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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控制或情绪勒索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可分为两类。在行为仅侵害被害人的健康时,请求权人为被害人;而在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时,请求权人则为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这两种情形下,请求权人若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均须证明加害人对被害人构成侵权行为,其关键在于“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认定。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其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两部分构成。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对前者的判断应采取主观标准,对后者的判断则应采取客观标准。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时,首先须确认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存在,其次则应结合《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量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