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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交易的虚拟化使得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求偿权等传统消费者理应享有的权利时常受到侵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购消费者的保护措施成为一大亮点,其对处于弱势的网购消费者的保护已经成为提高消费者网购信任度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网络购物;新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信任度
一、我国网络购物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关联产品技术也在得到了国民越来越多的青睐,其中最为我们熟知的便是网上购物。互联网技术发展之快,传播之迅速,以至于还没有配套的法律与之相适应,制定相关的标准来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网络交易就已经被人们所熟悉、进驻了人们的生活领域[1]。简单来说,网上购物就是把传统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互联网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在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不需要到商店现场购买,只需要在连接有互联网的电脑上,通过网上的经营者提供的网上商品,挑选商品,最终完成交易[2]。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2005年上半年,中国网上购物的规模就达到100亿,而全年超过200亿。
然而,凡是皆有利弊,网购为我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2015年央视对各购物网站产品抽样调查显示,在接受抽样的九个电商平台中就有七个出售假货。在网络交易这种交易方式下,我们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数据信息的发送,来相互沟通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通过网络交易这种消费方式,我们所看到的商品,与经营者的交流,以及最后的付款环节,都是利用电子数据发送传递的,也就是说,这些商品是否与商家的描述一致,我们只能在收到货物之后才能知道[3]。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购消费者的保护
为了规范电商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行为,营造良好的网购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而推动网络购物市场的理性发展,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针对网购这种消费形式,新《消法》增加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三个部分,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是本法修订的亮点。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旨在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解决了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本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一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网购市场,构建合理竞争机制的构想
1.加强立法执法相协调
要想新消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保障作用,不仅要从立法上使消法成为真正的良法,真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还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使消法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理论中。要从立法和执法上完善网络平台的管理责任和网络商家的资格认证制度,规范网上商品发布规则、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交易投诉管理规则等,同时也要完善第三方支付系统。
2.建立联动管理的机制
由于网络交易空间分散,管辖权难以落实,因此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需要多方合作,建议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为主,构建工商、商务、信息、公安、电信等相关部门联动管理的机制,对不法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探索出一套电子商务综合治理的机制和信息联动系统。
3.实现消费环境、消费过程的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的实现是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确保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根基。目前国际通用且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包括身份认证、加解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但这些安全手段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复杂和值得研究的问题[4]。
四、结语
新消法对网购市场的规制顺应了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是立足于经济全球化的举措。其虽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但这些规定无疑会在规制电商和第三方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巨大作用,也是增强消费者对网购市场信任度的一项力举。
参考文献:
[1]齐爱民.电子商务合作社及其行业协会自律机制透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从),2007(02).
[2]王利明.关于消费者的概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03).
[3]何啸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管理观察,2008(7).
[4]李素华.网络银行风险监督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胡翔(1993.09~),女,山西晋中人,本科,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新消法保护下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度的研究”(项目研究编号:13C215)研究成果。
关键词:网络购物;新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信任度
一、我国网络购物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关联产品技术也在得到了国民越来越多的青睐,其中最为我们熟知的便是网上购物。互联网技术发展之快,传播之迅速,以至于还没有配套的法律与之相适应,制定相关的标准来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网络交易就已经被人们所熟悉、进驻了人们的生活领域[1]。简单来说,网上购物就是把传统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互联网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在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不需要到商店现场购买,只需要在连接有互联网的电脑上,通过网上的经营者提供的网上商品,挑选商品,最终完成交易[2]。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2005年上半年,中国网上购物的规模就达到100亿,而全年超过200亿。
然而,凡是皆有利弊,网购为我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2015年央视对各购物网站产品抽样调查显示,在接受抽样的九个电商平台中就有七个出售假货。在网络交易这种交易方式下,我们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数据信息的发送,来相互沟通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通过网络交易这种消费方式,我们所看到的商品,与经营者的交流,以及最后的付款环节,都是利用电子数据发送传递的,也就是说,这些商品是否与商家的描述一致,我们只能在收到货物之后才能知道[3]。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购消费者的保护
为了规范电商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行为,营造良好的网购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而推动网络购物市场的理性发展,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针对网购这种消费形式,新《消法》增加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三个部分,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是本法修订的亮点。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旨在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解决了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本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一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网购市场,构建合理竞争机制的构想
1.加强立法执法相协调
要想新消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保障作用,不仅要从立法上使消法成为真正的良法,真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还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使消法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理论中。要从立法和执法上完善网络平台的管理责任和网络商家的资格认证制度,规范网上商品发布规则、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交易投诉管理规则等,同时也要完善第三方支付系统。
2.建立联动管理的机制
由于网络交易空间分散,管辖权难以落实,因此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需要多方合作,建议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为主,构建工商、商务、信息、公安、电信等相关部门联动管理的机制,对不法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探索出一套电子商务综合治理的机制和信息联动系统。
3.实现消费环境、消费过程的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的实现是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确保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根基。目前国际通用且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包括身份认证、加解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但这些安全手段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复杂和值得研究的问题[4]。
四、结语
新消法对网购市场的规制顺应了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是立足于经济全球化的举措。其虽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但这些规定无疑会在规制电商和第三方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巨大作用,也是增强消费者对网购市场信任度的一项力举。
参考文献:
[1]齐爱民.电子商务合作社及其行业协会自律机制透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从),2007(02).
[2]王利明.关于消费者的概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03).
[3]何啸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管理观察,2008(7).
[4]李素华.网络银行风险监督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胡翔(1993.09~),女,山西晋中人,本科,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新消法保护下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度的研究”(项目研究编号:13C215)研究成果。