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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各地地方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使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日益强化。然而,由于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缺失上位法律,监管纵向权责划分不明,信息交流机制不足等问题,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未能形成合力。为使中央事权与地方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更好地协调,我国应当在《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中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厘清中央与地方各自监管范围;以金稳会作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归口指导部门;并细化央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