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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设置的追续权条款,引起各界关于追续权正当性、必要性与可行性等问题的争议。追续权制度的设立是法律在自由与公平之间的一种平衡,是对实质正义的回归。我国独立的艺术家阶层和繁荣的艺术交易市场的存在,使追续权有了设置的必要性。而艺术交易市场的日臻完善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和运作经验,也使追续权具备了实行条件。在追续权的制度构建中,应明确追续权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性质以及转售权利金的计算和收取分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