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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河南农村社会的有效控制,统制河南农村社会经济,先后成立了河南农村合作事业委员会和河南农村合作事业管理处。在此期间,河南农村合作事业发展出现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不仅在规模上迅速位居全国前列,而且各项合作事业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同时,20世纪40年代和30年代相比,河南农村合作事业呈现出四个不同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国民政府的腐败统治,河南农村合作事业最终走向失败。尽管如此,河南农村合作事业在刺激农村信贷,活跃农村生产和贸易,保障抗战军需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关键词]河南农村合作事业管理处,农村信贷,抗战军需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2)02-0036-06
古代农村合作有常平仓、社仓、义仓的创设,近代以来,中国农村合作事业“肇始于1918年——北京大学组织消费公社,为我国合作事业运动之先声,翌年(1919年)薛仙舟创办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为我国合作运动之权兴”。河南乡村建设及农村合作事业开始于1930年1月河南村治学院的成立。本文研究对象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的合作运动事业。
迄今为止,学者有关农村合作事业的研究已有许多成果发表,分别对民国时期各省的农村合作运功进行了相关研究。民国年间河南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规模位居全国前列,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有关民国河南农村合作事业的研究尚未出现,笔者不揣浅陋,试图依据民国时期相关期刊和相关历史文献,从农村合作社人手,对河南农村合作的产生、发展及其影响进行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合作之基本概况
民国时期,河南农村经济破产致使河南农村社会衰落,影响国民政府在中原的统治基础。为了巩固国民政府在河南的统治,加强对河南省农村社会的有效控制,1932年春,国民政府在武汉集训一批县级人员,援引江西先例,在豫鄂皖三省举办农村合作社组织。同时颁布了《农村合作社条例》,设立了“豫鄂皖赣四省农村合作指导人员训练所”。1933年又在武汉成立了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总行,并在各省成立了分支机构。1934年4月,河南省成立全国最早的省级合作社领导机构——农村合作委员会。“自1934年6月1日派遣指导员,分赴试办各县实地工作以来,为时不过三月,而所组织之合作社,已有百余所之多,现均纷纷请求成立登记”。“陕县民国23年6月间已有河南省农村合作社指导员来县,成立驻陕办事处,办理农村合作社事宜,并呈请县府先令饬一、二、三、四、四区,着手办理农村合作社。现乡村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有数十处”。但是一些县份由于条件恶劣及社会治安不好,对于农村合作事业推动成效甚微。如豫西临汝县“连年匪祸,荒旱成灾,经济破产,对于各项应举办之合作事业,均未进行”目㈣。
当时河南农村合作事业发展速度相对缓慢。据中央农业实验所1935年全国合作事业第二次调查:“各省合作事业发展速度最高者为河北省,河南居第七位,计共有1761社,社员100324人,1935年一年内增加923社,社员55600人。农合会最初选定14县为合作推行县,到1936年陆续扩大到48县,另有18县由县自行办理。当年,省农合会派员指导并核准建立的供给、运销、信用、利用4种基层合作社共计2829个,参加社员176569人。1939年底,农合会撤销,河南省合作社进度之累计数为4407社。”
1940年1月河南省成立农村合作事业管理处,要求村村建社、人人入社,当时只在尚未沦陷的70个县推行。经过积极发展,1941年12月底“新核准登记之合作社为3949所,连同互助社合计全省单位社已达9747所,社员总数603818人”。1943年4月底“河南省依法正式成立之合作社共11504所,查全国合作社数截至4月底止,共149497所,除四川、湖南、广西外,河南省合作社数在全国居第四位,社员人数共964557人”。抗日战争胜利后经过恢复和发展,1946年底“全省101县共有各类基层合作社15135所,其中乡镇社787所,保社4927所,专营合作社9421所,社员总数1441780人,股金总额140915553元,规模仍据全国第四位”。
二、合作之阶段分析
民国河南省农村合作事业大致可区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中各有其特点:
(一)自1934年4月创设河南省农村合作委员会至1937年7月抗战发生为草创时期。一方面,由于当时合作事业在河南,仅属于奉上级命令而推行,农民对合作事业尚无信心,合作事业推行遇到不少困难。另一方面,由于选择适宜地区先行试办,加上方法得当,合作事业发展很快,“农合会自受命办理指导豫省农村合作以来……从1934年九月来各县合作事业,较前进展更速,现经本会核准登记之合作社,至十一月底截止,共达四百数十所,贷给各社款项总额已达30余万元,预定本年终,社数将突出600所以。
(二)自1937年抗战开始至1939年底农村合作委员会结束为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一切设施由合作组织加强充实并扩大推行,尤其在组织民众、发动民力、增加生产,调和消费、流通金融各方面比较努力,充分发挥了战时合作的功能。1937年日军侵犯华北,豫北、豫东相继沦陷,省农合会西迁洛阳。尽管如此,还有个别区域出现了合作成效,如“河南省合作委员会向农产局借款,其于1938年向豫西卢氏、嵩县、洛宁、新安、登封、宜阳等6县提供贷款50万元,1939年底全部贷出”。
(三)自1940年元月河南合作事业管理处成立至1948年河南省会开封解放为第三阶段。在这八年中,总结了过去数年来实际工作的经验,并遵照政府倡导合作宗旨及颁行法令,订定《河南省合作事业设施纲领》,改变过去侧重农村合作的方针,而服务于整个社会需要的合作事业;改变以前选择地区推行的办法而普及于全省;改变过去侧重救济性质的信用合作社组织而注重生产合作、运销合作、消费合作的推行。发展县各级合作社,尤其是乡镇保合作社。有学者就指出:“合作社包括信用、生产、运销、消费等许多类型,其中以信用合作社与农民借贷之关系最为密切,但其他类型的合作社与农民借贷也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同样,河南各县合作社的组成类别相应也有:信用合作社(调剂生产资金)、生产合作社(农业种植及加工)、生产运销合作社(产销兼营的合作社)、供给合作社(集体采购)、消费合作社(集体采购)、利用合作社(土地合作)等多种类型。信用合作社是社员储蓄互助或以社员联合信用向农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再低利转放于社员,供给社员创造资本,购买土地、设备、农场或新式农具、优良肥料的团体。运销合作社是将产品共同运出售卖或共同加工制造后再行售卖的一种团体,合作社可以起到增加农民收入、改良产品、平准物价的作用;运 销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对棉花生产的促进作用表现得尤为明显。生产运销合作社多在经济作物区组织。如陕州、灵宝一带的棉产区。购买合作社即是向生产者或批发者直接购买农具、种子、肥料等大宗物品的团体,比较个体农民,合作社社员可以避免行商的中间盘剥,并节省时间,不受欺骗。
从表一可以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不论从合作社社数、社员数、社股数,还是从社股金额、贷款金额而言,信用合作社都是占据主导地位。正如有学者所言:“在1927年至1937年的合作运动中,除后期运销合作稍有发展外,其他种类的合作都处于一种萎缩状态,唯有信用合作畸形膨胀。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民党的农村合作运动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运动。”河南的农村合作事业也是信用合作社占多数,不少县组织成立合作社就是全部的信用合作社。
三、合作之趋势分析
民国河南省农村合作事业发展之初,尤以信用合作社为最多。但自1940年河南省合作事业管理处成立以来,即规定发展新合作社的标准,以产销合作社为优先,消费合作社次之,信用合作社尤次之。“推行二年,产销社的百分比由10%增为60%,信用社由83%减低至7.5%”。根据对民国河南合作事业的考察,对于该省合作组织的进展,可得四个不同的发展趋势:
(一)信用合作社相对的减少,生产消费社增加。
1940年之前,河南省农村合作社数,以信用合作社居第一位。“当时全省合作社总数为4407社,信用合作社一种即已达3655社,而其余五种业务社数(该省无保险合作社)之和,仅742社。易言之,即信用合作社约占总社数83%,而其余五种社数仅占17%”。1940年河南省合作事业管理处成立以来,各种合作业务社数开始出现平衡发展的趋势。到了1946年,河南农村生产、消费等合作社社数已经明显超过信用社的规模,详见下表二。
通过表一(见前面)和表二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20世纪40年代的合作社各业务种类数量差别显然比30年代时要小的多,40年代的信用、供给、生产、运销、消费等各类别的合作社社数已经基本平衡,甚至生产合作社的数量还超过信用合作社的数量,供给、运销合作社的数量也有明显的增加;其次,保险合作社的出现是“近代农村合作运动中的新兴事物”,河南也不例外,农村保险合作社从无到有,上表3显示出有6353社,发展可谓迅速。
(二)社员人数不断减少:“按1940年初4407社,拥有社员327427人。平均每社有社员74人,而1941年12月份则8356社,共有社员536465人。平均每社约65人。”原因在于,一方面,当时农村合作发展新社办法规定聚居村落一村一社,散居村落一保一社之限制,业务区域较前缩小的缘故;另一方面,在于1941年农村合作事业中生产、运销、供给、业务社数大量增加。而加入这种合作社为社员者,必须具有经济上的特种条件或技能,因此能够有条件加入合作社的社员人数在不断减少。
(三)社股金额的增加:“按1940年初全省共有4407社,股金总额828778元,平均每社有股金188元。而1941年来组织之新社共3949社,共增加股金额3336583元,平均每社股金844元。较前约增加348%。”这是由于1941年来竭力提倡合作社。凡有要求组织合作社者,必先使其清楚合作社并不是为借款而组织的。
(四)地域分布逐渐普遍:其原因可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为河南省农村合作事业管理处成立后,在大后方的完整县份,均已普遍设立指导机构,推行专业;二是合作社数量的重心,亦有显著的变化。由先侧重于陇海、平汉两铁路贯经过的县份到普及于全省各县。“试就铁路两侧之31县合作社总数观察,当1940年初其总数为2232社,占总数51%。但就1941年12月份之统计观之,则同此31县,所有合作社之总数,仅3328社,占总数39%o”
四、合作之成效分析
1934至1947年问,合作社的领导机关根据政府有关法令,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各级合作社章程条例;培训了数以万计的组织、财会、业务人员;在开展信贷、赈济、支持打井、造林、组织农产品运销和工业配售等方面,取得了很多积极的成效。其成效主要有:
(一)兴办水利及贷款事项
1935年春规定河南省农村合作委员会所属各处工作人员,以指导凿井为主要工作,并自组凿井班四班,并规定各班均须在县农村合作社区域内开凿灌溉井,不得在城市开凿饮水井。“兹悉各县截至去年底止,各农村合作社区域已凿成井数共1621口,其中除凿井班开凿234口外,合作社自动开凿1387口,每口每日溉田45亩,共可溉田24300余亩。”除了凿井等事项外,河南省农村合作委员会还积极倡设各项合作事业,详见下表三。
从上表三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分析出:河南省部分县份农村合作社倡设的各项事业中,以贷款合作社的数量居多,举办水利的合作社次之,其原因是:“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一直占国统区合作社组织的绝对优势,乃是因为长期的封建统治,中国农民的生活境况贫困,通过信用合作社组织直接将救济款发放农户,就成为一种更为实用和便利的解困方式。”
河南省农村合作金融的创设,对当时河南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为河南金融枯竭的农村社会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部分缓解了河南农村的金融危机,对遏制农村的高利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1940年中国银行派员与省合作管理处洽商合组豫西陇海沿线合作实验区,以贷款促进合作组织的发展,以利于棉花产销,划定郑州以西沿陇海路至闵乡13县和卢氏、洛宁、淅川三县共16县为其贷区。“由于河南省合作委员会向农产局借款,其于1938年向豫西卢氏、嵩县、洛宁、新安、登封、宜阳等6县提供贷款50万元,1939年底全部贷出。”
(二)设立合作实验区
1.陇海沿线合作事业实验区——1940年6月18日,在洛阳正式成立,划陇海沿线,东自郑州、西至阌乡各县为合办合作事业实验区,依据该区迁到之工作设施纲要之规定,以达一村一社、改进农业水利、提倡农村副业、发展各县合作金库和供销机构及其业务、成为永久的联合组织之目的。
2.南阳农业合作实验区——为指导农民以合作组织,发展农业产销及加工事宜,以期达到生产科学化,经营多角化,组织合作化之目的起见,于1940年11月26日指定设立农业合作实验区。
3.大屯合作实验区——为发展合作事宜,树立规范起见,在管理处所在地大屯,设一直辖实验区,1940年11月26日厘定设立该区暂行办法,规定其区域范围,以大屯村周围30里之村庄为限,并调派禹毓民为主任,指导员若干人,于1940年12月21日正式成立。
(三)推行军布运动
河南省合作事业推行军布运动缘于抗日战争的需要。“抗战军兴,已有四年……但我欲完成抗 战必胜之信念,势非积极增加生产,充分供给军民需要不为功,军布为目前各战区之必需品,本处为配合物资,增加抗战力量起见,乃于1940年11月发起军布运动。”
(四)举办合作造林
植树造林,以增加农民收益,充实抗战资源。河南省农村合作事业管理处于1941年1月23日拟定促进合作造林办法,保护规则,保护公约等,通令各县各社造林以集体经营为原则,每一社员每年至少植树十株,造林地点,应就各社业务内之公有荒山庄地、公墓、公路两旁、各社员住宅、墓地等。“截至1939年全省社员人数共468000余人,按每人十株计算,当可植树约460余万株”。
(五)统一合作产品标记
当时河南省合作社产品,因无统一标记,多与普通工厂生产的产品混淆,合作事业管理处为积极增加生产,规定统一标记。1940年11月该处召集各区督导员工举行工作检讨会时,曾决定以“豫合”二字作为本省合作社产品的共同标记,并通令各县知晓。
(六)发展生产供销业务
抗战期间,为了平抑物价、调剂供需,“1940年8月1日成立河南省合作供销处筹备处,并有该处拨贷放基金十万元,以作流通资金,先行开始业务,以便一方筹备省合作供销处的设立,一方辅导各县合作供销处业务的发展。”其主要业务是供给合作社生产工具及原料品与日用品,以增加其生产而减轻社员的生活负担,并运销合作社的产品、供给军民的需要,抵制洋货的输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作为河南省农村社会近代化的一次有益尝试,民国河南农村合作事业在开展信贷、赈济、组织农产品运销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为其不是建立在农村社会自发组织的基础之上,而是由政府的强制力推动的,而且是把农村合作事业当作控制农村社会、统制农村经济的工具”。因此,河南的农村合作事业没有达到其宣称的“救济农村、繁荣农村”的目的,更没有完成其以合作组织解决整个社会国民经济建设问题的最终宗旨。归结其原因是由于国民政府的农村合作社,一开始便纳入南昌行营的“剿匪”计划;在合管处期间又把发展合作社同所谓地方自治结合起来,要求达到“一保一社,一户一社员”,实现控制民众的目的。1945年后,国民党政府忙于内战,更加无暇顾及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所有合作社上受官僚买办控制,下被土豪劣绅把持,农民入社不仅未能获利,反而备受盘剥压榨,因此合作事业无法得到农村民众的普遍响应。如“1937年12月,合作金库灵宝总库成立,由四行拨给资金500万,名为发展合作事业,实为放高利贷;1943年中国农业银行灵宝办事处成立,经营农贷和农业投资,为富户放高利贷提供资金,剥削农民、并利用通货膨胀搞投机活动”。加之当时整个社会政治腐败、经济凋敝等社会现实环境的制约,农村合作社事业因此屡陷困境,1948年所有河南农村合作社随着国民党在河南省的彻底崩溃而全部瓦解。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省农村社会合作事业的发展可以看出,仅靠政府的行政效力是不足以达到深刻改变农村社会的落后面貌,必须深入农村,加强和农民的互动,给予农民更多的发展空间,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正如刘纪荣所言:“只有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才能更有效发展中国农村合作等各种事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农村社会合作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简介】丁德超,男,1980年生,河南许昌人,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经济史。
【责任编辑:全骜颉】
[关键词]河南农村合作事业管理处,农村信贷,抗战军需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2)02-0036-06
古代农村合作有常平仓、社仓、义仓的创设,近代以来,中国农村合作事业“肇始于1918年——北京大学组织消费公社,为我国合作事业运动之先声,翌年(1919年)薛仙舟创办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为我国合作运动之权兴”。河南乡村建设及农村合作事业开始于1930年1月河南村治学院的成立。本文研究对象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的合作运动事业。
迄今为止,学者有关农村合作事业的研究已有许多成果发表,分别对民国时期各省的农村合作运功进行了相关研究。民国年间河南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规模位居全国前列,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有关民国河南农村合作事业的研究尚未出现,笔者不揣浅陋,试图依据民国时期相关期刊和相关历史文献,从农村合作社人手,对河南农村合作的产生、发展及其影响进行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合作之基本概况
民国时期,河南农村经济破产致使河南农村社会衰落,影响国民政府在中原的统治基础。为了巩固国民政府在河南的统治,加强对河南省农村社会的有效控制,1932年春,国民政府在武汉集训一批县级人员,援引江西先例,在豫鄂皖三省举办农村合作社组织。同时颁布了《农村合作社条例》,设立了“豫鄂皖赣四省农村合作指导人员训练所”。1933年又在武汉成立了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总行,并在各省成立了分支机构。1934年4月,河南省成立全国最早的省级合作社领导机构——农村合作委员会。“自1934年6月1日派遣指导员,分赴试办各县实地工作以来,为时不过三月,而所组织之合作社,已有百余所之多,现均纷纷请求成立登记”。“陕县民国23年6月间已有河南省农村合作社指导员来县,成立驻陕办事处,办理农村合作社事宜,并呈请县府先令饬一、二、三、四、四区,着手办理农村合作社。现乡村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有数十处”。但是一些县份由于条件恶劣及社会治安不好,对于农村合作事业推动成效甚微。如豫西临汝县“连年匪祸,荒旱成灾,经济破产,对于各项应举办之合作事业,均未进行”目㈣。
当时河南农村合作事业发展速度相对缓慢。据中央农业实验所1935年全国合作事业第二次调查:“各省合作事业发展速度最高者为河北省,河南居第七位,计共有1761社,社员100324人,1935年一年内增加923社,社员55600人。农合会最初选定14县为合作推行县,到1936年陆续扩大到48县,另有18县由县自行办理。当年,省农合会派员指导并核准建立的供给、运销、信用、利用4种基层合作社共计2829个,参加社员176569人。1939年底,农合会撤销,河南省合作社进度之累计数为4407社。”
1940年1月河南省成立农村合作事业管理处,要求村村建社、人人入社,当时只在尚未沦陷的70个县推行。经过积极发展,1941年12月底“新核准登记之合作社为3949所,连同互助社合计全省单位社已达9747所,社员总数603818人”。1943年4月底“河南省依法正式成立之合作社共11504所,查全国合作社数截至4月底止,共149497所,除四川、湖南、广西外,河南省合作社数在全国居第四位,社员人数共964557人”。抗日战争胜利后经过恢复和发展,1946年底“全省101县共有各类基层合作社15135所,其中乡镇社787所,保社4927所,专营合作社9421所,社员总数1441780人,股金总额140915553元,规模仍据全国第四位”。
二、合作之阶段分析
民国河南省农村合作事业大致可区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中各有其特点:
(一)自1934年4月创设河南省农村合作委员会至1937年7月抗战发生为草创时期。一方面,由于当时合作事业在河南,仅属于奉上级命令而推行,农民对合作事业尚无信心,合作事业推行遇到不少困难。另一方面,由于选择适宜地区先行试办,加上方法得当,合作事业发展很快,“农合会自受命办理指导豫省农村合作以来……从1934年九月来各县合作事业,较前进展更速,现经本会核准登记之合作社,至十一月底截止,共达四百数十所,贷给各社款项总额已达30余万元,预定本年终,社数将突出600所以。
(二)自1937年抗战开始至1939年底农村合作委员会结束为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一切设施由合作组织加强充实并扩大推行,尤其在组织民众、发动民力、增加生产,调和消费、流通金融各方面比较努力,充分发挥了战时合作的功能。1937年日军侵犯华北,豫北、豫东相继沦陷,省农合会西迁洛阳。尽管如此,还有个别区域出现了合作成效,如“河南省合作委员会向农产局借款,其于1938年向豫西卢氏、嵩县、洛宁、新安、登封、宜阳等6县提供贷款50万元,1939年底全部贷出”。
(三)自1940年元月河南合作事业管理处成立至1948年河南省会开封解放为第三阶段。在这八年中,总结了过去数年来实际工作的经验,并遵照政府倡导合作宗旨及颁行法令,订定《河南省合作事业设施纲领》,改变过去侧重农村合作的方针,而服务于整个社会需要的合作事业;改变以前选择地区推行的办法而普及于全省;改变过去侧重救济性质的信用合作社组织而注重生产合作、运销合作、消费合作的推行。发展县各级合作社,尤其是乡镇保合作社。有学者就指出:“合作社包括信用、生产、运销、消费等许多类型,其中以信用合作社与农民借贷之关系最为密切,但其他类型的合作社与农民借贷也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同样,河南各县合作社的组成类别相应也有:信用合作社(调剂生产资金)、生产合作社(农业种植及加工)、生产运销合作社(产销兼营的合作社)、供给合作社(集体采购)、消费合作社(集体采购)、利用合作社(土地合作)等多种类型。信用合作社是社员储蓄互助或以社员联合信用向农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再低利转放于社员,供给社员创造资本,购买土地、设备、农场或新式农具、优良肥料的团体。运销合作社是将产品共同运出售卖或共同加工制造后再行售卖的一种团体,合作社可以起到增加农民收入、改良产品、平准物价的作用;运 销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对棉花生产的促进作用表现得尤为明显。生产运销合作社多在经济作物区组织。如陕州、灵宝一带的棉产区。购买合作社即是向生产者或批发者直接购买农具、种子、肥料等大宗物品的团体,比较个体农民,合作社社员可以避免行商的中间盘剥,并节省时间,不受欺骗。
从表一可以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不论从合作社社数、社员数、社股数,还是从社股金额、贷款金额而言,信用合作社都是占据主导地位。正如有学者所言:“在1927年至1937年的合作运动中,除后期运销合作稍有发展外,其他种类的合作都处于一种萎缩状态,唯有信用合作畸形膨胀。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民党的农村合作运动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运动。”河南的农村合作事业也是信用合作社占多数,不少县组织成立合作社就是全部的信用合作社。
三、合作之趋势分析
民国河南省农村合作事业发展之初,尤以信用合作社为最多。但自1940年河南省合作事业管理处成立以来,即规定发展新合作社的标准,以产销合作社为优先,消费合作社次之,信用合作社尤次之。“推行二年,产销社的百分比由10%增为60%,信用社由83%减低至7.5%”。根据对民国河南合作事业的考察,对于该省合作组织的进展,可得四个不同的发展趋势:
(一)信用合作社相对的减少,生产消费社增加。
1940年之前,河南省农村合作社数,以信用合作社居第一位。“当时全省合作社总数为4407社,信用合作社一种即已达3655社,而其余五种业务社数(该省无保险合作社)之和,仅742社。易言之,即信用合作社约占总社数83%,而其余五种社数仅占17%”。1940年河南省合作事业管理处成立以来,各种合作业务社数开始出现平衡发展的趋势。到了1946年,河南农村生产、消费等合作社社数已经明显超过信用社的规模,详见下表二。
通过表一(见前面)和表二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20世纪40年代的合作社各业务种类数量差别显然比30年代时要小的多,40年代的信用、供给、生产、运销、消费等各类别的合作社社数已经基本平衡,甚至生产合作社的数量还超过信用合作社的数量,供给、运销合作社的数量也有明显的增加;其次,保险合作社的出现是“近代农村合作运动中的新兴事物”,河南也不例外,农村保险合作社从无到有,上表3显示出有6353社,发展可谓迅速。
(二)社员人数不断减少:“按1940年初4407社,拥有社员327427人。平均每社有社员74人,而1941年12月份则8356社,共有社员536465人。平均每社约65人。”原因在于,一方面,当时农村合作发展新社办法规定聚居村落一村一社,散居村落一保一社之限制,业务区域较前缩小的缘故;另一方面,在于1941年农村合作事业中生产、运销、供给、业务社数大量增加。而加入这种合作社为社员者,必须具有经济上的特种条件或技能,因此能够有条件加入合作社的社员人数在不断减少。
(三)社股金额的增加:“按1940年初全省共有4407社,股金总额828778元,平均每社有股金188元。而1941年来组织之新社共3949社,共增加股金额3336583元,平均每社股金844元。较前约增加348%。”这是由于1941年来竭力提倡合作社。凡有要求组织合作社者,必先使其清楚合作社并不是为借款而组织的。
(四)地域分布逐渐普遍:其原因可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为河南省农村合作事业管理处成立后,在大后方的完整县份,均已普遍设立指导机构,推行专业;二是合作社数量的重心,亦有显著的变化。由先侧重于陇海、平汉两铁路贯经过的县份到普及于全省各县。“试就铁路两侧之31县合作社总数观察,当1940年初其总数为2232社,占总数51%。但就1941年12月份之统计观之,则同此31县,所有合作社之总数,仅3328社,占总数39%o”
四、合作之成效分析
1934至1947年问,合作社的领导机关根据政府有关法令,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各级合作社章程条例;培训了数以万计的组织、财会、业务人员;在开展信贷、赈济、支持打井、造林、组织农产品运销和工业配售等方面,取得了很多积极的成效。其成效主要有:
(一)兴办水利及贷款事项
1935年春规定河南省农村合作委员会所属各处工作人员,以指导凿井为主要工作,并自组凿井班四班,并规定各班均须在县农村合作社区域内开凿灌溉井,不得在城市开凿饮水井。“兹悉各县截至去年底止,各农村合作社区域已凿成井数共1621口,其中除凿井班开凿234口外,合作社自动开凿1387口,每口每日溉田45亩,共可溉田24300余亩。”除了凿井等事项外,河南省农村合作委员会还积极倡设各项合作事业,详见下表三。
从上表三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分析出:河南省部分县份农村合作社倡设的各项事业中,以贷款合作社的数量居多,举办水利的合作社次之,其原因是:“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一直占国统区合作社组织的绝对优势,乃是因为长期的封建统治,中国农民的生活境况贫困,通过信用合作社组织直接将救济款发放农户,就成为一种更为实用和便利的解困方式。”
河南省农村合作金融的创设,对当时河南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为河南金融枯竭的农村社会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部分缓解了河南农村的金融危机,对遏制农村的高利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1940年中国银行派员与省合作管理处洽商合组豫西陇海沿线合作实验区,以贷款促进合作组织的发展,以利于棉花产销,划定郑州以西沿陇海路至闵乡13县和卢氏、洛宁、淅川三县共16县为其贷区。“由于河南省合作委员会向农产局借款,其于1938年向豫西卢氏、嵩县、洛宁、新安、登封、宜阳等6县提供贷款50万元,1939年底全部贷出。”
(二)设立合作实验区
1.陇海沿线合作事业实验区——1940年6月18日,在洛阳正式成立,划陇海沿线,东自郑州、西至阌乡各县为合办合作事业实验区,依据该区迁到之工作设施纲要之规定,以达一村一社、改进农业水利、提倡农村副业、发展各县合作金库和供销机构及其业务、成为永久的联合组织之目的。
2.南阳农业合作实验区——为指导农民以合作组织,发展农业产销及加工事宜,以期达到生产科学化,经营多角化,组织合作化之目的起见,于1940年11月26日指定设立农业合作实验区。
3.大屯合作实验区——为发展合作事宜,树立规范起见,在管理处所在地大屯,设一直辖实验区,1940年11月26日厘定设立该区暂行办法,规定其区域范围,以大屯村周围30里之村庄为限,并调派禹毓民为主任,指导员若干人,于1940年12月21日正式成立。
(三)推行军布运动
河南省合作事业推行军布运动缘于抗日战争的需要。“抗战军兴,已有四年……但我欲完成抗 战必胜之信念,势非积极增加生产,充分供给军民需要不为功,军布为目前各战区之必需品,本处为配合物资,增加抗战力量起见,乃于1940年11月发起军布运动。”
(四)举办合作造林
植树造林,以增加农民收益,充实抗战资源。河南省农村合作事业管理处于1941年1月23日拟定促进合作造林办法,保护规则,保护公约等,通令各县各社造林以集体经营为原则,每一社员每年至少植树十株,造林地点,应就各社业务内之公有荒山庄地、公墓、公路两旁、各社员住宅、墓地等。“截至1939年全省社员人数共468000余人,按每人十株计算,当可植树约460余万株”。
(五)统一合作产品标记
当时河南省合作社产品,因无统一标记,多与普通工厂生产的产品混淆,合作事业管理处为积极增加生产,规定统一标记。1940年11月该处召集各区督导员工举行工作检讨会时,曾决定以“豫合”二字作为本省合作社产品的共同标记,并通令各县知晓。
(六)发展生产供销业务
抗战期间,为了平抑物价、调剂供需,“1940年8月1日成立河南省合作供销处筹备处,并有该处拨贷放基金十万元,以作流通资金,先行开始业务,以便一方筹备省合作供销处的设立,一方辅导各县合作供销处业务的发展。”其主要业务是供给合作社生产工具及原料品与日用品,以增加其生产而减轻社员的生活负担,并运销合作社的产品、供给军民的需要,抵制洋货的输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作为河南省农村社会近代化的一次有益尝试,民国河南农村合作事业在开展信贷、赈济、组织农产品运销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为其不是建立在农村社会自发组织的基础之上,而是由政府的强制力推动的,而且是把农村合作事业当作控制农村社会、统制农村经济的工具”。因此,河南的农村合作事业没有达到其宣称的“救济农村、繁荣农村”的目的,更没有完成其以合作组织解决整个社会国民经济建设问题的最终宗旨。归结其原因是由于国民政府的农村合作社,一开始便纳入南昌行营的“剿匪”计划;在合管处期间又把发展合作社同所谓地方自治结合起来,要求达到“一保一社,一户一社员”,实现控制民众的目的。1945年后,国民党政府忙于内战,更加无暇顾及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所有合作社上受官僚买办控制,下被土豪劣绅把持,农民入社不仅未能获利,反而备受盘剥压榨,因此合作事业无法得到农村民众的普遍响应。如“1937年12月,合作金库灵宝总库成立,由四行拨给资金500万,名为发展合作事业,实为放高利贷;1943年中国农业银行灵宝办事处成立,经营农贷和农业投资,为富户放高利贷提供资金,剥削农民、并利用通货膨胀搞投机活动”。加之当时整个社会政治腐败、经济凋敝等社会现实环境的制约,农村合作社事业因此屡陷困境,1948年所有河南农村合作社随着国民党在河南省的彻底崩溃而全部瓦解。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省农村社会合作事业的发展可以看出,仅靠政府的行政效力是不足以达到深刻改变农村社会的落后面貌,必须深入农村,加强和农民的互动,给予农民更多的发展空间,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正如刘纪荣所言:“只有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才能更有效发展中国农村合作等各种事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农村社会合作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简介】丁德超,男,1980年生,河南许昌人,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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