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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是充满智慧的范畴,至少可作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收入的组成部分。出资人回报和营运产权收益是财产性收入的两种形态,必须同时提出“创造条件”的要求。对于财产性收入所引起的收入差距的调节虽应高度关注,但考虑到基尼系数的修正因素,应在财产性收入大众化基础上以财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为主要调节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