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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指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如今8年过去了,综观国内学前教育的探索与实践,不尽如人意之处仍有不少。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均建立有完善的学前教育体系,具体表现为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严格监管;按照不同類型的学前机构分类管理、分类指导;教师入职门槛高;国际化办学等等,其实践探索,对于我们当前发展学前教育,有不少可借鉴之处。
先来看香港,首先是机构类型、服务时间和师生比。香港学前教育机构主要分为幼儿中心和幼稚园两类,服务时间较为灵活。在师生比方面,多以幼儿年龄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比如,对于非留宿的幼儿中心,根据幼儿年龄,2岁以下的年龄段,师生比要求为1∶8,2-3岁、3-7岁年龄段均为1∶14;而对于留宿的幼儿中心则另有规定,在8∶00至20∶00时间段师生比均为1∶8,20∶00至翌日8∶00为1∶12。规定的精细化,正是香港学前教育管理理念所在,即最大限度实现因人而异,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其次,推行学前教育学券计划。学券计划旨在增加香港特区政府投放于学前教育的资源,以“学券”的形式,直接向家长、合法监护人、注册托管人提供学前教育学费资助,藉此减轻各方的经济负担;发放学校发展津贴和教师专业发展经费,以供其改善硬件设施,提升学前机构校长及教师的专业素养。以学券方式直接提供学费资助,突出了学前教育的公益色彩,使得学前教育机构得以灵活应对市场变化,同时提升办学质量。
第三,注重规管与评估。香港强调“依法规管”和“联合规管”,针对不同类型的学前教育机构,均明确了相应的规管部门。香港学前教育机构的注册相对较为灵活,但必须获得法规要求的一系列证书,比如屋宇署、房屋署发出的安全证明书等。在规管方面,服务3-6岁儿童的幼稚园根据《教育条例》注册;服务3岁以下儿童的幼儿中心则根据《幼儿服务条例》注册。为3至6岁儿童提供以教育为主的服务由《教育条例》和《教育规例》规管,由幼稚园提供服务。为3岁以下幼儿而设并以照顾为主及福利为本的服务,则由《幼儿服务条例》和《幼儿服务规例》规管,由幼儿中心提供服务。幼稚园暨幼儿中心为6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虽然受不同条例规管,但两项服务可于同一地点设立,并根据《教育条例》和《幼儿服务条例》进行双重注册。同时,特区政府设立学前服务联合办事处,由教育局和社会福利署的职员组成,旨在为幼稚园暨幼儿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在评估方面,对参与学券计划的学前教育机构,推行自我评核及教育局质素评核;没有参与学券计划的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局也鼓励其参考教育局网页有关自评的资讯,建立学校自评架构,不断自我完善。这里可以看出,香港学前教育机构享有较为充分的办学自由,而特区政府则发挥间接而有效的引导和监管角色,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完善。这就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又避免了政府不作为的情况。
与我国香港特区相比,新加坡的学前教育毫不逊色。首先来看机构类型与服务时间。新加坡学前教育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教育部注册管理并由学前教育司直接管辖的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另一类是由社会发展和体育部管辖的托儿所,招收对象以18个月或更小的幼儿为主,兼收3-6岁幼儿。其中,托儿所包括为职业妇女而设的托儿所、员工福利托儿所、社会福利托儿所、私立托儿所、商业机构托儿所等多种类型。为配合父母工作,托儿所服务形式十分灵活,有半日制、全日制、小时制等形式,满足了社会对学前教育服务的多元需求。当前我国幼儿园课后托管制度尚未完善,而商业性托儿所整体而言发展程度不高,如何在上班时间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活与成长环境,是困扰广大城市工薪阶层的问题。配合父母工作,提供灵活的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各类人群的不同需求,新加坡的经验值得借鉴。
其次,幼儿园规模。新加坡幼儿园规模较小,多以社区为单位开办。因场地有限,有的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只有20-30平方米,一般没有大型玩具,多以中小型玩具为主。非公立幼儿园招收30-60名幼儿,设教师5-6名。规模最大的公立幼儿园招收不超过100名幼儿,设教师10名左右。
其三,注重品牌化发展。新加坡学前教育发展成绩斐然,现已创立一批国际知名的学前教育品牌,如1978年成立的Kinderland,主营儿童教育教师培训业务,已在6个国家开设58个中心;1989年成立的 Learning Vision主营多元幼儿教育业务,在4个国家开设36个中心。新加坡知名学前教育品牌还有Eton House、Pat’s School House等。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考虑本地区的现实情况,但中国香港、新加坡的不少探索与管理经验,满足了社会对学前教育服务的多元需求,应该说还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作者单位:广州市天河区学前教育指导中心)
责任编辑 黄佳锐
先来看香港,首先是机构类型、服务时间和师生比。香港学前教育机构主要分为幼儿中心和幼稚园两类,服务时间较为灵活。在师生比方面,多以幼儿年龄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比如,对于非留宿的幼儿中心,根据幼儿年龄,2岁以下的年龄段,师生比要求为1∶8,2-3岁、3-7岁年龄段均为1∶14;而对于留宿的幼儿中心则另有规定,在8∶00至20∶00时间段师生比均为1∶8,20∶00至翌日8∶00为1∶12。规定的精细化,正是香港学前教育管理理念所在,即最大限度实现因人而异,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其次,推行学前教育学券计划。学券计划旨在增加香港特区政府投放于学前教育的资源,以“学券”的形式,直接向家长、合法监护人、注册托管人提供学前教育学费资助,藉此减轻各方的经济负担;发放学校发展津贴和教师专业发展经费,以供其改善硬件设施,提升学前机构校长及教师的专业素养。以学券方式直接提供学费资助,突出了学前教育的公益色彩,使得学前教育机构得以灵活应对市场变化,同时提升办学质量。
第三,注重规管与评估。香港强调“依法规管”和“联合规管”,针对不同类型的学前教育机构,均明确了相应的规管部门。香港学前教育机构的注册相对较为灵活,但必须获得法规要求的一系列证书,比如屋宇署、房屋署发出的安全证明书等。在规管方面,服务3-6岁儿童的幼稚园根据《教育条例》注册;服务3岁以下儿童的幼儿中心则根据《幼儿服务条例》注册。为3至6岁儿童提供以教育为主的服务由《教育条例》和《教育规例》规管,由幼稚园提供服务。为3岁以下幼儿而设并以照顾为主及福利为本的服务,则由《幼儿服务条例》和《幼儿服务规例》规管,由幼儿中心提供服务。幼稚园暨幼儿中心为6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虽然受不同条例规管,但两项服务可于同一地点设立,并根据《教育条例》和《幼儿服务条例》进行双重注册。同时,特区政府设立学前服务联合办事处,由教育局和社会福利署的职员组成,旨在为幼稚园暨幼儿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在评估方面,对参与学券计划的学前教育机构,推行自我评核及教育局质素评核;没有参与学券计划的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局也鼓励其参考教育局网页有关自评的资讯,建立学校自评架构,不断自我完善。这里可以看出,香港学前教育机构享有较为充分的办学自由,而特区政府则发挥间接而有效的引导和监管角色,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完善。这就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又避免了政府不作为的情况。
与我国香港特区相比,新加坡的学前教育毫不逊色。首先来看机构类型与服务时间。新加坡学前教育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教育部注册管理并由学前教育司直接管辖的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另一类是由社会发展和体育部管辖的托儿所,招收对象以18个月或更小的幼儿为主,兼收3-6岁幼儿。其中,托儿所包括为职业妇女而设的托儿所、员工福利托儿所、社会福利托儿所、私立托儿所、商业机构托儿所等多种类型。为配合父母工作,托儿所服务形式十分灵活,有半日制、全日制、小时制等形式,满足了社会对学前教育服务的多元需求。当前我国幼儿园课后托管制度尚未完善,而商业性托儿所整体而言发展程度不高,如何在上班时间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活与成长环境,是困扰广大城市工薪阶层的问题。配合父母工作,提供灵活的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各类人群的不同需求,新加坡的经验值得借鉴。
其次,幼儿园规模。新加坡幼儿园规模较小,多以社区为单位开办。因场地有限,有的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只有20-30平方米,一般没有大型玩具,多以中小型玩具为主。非公立幼儿园招收30-60名幼儿,设教师5-6名。规模最大的公立幼儿园招收不超过100名幼儿,设教师10名左右。
其三,注重品牌化发展。新加坡学前教育发展成绩斐然,现已创立一批国际知名的学前教育品牌,如1978年成立的Kinderland,主营儿童教育教师培训业务,已在6个国家开设58个中心;1989年成立的 Learning Vision主营多元幼儿教育业务,在4个国家开设36个中心。新加坡知名学前教育品牌还有Eton House、Pat’s School House等。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考虑本地区的现实情况,但中国香港、新加坡的不少探索与管理经验,满足了社会对学前教育服务的多元需求,应该说还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作者单位:广州市天河区学前教育指导中心)
责任编辑 黄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