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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得最为模糊的区域,在这一区域内及其容易产生争端,在未来的海洋发展过程中,其将成为海洋争端中的多发领域,因此,探讨争端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及解决争端应该采取的主要原则是维护我国专属经济区海洋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争取专属经济区权利话语权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争端;原则
一、专属经济区易产生的争端
通过判例统计,专属经济区的争端主要分为这样几个争议焦点:
(一)划界的争端
划界争端的理论争议体现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会议中的争论焦点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争论中运用的国际法理论主要是“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公平原则”主张应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界,适当时可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但要顾及各种特殊情况;“中间线原则”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作为划界的一般原则,最终的方案是《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内容。①以“公平解决”为原则,这一提法实质上是各方利益集团的一种博弈,而这种解决原则实际上并没有根本解决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争端。
其中利益差异主要包括沿海国(又分为海岸线较长的沿海国与海岸线较短的沿海国)与内陆国之间的利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的区别,由于两个区域范围重叠,缅因湾案“一线”,法律制度也适用也有一些是重合的,但是从托雷斯海峡海洋边界协议,可以看出,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实际上是越来越遵从各自划界的原则。这也是中日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争端问题解决的重要理论原则。是从合并走向区分的。这种原则的变化也体现了争端解决的发展。
(二)专属权利的争端(狭义的)
实际上是两种不同价值取向上的争议,或者说是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运用不同的国际理念与思维理解问题、解决问题以达到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即“受限主权说”“部分经济权说”“自由权利说”三种不同的国际法理论与思维来进行的。那么这三种理论个人认为从哪一种理论中抽象原则,都不利于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在《公约》第55到75条中包含一系列利益,包括:沿海国善意管理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第三国的经济利益,调整区内某些活动,如海洋科学研究,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建立和使用人造岛屿,设施和结构;航行自由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该地区的军事和战略用途。专属经济区的设立是发展中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的胜利。
剩余权利的争端,多为涉军事活动的,涉国家安全价值得,如在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测量,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防空识别区等,这种安全价值的理论定位是什么,是不是原则适用的核心价值取向,这一点我是持否定态度的。这种安全价值取向下所选择的原则可能是必要限制原则,那么这种原则是否有利于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呢?我们也在第三部分进行说明。
(三)岛屿争端(此争端为涉专属经济区权利的岛屿)
实际上岛屿争端主要也主要是由于划界争端而引起的,之所以单独提出主要是因为岛屿的认定和法律地位的确定存在争议,按照《公约》121条的规定沿海国可依照岛屿享受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但是在岛屿认定阶段就存在是岛屿还是岛礁、岩礁的认定。岛屿的不完全效力如何理解(不做基点却享有权利),因此,岛屿的先行争端是引發岛屿是否享有专属经济区权利的争端,是划界争端和权利争端的交叉。
二、专属经济区争端问题的原因
专属经济区的争端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源于理论上的两种理解偏差,一种是法释义学意义上的一种偏差,一种是对专属经济区属性和价值判断的偏差。
专属经济区上的海洋争端实际上是各国基于自身的利益,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存在的不同的理解,这种法释义学上的偏差实际上是造成这部分区域争端的主要原因。而要理解法释义学意义上的分歧,首先要深入了解文本产生的背景,只有站在制定者的立场去理解《公约》的内容,才能在应对这一区域争端时采取最有利于我国话语权的理论和对策。
《公约》本身是一揽子协议,专属经济区、领海宽度、大陆架、毗连区、群岛海域、国际海底区域等制度的出台是一揽子进行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是与过境通行权和无害通过权的设置密切关联的,其目的是领海宽度的设定不影响航海大国海上通行的便利。专属经济区是最能体现一揽子协议的交易性, 主要是内陆国与沿海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针对这一区域内经济权利的协商的结果。
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属性的定位也影响着专属经济区争端解决原则的定位。对于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究竟其属性如何,学术界大概有几种学说,一是“受限主权说”,一是“部分经济权说”,“权利自由说”但是笔者认为,这两种学说对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定性都不利于解决我国在这一区域的争端问题。对于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属性应如何定位才能更有利于我国在解决国际事务上的争端,应从属性的区分与复合加以研究。
三、我国对专属经济区争端的原则应该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考量
价值取向的核心化与属性的复合化原则复合式的属性不是“限制主权说”和“部分经济权利说”的折中,只有复合式的权益属性能够满足专属经济区的复杂特性。
第一,对于具有主权权利属性的行为,应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规定中设定友好与不友好的权利清单,对于不友好的或是难以界定其友好动机的应予以限制或禁止。第二,对于涉管辖权属性的行为,应在友好与不友好清单中设立自由、许可、补偿、限制等不同的规则模式。第三,对于涉及纯经济权利属性的,这一部分权利属性的友好与不友好的判断并不像上述两种权利属性那样容易判断,因此需要再协商时期预留保留条款。可以说,属性符合话原则是相对灵活的争端解决原则。
第三个原则就是采取渐趋开放或可选择的原则。实际上这一点已经在我国的国际法理论上有所体现了。例如,一些学者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已经不是持必要限制的原则,而是“有限军事活动自由”原则,这种改变的原因是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对外国军事活动的规制是过分的海洋主张,中国近期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表明中国立场前后不一。”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如果解决争端的原则适用不当,会容易被他国反驳,因此理论上应该采取更为开放的原则,虽然在现在看来可能对权利的保护有短暂的不利,但是随着我国的海洋科学技术和逐渐向海洋强国的迈进,更利于保护我国的长远利益。如果目前的科技力量不能支持开放的、相对自由的原则体系,那么至少专属经济区内的争端解决原则是一种可选择的,而这种可选择的原则体系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李广义.论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5(02).
作者简介:车流畅,女,1982年生,籍贯:辽宁锦州,单位:辽宁社会科学院,职称:副研究员,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洋法,社会法学。
注释:
①具体内容参见袁古洁:《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浅析》,《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争端;原则
一、专属经济区易产生的争端
通过判例统计,专属经济区的争端主要分为这样几个争议焦点:
(一)划界的争端
划界争端的理论争议体现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会议中的争论焦点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争论中运用的国际法理论主要是“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公平原则”主张应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界,适当时可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但要顾及各种特殊情况;“中间线原则”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作为划界的一般原则,最终的方案是《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内容。①以“公平解决”为原则,这一提法实质上是各方利益集团的一种博弈,而这种解决原则实际上并没有根本解决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争端。
其中利益差异主要包括沿海国(又分为海岸线较长的沿海国与海岸线较短的沿海国)与内陆国之间的利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的区别,由于两个区域范围重叠,缅因湾案“一线”,法律制度也适用也有一些是重合的,但是从托雷斯海峡海洋边界协议,可以看出,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实际上是越来越遵从各自划界的原则。这也是中日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争端问题解决的重要理论原则。是从合并走向区分的。这种原则的变化也体现了争端解决的发展。
(二)专属权利的争端(狭义的)
实际上是两种不同价值取向上的争议,或者说是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运用不同的国际理念与思维理解问题、解决问题以达到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即“受限主权说”“部分经济权说”“自由权利说”三种不同的国际法理论与思维来进行的。那么这三种理论个人认为从哪一种理论中抽象原则,都不利于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在《公约》第55到75条中包含一系列利益,包括:沿海国善意管理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第三国的经济利益,调整区内某些活动,如海洋科学研究,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建立和使用人造岛屿,设施和结构;航行自由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该地区的军事和战略用途。专属经济区的设立是发展中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的胜利。
剩余权利的争端,多为涉军事活动的,涉国家安全价值得,如在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测量,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防空识别区等,这种安全价值的理论定位是什么,是不是原则适用的核心价值取向,这一点我是持否定态度的。这种安全价值取向下所选择的原则可能是必要限制原则,那么这种原则是否有利于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呢?我们也在第三部分进行说明。
(三)岛屿争端(此争端为涉专属经济区权利的岛屿)
实际上岛屿争端主要也主要是由于划界争端而引起的,之所以单独提出主要是因为岛屿的认定和法律地位的确定存在争议,按照《公约》121条的规定沿海国可依照岛屿享受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但是在岛屿认定阶段就存在是岛屿还是岛礁、岩礁的认定。岛屿的不完全效力如何理解(不做基点却享有权利),因此,岛屿的先行争端是引發岛屿是否享有专属经济区权利的争端,是划界争端和权利争端的交叉。
二、专属经济区争端问题的原因
专属经济区的争端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源于理论上的两种理解偏差,一种是法释义学意义上的一种偏差,一种是对专属经济区属性和价值判断的偏差。
专属经济区上的海洋争端实际上是各国基于自身的利益,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存在的不同的理解,这种法释义学上的偏差实际上是造成这部分区域争端的主要原因。而要理解法释义学意义上的分歧,首先要深入了解文本产生的背景,只有站在制定者的立场去理解《公约》的内容,才能在应对这一区域争端时采取最有利于我国话语权的理论和对策。
《公约》本身是一揽子协议,专属经济区、领海宽度、大陆架、毗连区、群岛海域、国际海底区域等制度的出台是一揽子进行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是与过境通行权和无害通过权的设置密切关联的,其目的是领海宽度的设定不影响航海大国海上通行的便利。专属经济区是最能体现一揽子协议的交易性, 主要是内陆国与沿海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针对这一区域内经济权利的协商的结果。
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属性的定位也影响着专属经济区争端解决原则的定位。对于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究竟其属性如何,学术界大概有几种学说,一是“受限主权说”,一是“部分经济权说”,“权利自由说”但是笔者认为,这两种学说对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定性都不利于解决我国在这一区域的争端问题。对于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属性应如何定位才能更有利于我国在解决国际事务上的争端,应从属性的区分与复合加以研究。
三、我国对专属经济区争端的原则应该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考量
价值取向的核心化与属性的复合化原则复合式的属性不是“限制主权说”和“部分经济权利说”的折中,只有复合式的权益属性能够满足专属经济区的复杂特性。
第一,对于具有主权权利属性的行为,应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规定中设定友好与不友好的权利清单,对于不友好的或是难以界定其友好动机的应予以限制或禁止。第二,对于涉管辖权属性的行为,应在友好与不友好清单中设立自由、许可、补偿、限制等不同的规则模式。第三,对于涉及纯经济权利属性的,这一部分权利属性的友好与不友好的判断并不像上述两种权利属性那样容易判断,因此需要再协商时期预留保留条款。可以说,属性符合话原则是相对灵活的争端解决原则。
第三个原则就是采取渐趋开放或可选择的原则。实际上这一点已经在我国的国际法理论上有所体现了。例如,一些学者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已经不是持必要限制的原则,而是“有限军事活动自由”原则,这种改变的原因是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对外国军事活动的规制是过分的海洋主张,中国近期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表明中国立场前后不一。”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如果解决争端的原则适用不当,会容易被他国反驳,因此理论上应该采取更为开放的原则,虽然在现在看来可能对权利的保护有短暂的不利,但是随着我国的海洋科学技术和逐渐向海洋强国的迈进,更利于保护我国的长远利益。如果目前的科技力量不能支持开放的、相对自由的原则体系,那么至少专属经济区内的争端解决原则是一种可选择的,而这种可选择的原则体系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李广义.论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5(02).
作者简介:车流畅,女,1982年生,籍贯:辽宁锦州,单位:辽宁社会科学院,职称:副研究员,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洋法,社会法学。
注释:
①具体内容参见袁古洁:《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浅析》,《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