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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8.6.1规定,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时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并已获得审管部门的批准:排放不超过审管部门认可的排放限值,包括排放总量限值和浓度限值;有适当的流量和浓度监控设备,排放是受控的;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液是采用槽式排放的;排放所致的公众照射符合标准附录B所规定的剂量限制要求;已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排放的控制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