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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深刻的社会转型与变革的历史性过程之中,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这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辩证关系,坚持和运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这为坚持和运用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坚持和运用全面依法治国辩证法的重要意义
有助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方法。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统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全局,着力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复杂矛盾运动规律,科学分析关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重大问题及其辩证关系,从而确立了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方法论体系。坚持和运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就是要按照唯物辩证法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状况、基本目标、重点领域与历史使命,准确把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运动方向,妥善处理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各种重大关系问题。这对于更加自觉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方法,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有助于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从全球角度看,一定社会、国度或地区的法治发展,不可避免地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和运动方向,必须从自身的条件和需要出发,努力实现法治的转型与变革。在中国的社会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鲜明的历史与时代特征,蕴涵着深刻的内在逻辑。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若干重大关系,坚持和运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就必须注重运用普遍联系的观点来观察和认识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着眼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入思考和研究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全局及其目标选择;就必须注重运用发展的观点深入分析在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基础、客观现实和未来走向,从中把握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的若干重大法治关系问题,藉以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进程;就必须注重运用对立统一的基本规律和方法,深入系统地分析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各种矛盾关系,从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展示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国逻辑”。
有助于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以重大法治问题为导向,加强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法治领域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悉心把握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辩证关系,突出强调“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因此,坚持和运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就是要不断增强法治领域的辩证思维能力,恪守法治发展的政治原则与政治定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彰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融通的国家治理智慧,促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内在统一于国家现代化的制度逻辑体系之中,坚定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二、坚持和运用全面依法治国辩证法的重点内容
处理好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法治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在世界上从来都不存在超阶级、超政治的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他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当代中国,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全面领导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黨的领导。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最大政治优势所在,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开拓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论述的,“我们要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个全方位的法治领域改革进程在中国大地上勃然兴起。新时代法治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改革与法治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力前行。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法治之间的辩证关系,应把握好以下具体要求:一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二是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三是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有冲突,或者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可以先行组织研究论证,待法律修改后再推进;四是对于现行法律规定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但实践中没有遵循法律规定另搞一套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决予以纠正;五是对于不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法律,属于内部工作机制改革的,应当大胆探索,积极推进。时下,在改革与法治的辩证法引领下,全面依法治国正在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蹄疾步稳、纵深推进”的崭新局面。
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理政方式,尽管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它们之间联系密切,往往起到相辅相成的社会功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历史与现实充分表明,“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进入新时代,要正确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这里,不仅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之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内化为社会成员的道德认同与道德自觉,而且要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强化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 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化制度化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深刻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内在机理。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而坚持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就是“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治国理政的规律,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对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提出顶层设计方案,展现出一幅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内在结合、有机协调的路线图。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辩证关系,“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这为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行动指南。
三、坚持和运用全面依法治国辩证法的总体要求
第一,自觉遵循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辩证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辯证关系的重要论述,鲜明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理论光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是认识与揭示法的本质特征和运动规律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进入新时代,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依然具有深刻的理论逻辑力量,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重大辩证关系的强大思想武器。只有自觉掌握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我们才能科学地把握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机理,不断增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能力和水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重要论述,至为重要的就是要深刻理解这一重要论述所展示的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理论要义,深刻理解这一重要论述对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创新性丰富和发展,深刻理解掌握和运用科学的辩证思维方法对于准确认识中国法治发展进程、揭示中国法治发展规律、着力回应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问题的重要价值意义。
第二,着眼于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全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极为宏大的社会工程,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在各个领域推进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构建一个以法治为基本依托的国家治理体系,是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需要。因之,坚持和运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必须注重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悉心观察和思考事关全面依法治国根本性方向的内在矛盾运动。不仅要从法治发展的社会政治属性上确定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性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且要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不动摇,深入探寻全面依法治国的动力源泉,法治发展要主动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充分发挥法治对于“改革的穿透力”的增强效能,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不仅要深刻把握国家治理的方略选择,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且要鲜明反映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的法治需求,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制度相互促进的基本格局。只有这样,才能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夯实法治制度基础。
第三,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国情条件出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他明确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和运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固然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尤其要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新表述准确地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揭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社会条件。坚持和运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就必须紧扣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悉心把握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历史方位,深入分析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在法治领域中的具体表现。新中国成立70年来,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然而,法治建设仍然带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法治领域的基本矛盾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法治发展之间的矛盾。坚持和运用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必须从当代中国这个最大的法治实际出发,科学确立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工作机制和推进方式,有力促进法治建设措施的全面考量、有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协同、形成合力,深入推动新时代中国法治领域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的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新需求。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苏胜利
一、坚持和运用全面依法治国辩证法的重要意义
有助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方法。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统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全局,着力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复杂矛盾运动规律,科学分析关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重大问题及其辩证关系,从而确立了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方法论体系。坚持和运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就是要按照唯物辩证法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状况、基本目标、重点领域与历史使命,准确把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运动方向,妥善处理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各种重大关系问题。这对于更加自觉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方法,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有助于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从全球角度看,一定社会、国度或地区的法治发展,不可避免地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和运动方向,必须从自身的条件和需要出发,努力实现法治的转型与变革。在中国的社会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鲜明的历史与时代特征,蕴涵着深刻的内在逻辑。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若干重大关系,坚持和运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就必须注重运用普遍联系的观点来观察和认识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着眼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入思考和研究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全局及其目标选择;就必须注重运用发展的观点深入分析在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基础、客观现实和未来走向,从中把握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的若干重大法治关系问题,藉以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进程;就必须注重运用对立统一的基本规律和方法,深入系统地分析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各种矛盾关系,从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展示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国逻辑”。
有助于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以重大法治问题为导向,加强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法治领域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悉心把握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辩证关系,突出强调“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因此,坚持和运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就是要不断增强法治领域的辩证思维能力,恪守法治发展的政治原则与政治定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彰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融通的国家治理智慧,促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内在统一于国家现代化的制度逻辑体系之中,坚定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二、坚持和运用全面依法治国辩证法的重点内容
处理好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法治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在世界上从来都不存在超阶级、超政治的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他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当代中国,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全面领导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黨的领导。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最大政治优势所在,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开拓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论述的,“我们要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个全方位的法治领域改革进程在中国大地上勃然兴起。新时代法治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改革与法治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力前行。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法治之间的辩证关系,应把握好以下具体要求:一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二是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三是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有冲突,或者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可以先行组织研究论证,待法律修改后再推进;四是对于现行法律规定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但实践中没有遵循法律规定另搞一套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决予以纠正;五是对于不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法律,属于内部工作机制改革的,应当大胆探索,积极推进。时下,在改革与法治的辩证法引领下,全面依法治国正在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蹄疾步稳、纵深推进”的崭新局面。
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理政方式,尽管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它们之间联系密切,往往起到相辅相成的社会功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历史与现实充分表明,“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进入新时代,要正确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这里,不仅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之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内化为社会成员的道德认同与道德自觉,而且要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强化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 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化制度化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深刻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内在机理。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而坚持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就是“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治国理政的规律,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对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提出顶层设计方案,展现出一幅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内在结合、有机协调的路线图。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辩证关系,“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这为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行动指南。
三、坚持和运用全面依法治国辩证法的总体要求
第一,自觉遵循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辩证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辯证关系的重要论述,鲜明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理论光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是认识与揭示法的本质特征和运动规律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进入新时代,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依然具有深刻的理论逻辑力量,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重大辩证关系的强大思想武器。只有自觉掌握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我们才能科学地把握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机理,不断增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能力和水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重要论述,至为重要的就是要深刻理解这一重要论述所展示的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理论要义,深刻理解这一重要论述对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创新性丰富和发展,深刻理解掌握和运用科学的辩证思维方法对于准确认识中国法治发展进程、揭示中国法治发展规律、着力回应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问题的重要价值意义。
第二,着眼于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全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极为宏大的社会工程,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在各个领域推进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构建一个以法治为基本依托的国家治理体系,是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需要。因之,坚持和运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必须注重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悉心观察和思考事关全面依法治国根本性方向的内在矛盾运动。不仅要从法治发展的社会政治属性上确定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性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且要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不动摇,深入探寻全面依法治国的动力源泉,法治发展要主动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充分发挥法治对于“改革的穿透力”的增强效能,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不仅要深刻把握国家治理的方略选择,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且要鲜明反映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的法治需求,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制度相互促进的基本格局。只有这样,才能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夯实法治制度基础。
第三,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国情条件出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他明确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和运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固然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尤其要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新表述准确地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揭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社会条件。坚持和运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就必须紧扣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悉心把握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历史方位,深入分析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在法治领域中的具体表现。新中国成立70年来,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然而,法治建设仍然带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法治领域的基本矛盾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法治发展之间的矛盾。坚持和运用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必须从当代中国这个最大的法治实际出发,科学确立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工作机制和推进方式,有力促进法治建设措施的全面考量、有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协同、形成合力,深入推动新时代中国法治领域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的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新需求。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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