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时代的变迁,违约情形的发生已经变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某些案件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难以进行判决,传统理论认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对财产之诉进行赔偿,不能对非财产性损害进行救济。本文通过实例来对此进行论证,简述了关于违约非财产性损害的立法和学说,运用比较的形式来进行分析,其次描述了非财产性损害的历史背景和界定范围,最后通过我国现行法在救济方面的不足提出几点建议。实际上,违约非财产损害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生活上,更体现在精神领域中的某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