查为起诉,也有重视惩罚犯罪,轻视保护被疑人之嫌。"侦查独立说"强调立足于依据正当程序收集的证据作出慎重的判断,比较"公判准备说"和"公诉准备说",它的人权保障意义是不容低估的。当然,该学说也有强化保护、淡化惩罚之嫌,但是这一学说的历史进步意义是不容怀疑的。
三、笔者见解
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是一类关于侦查地位以及侦查与公诉程序、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理论。而这样探讨侦查目的只能在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内部去需找答案,笔者认为侦查目的的定位和具体含义是并不仅仅局限于此的。
侦查目的应当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诉讼目的。侦查目的最宏观的含义是指诉讼目的。侦查行为是一种诉讼行为,侦查的目的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合一,是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包括侦查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侦查)结果的理想模式。我国侦查的诉讼目的与法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关于侦查学地位的目的。第二个层面的侦查目的与对侦查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对后续诉讼阶段意义的认识有关,即上面所探讨的""公诉准备说""、"审判准备说"、"侦查独立说"。
(三)关于侦查系统的目的。第三个层面的侦查目的应立足于侦察系统本身进行考察,即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和查获作案人。揭露控制犯罪剧侦查重要的、基本的职能。首先,它是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其次,揭露控制犯罪也是程序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另外,它是保障安全和维护秩序的需要。侦查目的不仅是保护被害人、证人、侦查程序参与人的权益和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最终实现侦查程序公正的效果。
(四)具体目的。第四个层面的侦查目的则是指每一具体侦查行为的目的,例如在在个案侦查中为寻找目击者而进行现场访问。就个案侦查而言,侦查方法更关注的是具体侦查行为的方法适用问题,因此作为侦查方法要素的侦查目的的含义主要指后两个层面,尤其是第四个层面。侦查目的决定了侦查的方向,因此,在个案侦查中,能否选准侦查目的是保障侦查不误入歧途的关键。
注释:
①《侦查原理论》,韩德明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89页。
参考文献:
[1] 任慧华.侦查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2] 赵永琛、何家弘.侦查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
[2] 郝宏奎.侦查论坛(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
[3] 王福相、李贵清.完善我国侦查目的实现方式的制度构想.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1月第21卷第1期.
作者简介:陈骧君(1990-),女,湖北宜昌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