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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冲突、商谈、共识”这一模式来界定应用伦理学的基本性质或本质特征,并且这种界定能够得到大家认可的话,我们就不可避免地要应对一种有关道德相对主义的诘难。人们会说,既然应用伦理学的目标在于寻求道德共识,既然参与商谈的人拥有各自不同的价值取向与观念背景,既然伦理交谈的进程受到既定的历史环境的偶然性的制约,那么商谈所赢得的成果自然就无法摆脱道德相对主义的阴影。然而,从最近几十年来应用伦理学的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商谈成果的确呈现出不确定性、可塑性、可纠错性与相对性的色彩,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在道德性质上完全是偶然的、随意的、失控的。因为商谈参与者毕竟不是在一片伦理思想的荒野与道德传统的真空中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