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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的女婿是一个单位的司机,2005年12月份,在给单位采购一批物资时与他人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女婿当场死亡。事故经过广州市交警部门认定应由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另外女婿所在单位在2005年6月为他购买过人身意外保险。现在我想问一问:在这起事故之后家属能够获得怎样的赔偿?
读者 齐芳
齐芳读者:
在这起恶性交通事故中由于对方司机的行为导致了您女婿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对方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本案属于刑事案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会由国家司法机关给予追究;在本案当中您女婿的近亲属有以下途径可以获得民事赔偿:
一、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二、依据《保险法》第68条,受害人亲属还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司机进行民事赔偿。赔偿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着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主要包括:1、医疗费用;2、死亡赔偿金;3、被抚养人生活费;4、处理后事人员的合理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5、丧葬费等。
三、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如果单位未替职工上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另外需要说明一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项目与工伤待遇的项目重复时,只能获得一项赔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军
联系电话:13752553651
买卖房屋有公证不做产权登记变更行吗?
编辑同志:
我的亲戚张某将自家的一套50平方米的单元房卖与苏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节省交易费用,没有做产权变更登记,只进行了买卖合同公证,由买方拿着卖方的产权证完成交易,这样可以吗?有何风险?
读者王加
王加读者:
你要赶紧告诉你的亲戚,这样做很不妥当。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动产交易实行登记制度,而房屋就属于不动产。如果只有买卖合同公证而没有办理房屋过户及相关手续,可以说该房的所有权还不能说已经转移到了买方手中。所以,不办理过户手续,该房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这是很容易产生意外纠纷的。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严格按法律有关规定办,没有其它的变通方法。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晖
联系电话:13920544391
母亲留了两份遗嘱,到底哪份有效?
编辑同志:
说来不好意思,我们家里因为母亲的遗嘱问题兄弟姐妹之间闹起意见来了。事情是这样:我母亲有5个子女,父亲去世后她一直跟我生活。2003年我弟弟将母亲接去向住,母亲在那里写下了一份遗嘱,注明将所有财产包括24万元存款都由我弟弟一人继承。后来,母亲又回到我家来住,在我家又写了一份遗嘱,写明身后财产由5个子女平分。我觉得这份遗嘱是母亲最真实的意思,也是公平的。但是母亲去世后,弟弟说母亲并没有声明在他家写的遗嘱作废,要求按第一份遗嘱独自继承母亲财产。您说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 赵晓风
赵晓凤读者:
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在生活中太常见了,这个问题一定要处理好。
由于遗产是被继承人的私有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本人的意愿自然是遗产分配与处置的最权威的依据。遗嘱是被继承人自身意愿的外在表现形式,除非出现法律特别列明的情形,遗嘱应当得到全面与无条件的执行。只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的顺序及份额继承遗产,即法定继承。但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往往会随着时间、情势与心态的变化主动改变主意。因此内容前后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遗嘱屡见不鲜。如你家遇到的情形就是这样的例子。既然处分遗产是被继承人的权利,是对将来才会发生的自己的后事预先做出的安排,在实际发生前被继承人当然有权随时改变主意。针对这种情形继承法做出了“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所以,如果从法律有关规定上讲,你手里那份遗嘱是距离你母亲去世前时间最近的,应该以这份为准。
还有一点应该说明:如果遗嘱已经经过公证,就不能随意修改,在公证遗嘱之后新立的遗嘱。如果未经新的公证,不能对前面经过公证的遗嘱进行撤销或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希望你们兄弟姐妹之间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好家务,不要伤了和气。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包庄法律事务所 李配银
说好租两年的房子房主违约我为什么败诉?
编辑同志:
我向朋友租赁房屋经商用,因为是多年的朋友,就没有订立书面的合同,但双方说好我租用两年,月租金是1300元。刚租了半年,我们的关系有些不好了。正在这时,这个地段的房租金变化了,长幅很大。朋友提出让我一个月后搬出,不再租给我用了。我不服气,觉得他该遵守原先的承诺。但他坚持让我搬走。我将他告上法庭后,法庭判决的结果倒是我败诉。请问这个判决有道理吗?
读者 肖苇
肖苇读者:
你来信提出的问题在日常生活里经常会遇到。一些朋友之间打交道时往往拘于面子不好意思一板一眼地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办事,结果出现纠纷不好解决。像你遇到的这件事,是你的朋友违反了原先的约定。但是法庭还是支持了他的请求,为什么呢?因为《合同法》第215条和第232条分别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你和你朋友就租赁房屋一事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而且双方现在又对是否继续租赁存在争执,这种情况只能被视为不定期租赁。而不定期租赁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希望你在今后进行民事活动时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就可避免类似的不愉快。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
分期付款所购汽车肇事谁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我骑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被吉某酒后驾车撞伤,造成脾脏破裂,经公安机关认定,吉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索赔的过程中,吉某提出其所驾汽车是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主是汽车销售公司,要赔偿就得找车主,即使他要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他与车主的关系,与我无关。但我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时,汽车销售公司又称,分期付款购买的汽车在未付清车款前,车主是销售公司不错,但谁肇事谁承担责任,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被推来推去,我至今没有得到赔偿。请问:分期付款所购买的汽车肇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读者 武乃军
武乃军读者:
吉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声称分期付款所购汽车应由销售公司赔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随着消费观念的改变,寻常人家买汽车已不算什么新鲜事。由于汽车价格不菲,而分期付款只要先付上一笔较小数额的钱就可以获得较高数额的消费,分期付款购车也就成为人们的首选。来信反映的情况让一般人初听是有些闹不清:开车的人说自己不是车主,卖车的说谁肇的事谁负责,到底由谁承担肇事的责任呢?
确实,分期付款购买的汽车,购买人只有使用权,其所有权仍属于商家,也就是说车主是汽车销售公司。但我们只要看看分期付款在法律上的特征和相关法律规定就明白该由谁赔偿了。分期付款又称为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动产买卖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其基本法律特征是:购买方只需首付一笔款项即取得车辆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支付车辆价金,出卖人保留对车辆所有权,在购买方违约时,出卖人可以取回车辆。由此可见,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这种担保方式保留的仅仅是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的取回权,对车辆的占有、使用等支配权完全由购买人行使,运行利益也归属于购买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就明确作出了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购买人实际控制下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应是购买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所以吉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梅勇
行人故意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还承担事故责任吗?
编辑同志:
我有个朋友驾驶卡车遇到一个轻生的女青年,她本来在路边走着.突然跑入机动车道,我那朋友当即采取了制动措施,但双方距离太近,还是将其撞死了,当时我朋友的车速是比限速高了些(应为60公里,但他车速是90公里),可那女青年确实是自杀,我朋友还用负责吗?
读者 李奇
李奇读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对这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在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和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如果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实施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只要机动车一方遵守交通规则,采取必要措施,交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但机动车一方违反了交通法规,造成了交通事故,就不能免责。
本案中,女青年借制造交通事故之机实现自杀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但你朋友超速行驶,没有履行机动车驾驶员的高度注意和结果避免义务,所以,不能完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46号律师所律师 李德勇
二审法院没开庭就判决是否合法?
编辑同志:
我的工友因为退休审批问题与劳动保障局产生诉讼,是行政诉讼案。案子上诉到二审法院,但是还没等开庭就收到了终审判决。我不知道法院不开庭就判决是否合法?在我国什么样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就判决?盼望回答。
读者霍崇山
霍崇山读者:
你来信所说的情况在二审法院办案时是可能的,法院没有开庭不等于没有审理,因为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就是不以开庭的程序审理,经过书面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的,就径行作出终审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根据这条规定,二审行政诉讼案,合议庭是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的,这种情形下的书面审理是合法的。要说明的是,二审书面审的要求是,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如果事实不清,就应当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不服,有新证据可以推翻原事实,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可以按管辖规定提出申诉。
另外,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也都有可能在二审的时候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并裁判,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2条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些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前提必须是一审的事实清楚。
天津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欧阳民森
我的女婿是一个单位的司机,2005年12月份,在给单位采购一批物资时与他人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女婿当场死亡。事故经过广州市交警部门认定应由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另外女婿所在单位在2005年6月为他购买过人身意外保险。现在我想问一问:在这起事故之后家属能够获得怎样的赔偿?
读者 齐芳
齐芳读者:
在这起恶性交通事故中由于对方司机的行为导致了您女婿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对方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本案属于刑事案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会由国家司法机关给予追究;在本案当中您女婿的近亲属有以下途径可以获得民事赔偿:
一、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二、依据《保险法》第68条,受害人亲属还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司机进行民事赔偿。赔偿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着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主要包括:1、医疗费用;2、死亡赔偿金;3、被抚养人生活费;4、处理后事人员的合理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5、丧葬费等。
三、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如果单位未替职工上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另外需要说明一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项目与工伤待遇的项目重复时,只能获得一项赔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军
联系电话:13752553651
买卖房屋有公证不做产权登记变更行吗?
编辑同志:
我的亲戚张某将自家的一套50平方米的单元房卖与苏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节省交易费用,没有做产权变更登记,只进行了买卖合同公证,由买方拿着卖方的产权证完成交易,这样可以吗?有何风险?
读者王加
王加读者:
你要赶紧告诉你的亲戚,这样做很不妥当。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动产交易实行登记制度,而房屋就属于不动产。如果只有买卖合同公证而没有办理房屋过户及相关手续,可以说该房的所有权还不能说已经转移到了买方手中。所以,不办理过户手续,该房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这是很容易产生意外纠纷的。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严格按法律有关规定办,没有其它的变通方法。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晖
联系电话:13920544391
母亲留了两份遗嘱,到底哪份有效?
编辑同志:
说来不好意思,我们家里因为母亲的遗嘱问题兄弟姐妹之间闹起意见来了。事情是这样:我母亲有5个子女,父亲去世后她一直跟我生活。2003年我弟弟将母亲接去向住,母亲在那里写下了一份遗嘱,注明将所有财产包括24万元存款都由我弟弟一人继承。后来,母亲又回到我家来住,在我家又写了一份遗嘱,写明身后财产由5个子女平分。我觉得这份遗嘱是母亲最真实的意思,也是公平的。但是母亲去世后,弟弟说母亲并没有声明在他家写的遗嘱作废,要求按第一份遗嘱独自继承母亲财产。您说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 赵晓风
赵晓凤读者:
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在生活中太常见了,这个问题一定要处理好。
由于遗产是被继承人的私有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本人的意愿自然是遗产分配与处置的最权威的依据。遗嘱是被继承人自身意愿的外在表现形式,除非出现法律特别列明的情形,遗嘱应当得到全面与无条件的执行。只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的顺序及份额继承遗产,即法定继承。但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往往会随着时间、情势与心态的变化主动改变主意。因此内容前后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遗嘱屡见不鲜。如你家遇到的情形就是这样的例子。既然处分遗产是被继承人的权利,是对将来才会发生的自己的后事预先做出的安排,在实际发生前被继承人当然有权随时改变主意。针对这种情形继承法做出了“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所以,如果从法律有关规定上讲,你手里那份遗嘱是距离你母亲去世前时间最近的,应该以这份为准。
还有一点应该说明:如果遗嘱已经经过公证,就不能随意修改,在公证遗嘱之后新立的遗嘱。如果未经新的公证,不能对前面经过公证的遗嘱进行撤销或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希望你们兄弟姐妹之间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好家务,不要伤了和气。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包庄法律事务所 李配银
说好租两年的房子房主违约我为什么败诉?
编辑同志:
我向朋友租赁房屋经商用,因为是多年的朋友,就没有订立书面的合同,但双方说好我租用两年,月租金是1300元。刚租了半年,我们的关系有些不好了。正在这时,这个地段的房租金变化了,长幅很大。朋友提出让我一个月后搬出,不再租给我用了。我不服气,觉得他该遵守原先的承诺。但他坚持让我搬走。我将他告上法庭后,法庭判决的结果倒是我败诉。请问这个判决有道理吗?
读者 肖苇
肖苇读者:
你来信提出的问题在日常生活里经常会遇到。一些朋友之间打交道时往往拘于面子不好意思一板一眼地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办事,结果出现纠纷不好解决。像你遇到的这件事,是你的朋友违反了原先的约定。但是法庭还是支持了他的请求,为什么呢?因为《合同法》第215条和第232条分别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你和你朋友就租赁房屋一事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而且双方现在又对是否继续租赁存在争执,这种情况只能被视为不定期租赁。而不定期租赁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希望你在今后进行民事活动时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就可避免类似的不愉快。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
分期付款所购汽车肇事谁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我骑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被吉某酒后驾车撞伤,造成脾脏破裂,经公安机关认定,吉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索赔的过程中,吉某提出其所驾汽车是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主是汽车销售公司,要赔偿就得找车主,即使他要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他与车主的关系,与我无关。但我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时,汽车销售公司又称,分期付款购买的汽车在未付清车款前,车主是销售公司不错,但谁肇事谁承担责任,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被推来推去,我至今没有得到赔偿。请问:分期付款所购买的汽车肇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读者 武乃军
武乃军读者:
吉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声称分期付款所购汽车应由销售公司赔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随着消费观念的改变,寻常人家买汽车已不算什么新鲜事。由于汽车价格不菲,而分期付款只要先付上一笔较小数额的钱就可以获得较高数额的消费,分期付款购车也就成为人们的首选。来信反映的情况让一般人初听是有些闹不清:开车的人说自己不是车主,卖车的说谁肇的事谁负责,到底由谁承担肇事的责任呢?
确实,分期付款购买的汽车,购买人只有使用权,其所有权仍属于商家,也就是说车主是汽车销售公司。但我们只要看看分期付款在法律上的特征和相关法律规定就明白该由谁赔偿了。分期付款又称为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动产买卖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其基本法律特征是:购买方只需首付一笔款项即取得车辆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支付车辆价金,出卖人保留对车辆所有权,在购买方违约时,出卖人可以取回车辆。由此可见,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这种担保方式保留的仅仅是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的取回权,对车辆的占有、使用等支配权完全由购买人行使,运行利益也归属于购买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就明确作出了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购买人实际控制下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应是购买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所以吉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梅勇
行人故意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还承担事故责任吗?
编辑同志:
我有个朋友驾驶卡车遇到一个轻生的女青年,她本来在路边走着.突然跑入机动车道,我那朋友当即采取了制动措施,但双方距离太近,还是将其撞死了,当时我朋友的车速是比限速高了些(应为60公里,但他车速是90公里),可那女青年确实是自杀,我朋友还用负责吗?
读者 李奇
李奇读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对这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在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和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如果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实施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只要机动车一方遵守交通规则,采取必要措施,交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但机动车一方违反了交通法规,造成了交通事故,就不能免责。
本案中,女青年借制造交通事故之机实现自杀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但你朋友超速行驶,没有履行机动车驾驶员的高度注意和结果避免义务,所以,不能完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46号律师所律师 李德勇
二审法院没开庭就判决是否合法?
编辑同志:
我的工友因为退休审批问题与劳动保障局产生诉讼,是行政诉讼案。案子上诉到二审法院,但是还没等开庭就收到了终审判决。我不知道法院不开庭就判决是否合法?在我国什么样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就判决?盼望回答。
读者霍崇山
霍崇山读者:
你来信所说的情况在二审法院办案时是可能的,法院没有开庭不等于没有审理,因为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就是不以开庭的程序审理,经过书面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的,就径行作出终审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根据这条规定,二审行政诉讼案,合议庭是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的,这种情形下的书面审理是合法的。要说明的是,二审书面审的要求是,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如果事实不清,就应当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不服,有新证据可以推翻原事实,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可以按管辖规定提出申诉。
另外,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也都有可能在二审的时候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并裁判,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2条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些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前提必须是一审的事实清楚。
天津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欧阳民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