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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 300204)
摘要:哈贝马斯以语言为载体,将生活世界背景的概念与交往行为理论联系起来,使之不仅成为交往行为有效性检验的背景资源,成为互动者展现其生命价值与生活意义的活动场所与言说基本情景,而且哈贝马斯还系统地从文化、社会以及个性三个方面剖析了互动主体间性在生活世界大背景之中所具有的内涵。
关键词:生活世界世界;交往行为;主体间性
生活世界背景是哈贝马斯在应对主体性哲学所造成的现代性困境时而提出的一个重要哲学概念,其重要功能是为互动双方借助语言沟通就某物取得相互理解提供一种资源。“这个生活世界始终都是参与者的背景,这是一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背景,参与者凭着直觉就可以把握住它。言说情景就是各个主体涉及到生活世界的组成部分;对于理解过程而言,生活世界既构成了一个语境,又提供了资源。生活世界构成了一个视域,同时预先提供了文化自明性,由此,交往参与者在解释过程中可以获得共识的解释模式。价值共同体的团结以及社会化个体的能力,同文化上根深蒂固的背景假设一样,都属于生活世界的组成部分。”[1]P349生活世界背景,在哈贝马斯看来,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一种绝对的明确性”。生活世界背景赋予我们共同性,如生活、经历、历史、言说习惯及方式等,但这种共同性却是以一种悖论式的方式而存在。“背景的在场既让人觉得历历在目,又叫人感到不可捉摸,具体表现为一种既成熟而又不足的知识形式”[2] P79尽管如此,生活世界背景的这种明确性依旧是牢不可破。
第二,总体化力量。生活世界所赋予互动者的共同之处构成了语言沟通交流的中心,“可以供越来越集中的社会空间和三维的时间不顾一切客观的计量而集中到一起。”[2] P79
第三,背景知识的整体论。与绝对性以及总体性一脉相承,虽然背景知识在表面看起来是透明的,但实际上却是无法穿透的。哈贝马斯形象地将生活世界比喻成一片“灌木丛”。“不同的要素在其中混杂在一起,只有用不同的知识范畴,依靠问题经验,才能把它们分开。”[2] P80
以语言为中介所搭建的沟通桥梁,使主体间性在交流过程中,依据对理解机制所涉及的三个层面的有效性机制进行地判断而实现彼此之间的理性让渡,确保交往行为在生活世界背景的整体性框架之内得以顺利实现。哈贝马斯依据语言行为在交往过程中的不同力量的展现,即陈述力量、以言行事力量和意向性力量三个方面,将作为共有资源的生活世界背景分为三个不同的部分:文化、社会和个性,从而使得主体间性牢固地围绕生活世界的大背景而展开。
(一)主体间性在文化中在场
在哈贝马斯看来,作为生活世界的一个下属组成部分——文化,是作为承担互动主体间理解彼此的信息储存库的功能而存在的。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对文化做出过解释,认为:“我所说的文化,指的是可随时动用的知识储备——在这储备中,交往的参与者,当他们对属于某一个世界的事物相互交换看法时,最大限度地做出他们的解释。”[3] P189从哈贝马斯对文化的理解可以看出,文化在互动主体之间进行沟通交流并取得理解的行为过程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因为文化是取得共识的前提,是互动双方共有的“信息资源存储库”。
行为主体若想在生活世界的大背景中就指涉物与互动者达成一致的意见,在哈贝马斯看来,必须对生活世界中的指涉物有所理解,并在理解的基础上,使用正确的言语论述规则,辅之以行为主体对取得共识的真诚,对指涉物做出合适的解释。而从理解另一方的角度来看,实现对于行为主体的意向性理解的依据就是他们基于自身的对于生活世界的理解而形成的以文化观念和文化传统行为为存在方式的知识储备。存在于生活世界中的这种知识储备,以多种方式与互动主体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换言之,发生在生活世界背景中的各种生活状况,都需要借助以文化观念或文化传统为存在形式的知识储备为互动交往双方提供背景支持,使双方获得理解。所以,在生活世界中,主体间理性取得共识的根据在于互动双方在社会群体中内化而成的对某生活状况所形成的共有的思想观念。主体间性在社会中在场
(二)主体间性在個性中在场
个性,是哈贝马斯“生活世界”概念的第三个子系统,是“使一个主体在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方面具有的权限,就是说,使一个主体能够参与理解过程,并从而能论断自己的同一性。”[3] P189换言之,社会互动者在交往过程中,依据自身在生活世界的文化子系统中所掌握的文化传统、形式和知识概念,以及在生活世界的社会子系统所内化成自身行为规范的法律原则和道德原则,使自身与其他行动者发生关系,在双方理解、并取得一致的基础上,正确地开展交往行为,而在这一过程中也成功地实现了互动者对于彼此新的认知,更一步地完善了自己的同一性。
从《交往行为理论》和《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这两个文本可以看出,哈贝马斯在谈论社会互动主体时,已经注意到对行动者自身同一性的关注。在他看来,行动者自身的同一性的完成是建立在以主体间性的交往网络为先验的前提条件基础之上的,而且这种主体间性的确立是依靠语言在生活世界中的不断发展演变而实现的。这样,互动双方自我同一性的完成与生活世界的大背景紧密联系在一起,而成为构成生活世界的第三个部分。一个人在生活世界背景中所掌握的言语能力和行动能力的“高低”成为影响其是否能与周围世界及其他行动者处于一种和谐关系之中的重要因素,尽管哈贝马斯并不认为单方面行为者的个性完全决定了交往行为是否能够成功实现,因为成功地交往行为取决于互动双方是否能够理解彼此而取得一致的认同。
哈贝马斯希冀借助生活世界背景所具有的“绝对的明确性”、“总体化力量”以及“背景知识的整体化”特征,以互動双方借助语言沟通交流所能达到理解效果为连接契机,实现生活世界中文化、社会和个体的均衡发展,从而整合了被现代性问题所困扰并处于分裂状态之中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年
[2]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年
[3]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二卷:论功能主义理性批判》,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
摘要:哈贝马斯以语言为载体,将生活世界背景的概念与交往行为理论联系起来,使之不仅成为交往行为有效性检验的背景资源,成为互动者展现其生命价值与生活意义的活动场所与言说基本情景,而且哈贝马斯还系统地从文化、社会以及个性三个方面剖析了互动主体间性在生活世界大背景之中所具有的内涵。
关键词:生活世界世界;交往行为;主体间性
生活世界背景是哈贝马斯在应对主体性哲学所造成的现代性困境时而提出的一个重要哲学概念,其重要功能是为互动双方借助语言沟通就某物取得相互理解提供一种资源。“这个生活世界始终都是参与者的背景,这是一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背景,参与者凭着直觉就可以把握住它。言说情景就是各个主体涉及到生活世界的组成部分;对于理解过程而言,生活世界既构成了一个语境,又提供了资源。生活世界构成了一个视域,同时预先提供了文化自明性,由此,交往参与者在解释过程中可以获得共识的解释模式。价值共同体的团结以及社会化个体的能力,同文化上根深蒂固的背景假设一样,都属于生活世界的组成部分。”[1]P349生活世界背景,在哈贝马斯看来,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一种绝对的明确性”。生活世界背景赋予我们共同性,如生活、经历、历史、言说习惯及方式等,但这种共同性却是以一种悖论式的方式而存在。“背景的在场既让人觉得历历在目,又叫人感到不可捉摸,具体表现为一种既成熟而又不足的知识形式”[2] P79尽管如此,生活世界背景的这种明确性依旧是牢不可破。
第二,总体化力量。生活世界所赋予互动者的共同之处构成了语言沟通交流的中心,“可以供越来越集中的社会空间和三维的时间不顾一切客观的计量而集中到一起。”[2] P79
第三,背景知识的整体论。与绝对性以及总体性一脉相承,虽然背景知识在表面看起来是透明的,但实际上却是无法穿透的。哈贝马斯形象地将生活世界比喻成一片“灌木丛”。“不同的要素在其中混杂在一起,只有用不同的知识范畴,依靠问题经验,才能把它们分开。”[2] P80
以语言为中介所搭建的沟通桥梁,使主体间性在交流过程中,依据对理解机制所涉及的三个层面的有效性机制进行地判断而实现彼此之间的理性让渡,确保交往行为在生活世界背景的整体性框架之内得以顺利实现。哈贝马斯依据语言行为在交往过程中的不同力量的展现,即陈述力量、以言行事力量和意向性力量三个方面,将作为共有资源的生活世界背景分为三个不同的部分:文化、社会和个性,从而使得主体间性牢固地围绕生活世界的大背景而展开。
(一)主体间性在文化中在场
在哈贝马斯看来,作为生活世界的一个下属组成部分——文化,是作为承担互动主体间理解彼此的信息储存库的功能而存在的。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对文化做出过解释,认为:“我所说的文化,指的是可随时动用的知识储备——在这储备中,交往的参与者,当他们对属于某一个世界的事物相互交换看法时,最大限度地做出他们的解释。”[3] P189从哈贝马斯对文化的理解可以看出,文化在互动主体之间进行沟通交流并取得理解的行为过程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因为文化是取得共识的前提,是互动双方共有的“信息资源存储库”。
行为主体若想在生活世界的大背景中就指涉物与互动者达成一致的意见,在哈贝马斯看来,必须对生活世界中的指涉物有所理解,并在理解的基础上,使用正确的言语论述规则,辅之以行为主体对取得共识的真诚,对指涉物做出合适的解释。而从理解另一方的角度来看,实现对于行为主体的意向性理解的依据就是他们基于自身的对于生活世界的理解而形成的以文化观念和文化传统行为为存在方式的知识储备。存在于生活世界中的这种知识储备,以多种方式与互动主体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换言之,发生在生活世界背景中的各种生活状况,都需要借助以文化观念或文化传统为存在形式的知识储备为互动交往双方提供背景支持,使双方获得理解。所以,在生活世界中,主体间理性取得共识的根据在于互动双方在社会群体中内化而成的对某生活状况所形成的共有的思想观念。主体间性在社会中在场
(二)主体间性在個性中在场
个性,是哈贝马斯“生活世界”概念的第三个子系统,是“使一个主体在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方面具有的权限,就是说,使一个主体能够参与理解过程,并从而能论断自己的同一性。”[3] P189换言之,社会互动者在交往过程中,依据自身在生活世界的文化子系统中所掌握的文化传统、形式和知识概念,以及在生活世界的社会子系统所内化成自身行为规范的法律原则和道德原则,使自身与其他行动者发生关系,在双方理解、并取得一致的基础上,正确地开展交往行为,而在这一过程中也成功地实现了互动者对于彼此新的认知,更一步地完善了自己的同一性。
从《交往行为理论》和《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这两个文本可以看出,哈贝马斯在谈论社会互动主体时,已经注意到对行动者自身同一性的关注。在他看来,行动者自身的同一性的完成是建立在以主体间性的交往网络为先验的前提条件基础之上的,而且这种主体间性的确立是依靠语言在生活世界中的不断发展演变而实现的。这样,互动双方自我同一性的完成与生活世界的大背景紧密联系在一起,而成为构成生活世界的第三个部分。一个人在生活世界背景中所掌握的言语能力和行动能力的“高低”成为影响其是否能与周围世界及其他行动者处于一种和谐关系之中的重要因素,尽管哈贝马斯并不认为单方面行为者的个性完全决定了交往行为是否能够成功实现,因为成功地交往行为取决于互动双方是否能够理解彼此而取得一致的认同。
哈贝马斯希冀借助生活世界背景所具有的“绝对的明确性”、“总体化力量”以及“背景知识的整体化”特征,以互動双方借助语言沟通交流所能达到理解效果为连接契机,实现生活世界中文化、社会和个体的均衡发展,从而整合了被现代性问题所困扰并处于分裂状态之中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年
[2]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年
[3]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二卷:论功能主义理性批判》,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