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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民工的违法犯罪主观心理因素,是导致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本所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因素则是犯罪心理产生的外部条件,现有的政策法规严重脱节,管理打击措施不到位,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也是农民工违法犯罪的成因之一。做好对其违法犯罪心理的预测和预防工作,是减少和抑制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本出发点,有效的政策法律和有力的管理打击措施,是控制农民工违法犯罪的根本手段。
[关键词] 农民工; 违法犯罪; 成因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7. 057
[中图分类号] D9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7- 0101- 02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人口的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的农民脱离了土地的束缚,涌入到各个大中城市。农民工队伍的日益庞大,给城市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他们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各方面因素的相互影响下,农民工违法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成为影响城市社会治安秩序的主要问题。因此,对城市农民工违法犯罪问题的成因进行深入探析,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农民工违法犯罪有着重大的意义。
1 违法犯罪主观心理因素
当前城市农民工违法犯罪问题,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更是一种心理现象。因为,对于社会上作为反社会行为的各种违法犯罪来说,究其原因都是行为人在不良的个性倾向和不正当的需求等违法犯罪主观心理因素的支配下实施的。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违法犯罪主观心理因素,是导致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本所在。做好对其违法犯罪心理的预测和预防工作,是减少和抑制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农民工违法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1 金钱欲加强
随着大城市经济的发展及日益繁荣,部分进城的农民确实尝到了金钱的甜头,其生活水平比起在农村得到明显的改善,再也不愿过以前那种“脸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但是他们并不满足,而是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去挣取钱财,滋长着一种“金钱万能”的拜金主义人生观。为了满足这种无止境增长的金钱欲,只要稍微受到不良因素的刺激,便会不顾一切冒险去把金钱捞回来,一旦陷入对金钱无限的贪婪便酿成了犯罪。
1.2 心理失衡,对社会不满
近年来由于经济浪潮的冲击,大部分城市进行人事和制度改革,干部职工下岗待业人数猛增,人们寻找工作相当困难,而农民工由于自身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就业更是难上加难。他们在择业揽活中毫无竞争力,也无太多选择的余地,大多数只能凭体力从事苦、脏、累、险而且收入极低的职业,居无定所,生活无保障,生活条件恶劣。但五光十色的都市景色的强烈吸引,又成了他们滞留城市的动因。在这种欲罢不能的处境下,在熟悉了城市贫富悬殊情况而产生的自卑心理的驱动下,有部分打工者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明显减弱,心理严重失衡,因而他们便将仇恨富者的情绪发泄在一些有钱人的身上。这时实施侵财型的违法犯罪就成为其发泄对社会不满的不平衡心态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1.3 文化素质、道德水平低下
农民工中的违法犯罪人员绝大部分来自于贫穷、落后、偏远的地区,本身所受的文化教育少,道德水平相应地也很低。因此,他们是非观念不强,对自己的行为难以做深入透彻的分析判断,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也弱,遇到问题往往头脑发热,简单处理。农民工这种低下的素质与其急功近利的心理结合在一起,使得其无法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容易染上不良习性,逐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1.4 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受文化因素和道德水平等制约,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其犯罪行为带有明显的盲目性,不计后果。他们在行为之初并没有意识到行为引发的严重后果以及自身所要承担的责任,盲目实施犯罪行为。一旦下手对社会进行攻击,下手不知轻重。更有一些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因其違法犯罪行为未曾失过手,犯罪意识不断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思想意识产生死角,对违法犯罪的反社会性已失去了认识,心理趋于疯狂。另外,农民工背井离乡,在生活上往往会遇到许多困难和矛盾,当其合法权益和价值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保障或受到不法侵害时,他们不懂得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这使他们感到危机四伏,助长了仇视社会,伺机报复的畸形心态,这时就极可能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来解决。
2 社会复杂环境因素
如果说犯罪主观因素是城市农民工违法犯罪的内在根据,那么复杂的社会环境因素则是犯罪心理产生的外部条件。因为违法犯罪心理决不是违法犯罪人头脑里所固有的东西,它是人脑对社会现实环境中各种消极的、不良的因素主观能动的反应。在农民工工作、生活的环境中存在的诸多不良因素,是促进其违法犯罪心理和动机产生与发展的外部原因和前提条件。主要的表现有在以下3个方面。
2.1 大城市钱物集中,防范意识弱,作案目标大
大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文化的中心,钱物相对集中,作案目标易于选择。如商务中心、机关单位、厂矿企业等,是踩点作案的主要目标。然而,这些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意识及防范工作十分薄弱,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起不到防范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货币流通渠道增多,巨额现金交易所占的比例增高,不少在大城市因经商、采购而身携巨款的人更是成为犯罪分子直接侵害的目标。
2.2 居住地人员构成复杂,治安混乱,易受不良影响
农民工大部分都是以同乡、同族的关系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的私人出租屋群内,这些地方是录像放映厅、卡拉OK室、桌球室、咖啡厅、酒吧、茶座、发廊、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最为集中的地带。不少经营者唯利是图,以色情为手段招揽顾客,卖淫嫖娼活动屡禁不止,聚众赌博活动时起时伏。居住在这些地方的农民工极易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而同流合污。另外,在这些出租屋里,还混迹有不少具有反社会特点的犯罪团伙。这些黑势力最易在打工者中发展势力。一方面利用农民工中多是青少年、中壮年,可塑性大,易于诱惑和操纵,还可以为犯罪提供地形和社会防范漏洞的特点,是作案最好的生力军;另一方面,农民工由于在社会上没有地位,受失业和经济困难的威胁,需要黑社会帮派集团作为靠山。因两者相互有需求关系和利用价值,一旦结合,打工者将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2.3 “三不管”地带是治安死角
在城乡结合部街(镇)之间有些地段,地界仍未勘定。这些管理归属尚未明确的地段,属于“三不管”地带,即是“谁都管不着”、“谁都管不了”、“谁都不想管”的地带,往往是治安死角。那里黄赌毒与刑事犯罪互相交汇,是吸毒贩毒活动的“聚居点”与不安定因素的爆发点,成为违法犯罪滋生的土壤和温床。
3 政策法律及管理控制因素
有效的政策法律和有力的管理打击措施,是控制农民工违法犯罪的根本手段。因为,法律制裁及管理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惩罚性,可以造成被惩罚者的痛苦,能迫使越轨的犯罪分子改掉恶习,也使其他社会成员受到警诫,从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然而,当前现有的政策法规严重脱节,管理打击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国家执法机关预防、控制犯罪的力量,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使其犯罪欲望在犯罪活动的再延续中得以膨胀和发展,这也是农民工违法犯罪的成因之一。
3.1 社會控制农民工流动的机制减弱
(1) 人口的猛增,使城市原有的生活保障体系受到很大的冲击,显得不堪重负。而大量民工进城打工的盲目性,加大了社会就业的难度,城市在无法处理好自身大批待业下岗工人的情况下,对农民工的管理就更显得乏力,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侵害对象的点、面多,无形中强化了犯罪的欲望。
(2) 农民工流入地、流出地工作脱节。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活动情况,特别是流动民工的情况,对其社会背景、居住地、谋生手段等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常住人口管理制度对农民工失去了约束力,出现了人户分离,管不上也管不了的情况。
3.2 公安机关打击农民工违法犯罪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1) 出租房屋失控严重,难以打击犯罪。流动民工中的违法犯罪人员80%以上以出租房屋为落脚点,而目前城郊结合部的出租私房中有一半以上是属于违章建筑,因涉及多方面原因难以拆除。极大多数的出租房屋主为了赚钱,只管出租,对租房者为何人,从事何职业从不过问,更有甚者连租给什么人都不知。他们怕断了财路,对部分农民工的不轨行为熟视无睹,这些出租屋便成了藏污纳垢的场所。这样一来,使公安机关对流动民工的犯罪动态特别是一些流窜犯、惯犯、累犯和犯罪团伙头目等深层犯罪信息失去了控制,难以实施有力的打击。
(2) 农民工违法犯罪的地域特性,使得公安机关对其查办困难,难以查处。农民工违法犯罪,异地作案流动性大,一旦被抓获,往往不讲真实姓名,即使讲了,发函外调也很少回音,查办困难。因此,办案人员在结案处理时也是只能就事论事,该处理的难以处理,该重处的无法重处。
(3) 以往农民工犯罪以粗暴、低智能的传统型犯罪为主,但近年来其犯罪的智能化、专业化程度加强,越来越多地利用现代化设备和工具,作案快、逃离快、销赃灭迹快。然而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着警力不足,办案经费紧缺,交通通信设施滞后等客观原因,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追逃打流、打拐等工作的有效开展,使诸多农民工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仲兴,蔡曦蕾. 农民工犯罪:概念、司法宽容及类型[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5).
[2] 王志强. 双重转型中的农民工犯罪趋势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3] 任伟.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的心理探究与矫正策略[J].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5).
[关键词] 农民工; 违法犯罪; 成因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7. 057
[中图分类号] D9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7- 0101- 02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人口的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的农民脱离了土地的束缚,涌入到各个大中城市。农民工队伍的日益庞大,给城市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他们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各方面因素的相互影响下,农民工违法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成为影响城市社会治安秩序的主要问题。因此,对城市农民工违法犯罪问题的成因进行深入探析,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农民工违法犯罪有着重大的意义。
1 违法犯罪主观心理因素
当前城市农民工违法犯罪问题,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更是一种心理现象。因为,对于社会上作为反社会行为的各种违法犯罪来说,究其原因都是行为人在不良的个性倾向和不正当的需求等违法犯罪主观心理因素的支配下实施的。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违法犯罪主观心理因素,是导致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本所在。做好对其违法犯罪心理的预测和预防工作,是减少和抑制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农民工违法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1 金钱欲加强
随着大城市经济的发展及日益繁荣,部分进城的农民确实尝到了金钱的甜头,其生活水平比起在农村得到明显的改善,再也不愿过以前那种“脸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但是他们并不满足,而是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去挣取钱财,滋长着一种“金钱万能”的拜金主义人生观。为了满足这种无止境增长的金钱欲,只要稍微受到不良因素的刺激,便会不顾一切冒险去把金钱捞回来,一旦陷入对金钱无限的贪婪便酿成了犯罪。
1.2 心理失衡,对社会不满
近年来由于经济浪潮的冲击,大部分城市进行人事和制度改革,干部职工下岗待业人数猛增,人们寻找工作相当困难,而农民工由于自身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就业更是难上加难。他们在择业揽活中毫无竞争力,也无太多选择的余地,大多数只能凭体力从事苦、脏、累、险而且收入极低的职业,居无定所,生活无保障,生活条件恶劣。但五光十色的都市景色的强烈吸引,又成了他们滞留城市的动因。在这种欲罢不能的处境下,在熟悉了城市贫富悬殊情况而产生的自卑心理的驱动下,有部分打工者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明显减弱,心理严重失衡,因而他们便将仇恨富者的情绪发泄在一些有钱人的身上。这时实施侵财型的违法犯罪就成为其发泄对社会不满的不平衡心态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1.3 文化素质、道德水平低下
农民工中的违法犯罪人员绝大部分来自于贫穷、落后、偏远的地区,本身所受的文化教育少,道德水平相应地也很低。因此,他们是非观念不强,对自己的行为难以做深入透彻的分析判断,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也弱,遇到问题往往头脑发热,简单处理。农民工这种低下的素质与其急功近利的心理结合在一起,使得其无法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容易染上不良习性,逐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1.4 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受文化因素和道德水平等制约,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其犯罪行为带有明显的盲目性,不计后果。他们在行为之初并没有意识到行为引发的严重后果以及自身所要承担的责任,盲目实施犯罪行为。一旦下手对社会进行攻击,下手不知轻重。更有一些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因其違法犯罪行为未曾失过手,犯罪意识不断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思想意识产生死角,对违法犯罪的反社会性已失去了认识,心理趋于疯狂。另外,农民工背井离乡,在生活上往往会遇到许多困难和矛盾,当其合法权益和价值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保障或受到不法侵害时,他们不懂得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这使他们感到危机四伏,助长了仇视社会,伺机报复的畸形心态,这时就极可能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来解决。
2 社会复杂环境因素
如果说犯罪主观因素是城市农民工违法犯罪的内在根据,那么复杂的社会环境因素则是犯罪心理产生的外部条件。因为违法犯罪心理决不是违法犯罪人头脑里所固有的东西,它是人脑对社会现实环境中各种消极的、不良的因素主观能动的反应。在农民工工作、生活的环境中存在的诸多不良因素,是促进其违法犯罪心理和动机产生与发展的外部原因和前提条件。主要的表现有在以下3个方面。
2.1 大城市钱物集中,防范意识弱,作案目标大
大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文化的中心,钱物相对集中,作案目标易于选择。如商务中心、机关单位、厂矿企业等,是踩点作案的主要目标。然而,这些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意识及防范工作十分薄弱,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起不到防范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货币流通渠道增多,巨额现金交易所占的比例增高,不少在大城市因经商、采购而身携巨款的人更是成为犯罪分子直接侵害的目标。
2.2 居住地人员构成复杂,治安混乱,易受不良影响
农民工大部分都是以同乡、同族的关系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的私人出租屋群内,这些地方是录像放映厅、卡拉OK室、桌球室、咖啡厅、酒吧、茶座、发廊、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最为集中的地带。不少经营者唯利是图,以色情为手段招揽顾客,卖淫嫖娼活动屡禁不止,聚众赌博活动时起时伏。居住在这些地方的农民工极易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而同流合污。另外,在这些出租屋里,还混迹有不少具有反社会特点的犯罪团伙。这些黑势力最易在打工者中发展势力。一方面利用农民工中多是青少年、中壮年,可塑性大,易于诱惑和操纵,还可以为犯罪提供地形和社会防范漏洞的特点,是作案最好的生力军;另一方面,农民工由于在社会上没有地位,受失业和经济困难的威胁,需要黑社会帮派集团作为靠山。因两者相互有需求关系和利用价值,一旦结合,打工者将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2.3 “三不管”地带是治安死角
在城乡结合部街(镇)之间有些地段,地界仍未勘定。这些管理归属尚未明确的地段,属于“三不管”地带,即是“谁都管不着”、“谁都管不了”、“谁都不想管”的地带,往往是治安死角。那里黄赌毒与刑事犯罪互相交汇,是吸毒贩毒活动的“聚居点”与不安定因素的爆发点,成为违法犯罪滋生的土壤和温床。
3 政策法律及管理控制因素
有效的政策法律和有力的管理打击措施,是控制农民工违法犯罪的根本手段。因为,法律制裁及管理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惩罚性,可以造成被惩罚者的痛苦,能迫使越轨的犯罪分子改掉恶习,也使其他社会成员受到警诫,从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然而,当前现有的政策法规严重脱节,管理打击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国家执法机关预防、控制犯罪的力量,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使其犯罪欲望在犯罪活动的再延续中得以膨胀和发展,这也是农民工违法犯罪的成因之一。
3.1 社會控制农民工流动的机制减弱
(1) 人口的猛增,使城市原有的生活保障体系受到很大的冲击,显得不堪重负。而大量民工进城打工的盲目性,加大了社会就业的难度,城市在无法处理好自身大批待业下岗工人的情况下,对农民工的管理就更显得乏力,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侵害对象的点、面多,无形中强化了犯罪的欲望。
(2) 农民工流入地、流出地工作脱节。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活动情况,特别是流动民工的情况,对其社会背景、居住地、谋生手段等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常住人口管理制度对农民工失去了约束力,出现了人户分离,管不上也管不了的情况。
3.2 公安机关打击农民工违法犯罪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1) 出租房屋失控严重,难以打击犯罪。流动民工中的违法犯罪人员80%以上以出租房屋为落脚点,而目前城郊结合部的出租私房中有一半以上是属于违章建筑,因涉及多方面原因难以拆除。极大多数的出租房屋主为了赚钱,只管出租,对租房者为何人,从事何职业从不过问,更有甚者连租给什么人都不知。他们怕断了财路,对部分农民工的不轨行为熟视无睹,这些出租屋便成了藏污纳垢的场所。这样一来,使公安机关对流动民工的犯罪动态特别是一些流窜犯、惯犯、累犯和犯罪团伙头目等深层犯罪信息失去了控制,难以实施有力的打击。
(2) 农民工违法犯罪的地域特性,使得公安机关对其查办困难,难以查处。农民工违法犯罪,异地作案流动性大,一旦被抓获,往往不讲真实姓名,即使讲了,发函外调也很少回音,查办困难。因此,办案人员在结案处理时也是只能就事论事,该处理的难以处理,该重处的无法重处。
(3) 以往农民工犯罪以粗暴、低智能的传统型犯罪为主,但近年来其犯罪的智能化、专业化程度加强,越来越多地利用现代化设备和工具,作案快、逃离快、销赃灭迹快。然而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着警力不足,办案经费紧缺,交通通信设施滞后等客观原因,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追逃打流、打拐等工作的有效开展,使诸多农民工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仲兴,蔡曦蕾. 农民工犯罪:概念、司法宽容及类型[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5).
[2] 王志强. 双重转型中的农民工犯罪趋势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3] 任伟.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的心理探究与矫正策略[J].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