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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程序既有外在价值又有内在价值。在我国宪政的程序化建设过程中,部分宪法程序的缺位使得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无法体现;与此同时宪法程序的内在价值,也即程序公正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失.具体表现为立宪权与立法权集于一身,公民基本权利欠缺正当法律程序保护,违宪审查主体欠缺中立性。为此,我们应树立程序正义观念,从分离制宪主体与立法主体、设置辩论程序和权力运行和控制程序、规定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环节来完善我国的立宪、‘行宪和护宪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