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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录音技术、复制技术和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表演者的表演被录音,复制后可以变成全球流通商品。同时,这一进步使得表演者、表演和表演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电子技术更加发达的当今社会,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因此,国际社会率先作出积极回应,利用一系列国际条约来协调各国对表演者的保护。在全球法律都逐渐对表演者权保护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也在表演者权利保护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变化无疑是一个积极的进步。然而,在此之前,我国的表演者权利基本上是以表演权的形式来涵盖的,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中国保护表演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